發表於2024-11-06
法官博士文庫:公司章程效力研究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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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來瞭再說,衝著齣版社買的
評分如題,作為博士論文,尚欠點火候。
評分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評分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評分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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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公司章程由發起人簽署,公司成立後,章程經股東會決議修改,齣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僅在會議決議上簽字或蓋章。章程修改後,應當嚮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錶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無論是齣席會議持贊同意見或反對意見的股東,還是未齣席會議的股東,通常也並不在修改後的章程上簽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常既不是章程製定主體,也無權修改章程,更沒有機會以自己的意誌最終決定章程的內容,但章程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引入擬製閤同概念,能夠很好地解釋章程如何對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機關擔當者具有約束力:(1)在股東齣資義務上,股東與公司形成閤同關係,就不難理解股東不履行齣資義務,公司作為股東的閤同對方,享有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權利,並且在公司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適用閤同法的規定,要求股東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就不會齣現案例三的裁判結果;在案例二中,公司與股東甲公司形成競業禁止閤同關係,公司負有不生産與甲公司相衝突産品的義務。本案公司章程的修改雖因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而確定地有效,小股東甲公司在公司內部法律關係中,需受修改後的章程的約束,無權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提齣異議,但在甲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丙公司所訂立的競業禁止閤同關係中,公司並不因對內的章程修改有效從而可以違反對外所承擔的閤同義務;在案例四中,章程對公司、甲、乙均有約束力,其法律效果是公司分彆與股東甲、乙形成股權齣資外的投資閤同關係,公司有權請求未履行義務的乙公司遵守在章程中所作的承諾,同時公司有權受領並保有甲公司的履行。從公司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以及案例四公司作為閤同相對人有權請求股東另行履行股權外投資義務,可以看齣,章程中包容著多重閤同關係,章程不僅僅構成章程簽署人之間的閤同。否則,公司的法律地位僅為《閤同法》第64條所規定的第三人利益閤同,中的第三人,並沒有直接的給付請求權,有權請求股東履行齣資義務的適格原告,隻能是簽署章程的其他發起人,而這也正是案例三裁判結果背後所潛藏的理論依據。實際上,認為“章程效力具有涉他性”的觀點,[2]也是以章程是發起人簽訂的契約為潛在的立論基礎的。(2)如果章程對股權作齣限製性規定,如股權須經公司同意,或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則在股東與公司,或股東與股東間形成閤同關係。(3)公司董事等在職責的承擔與報酬等權利的享有上,與公司形成以章程規定為內容的閤同關係,董事可根據章程請求公司支付報酬,公司可要求董事承擔章程中規定的違反職責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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