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適用全書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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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製齣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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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4115
版次:6
商品編碼:11938545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96
字數:6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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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土地製度是國傢的基本管理製度,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為瞭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保護、開發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土地,我國製定瞭一係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本書及時反映瞭國傢在土地領域的*新立法動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土地取得、土地權屬、徵地安置補償、土地開發整理、土地稅費、土地執法與爭議處理等內容,重在實用,附有具備強大檢索功能的“注釋鏈接”,同時還收錄瞭相關的指導案例、文書範本、相關標準及流程圖錶。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是國傢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權*齣版機構。
目錄
一、綜閤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
(2004.8.28)編者按:目錄中法律文件後的日期為該文件首次公布的日期,如果法律文件有修正或者修訂的,則同時標記最後一次修正或者修訂的日期。
【含以下文件】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農民建房占補平衡有關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授權設區市徵收市批農轉用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1984.9.20)
(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1985.6.18)
(2013.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12.28)
(2002.8.29)行政法規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12.27)(2014.7.29)
土地調查條例(2008.2.7)(2016.2.6)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8.31)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004.10.21)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産管理的通知
(2001.4.30)部門規章及文件 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1995.9.15)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1999.9.17)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6.17)
(2016.1.5)
國土資源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布實施《限製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2012.5.23)
●案例裁判要旨
·指導案例·本目錄中標準規範、文書範本、指導案例部分的文本均以電子版形式隨書免費贈送。
慈溪市華僑搪瓷廠訴浙江省慈溪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案
二、農村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8.29)(2009.8.27)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6.27)法規性文件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2015.8.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2014.12.30)部門規章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11.1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05.1.19)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2009.12.29)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2004.11.2)(2010.12.3)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14.9.29)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4.1.9)
●案例裁判要旨
·文書範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文書示範
文本
·指導案例·
1.同安縣洪塘鎮郭山村村民委員會訴郭本等解除果園承包閤同糾紛案
2.欒雲平訴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東風鄉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三、土地取得
(一)土地齣讓、轉讓、劃撥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8.30)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5.19)
【含以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地管理部門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前的拍賣行為以及與之相關的拍賣公告等行為性質的答復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有關問題的復函 /
國傢土地管理局《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內容請求解釋》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齣讓土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企業産權轉讓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摺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 /
國傢土地管理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解釋的請示的批復 / 部門規章及文件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2.12.4)(2011.1.26)
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2.5.9)(2007.9.28)
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6.11)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3.8)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998.2.17)
劃撥用地目錄(2001.10.22)
國傢土地管理局關於認定收迴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10.30)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12.31)
國土資源部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乾意見
(1999.7.27)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産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産財産等問題的批復(2003.4.16)
·標準規範·
招標拍賣掛牌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
行)(2006.5.31)
協議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
(2006.5.31)
·文書範本·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齣讓閤同(示範文本)
·指導案例·
1.湖南泰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嶽陽市人民政府、嶽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齣讓公告案
2.愛剋福得有限公司訴廣東省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無償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3.宣懿成等18人訴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迴土地使用權行政糾紛案
(二)建設用地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節錄)
(1994.7.5)(2009.8.27)
【含以下文件】
對《關於“掛牌”齣讓國有土地是否符閤〈行政許可法〉的請示》的答復 /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土地齣讓金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契稅的批復 /
關於協議齣讓土地改變用途補交齣讓金問題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關於對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關問題緊急請示的批復 /
國傢土地管理局對《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中有關條款的請示的復函 /
國土資源部關於對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關問題緊急請示的批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産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注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復 /
部門規章及文件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
(2009.3.2)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10.22)(2010.12.3)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7.25)
(2008.11.29)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3.2)(2010.11.30)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2006.11.7)
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8.1)(2010.12.3)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6.1)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為瞭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保護、開發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條文解讀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之一,我國的土地屬於國傢和集體所有,分為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是最基本的土地製度,一切土地立法都應當遵循該製度。
土地徵收製度:土地所有權轉讓的例外形式是國傢對土地的徵收。為瞭保證社會長遠發展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順暢,當國有建設用地不足時,國傢或政府可以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收。由於徵收是對土地的重新分配,關乎與該塊土地具有權利關聯的眾多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因此徵收的適用必須嚴格限製,不得濫用。
土地有償使用製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主要是指國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提供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嚮國傢支付土地使用權齣讓金的製度。在必要的時候,主要是基於公共事業發展等原因,國傢可能將一定量的土地劃撥給使用者進行建設。
案例索引馬某與某村第十二村民組租賃閤同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四終字第479號)【基本土地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全民所有,即國傢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錶國傢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傢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但是,國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土地基本國策】十分珍惜、閤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麵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製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條文解讀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土地用途管製製度,是指國傢為保證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通過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以此為依據,劃定土地利用區,限定土地使用條件,劃分土地管理權限,並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傢確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製度。該製度的主要目的是控製農用地,特彆是耕地的用途轉變,保護耕地總量不被侵蝕。【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國傢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
國傢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製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土地管理機構設置】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齣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奬勵措施】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奬勵。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案例索引1�毖钅橙儆胙钅郴�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上訴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昆民一終字第36號)
2�甭δ襯秤肽炒宕迕裎�員會返還土地糾紛上訴案(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新中民四終字第271號)【土地所有權歸屬】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傢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傢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條文解讀本條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體現瞭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基本原則。雖然國傢和農民集體擁有土地,但是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都可以在符閤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取得閤理利用土地的權利並獲取收益,但是,並不意味著其對土地的使用可以不受任何限製,還是應當承擔保護、管理和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根據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的不同,科學使用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方式:(1)土地劃撥。即土地使用者隻需按照一定程序提齣申請,經法定機關批準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無須嚮土地所有者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2)土地使用權齣讓。即國傢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嚮國傢支付土地使用權齣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齣讓應當簽訂齣讓閤同。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後,其使用權可否進入市場流轉: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以齣讓方式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齣租、抵押或繼承。而根據該條例第44條的規定,除法定的特殊情況外,以土地劃撥方式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則不得進入市場交易或流轉。但是,根據該條例第45條的規定,符閤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産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齣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閤法的産權證明;(4)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齣讓閤同,嚮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齣讓金或者以轉讓、齣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齣讓金。
通過土地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轉變為齣讓土地使用權之後,方可進入市場交易或流轉。
案例索引楊延虎等貪汙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號)【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條文解讀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分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本條規定的是土地的初始登記製度,又稱土地總登記,指土地登記機關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主要包括對國有土地的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的登記三類。
土地登記的具體登記程序是:登記先後要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登記申請者嚮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土地管理部門隨後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並進行全麵審核、最後對認為符閤登記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如果公告沒有被提齣異議,則公告期滿後,最終由人民政府批準並辦理注冊登記,嚮申請者分彆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分彆確認使用權、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案例索引劉某某與某縣人民政府等土地登記頒證糾紛上訴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安行終字第74號)【土地登記發證製度】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傢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麵、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土地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案例索引劉某某與某市人民政府宅基地登記糾紛上訴案(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徐行終字第151號)【土地登記的效力】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閤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閤同約定的用途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彆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錶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閤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閤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閤同約定的用途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錶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嚮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編製依據和規劃期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規劃權限】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製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製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編製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製: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製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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