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陪审团制度》原书是耶鲁大学出版社所出“耶鲁当代法丛书”(Yale Contemporary Law Series)中的一本。它是纽约大学法学院Randolph N.Jonakait(伦道夫·乔纳凯特)教授关于陪审团制度的一本全面、富有洞见且极具可读性的著作。作者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阐述了促使陪审团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社会因素;对比了美国陪审园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程序:揭示了大众对陪审团所持观点的变化;考察了大众媒体是怎样展现甚至影响这一制度的;分析了关于陪审团运转方式及效果的实证研究。作者全面考察了刑事与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制度,既指出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在维护法律制度有效运转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又提出了潜在的改革方向及措施。《美国陪审团制度》虽是为广大非专业人士了解美国陪审网制度及法律文化所写,却也不失为法学专业人士研究陪审团制度、美国诉讼法律及司法体系的一本优秀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屈文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版专著《从词典出发: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翻译史研究》、《普通法令状制度研究》及译著《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等6部。曾在《历史研究》、《中国翻译》、《比较法研究》、《学术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等。2010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
宋瑞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法律经济学硕士。
陆佳,华东政法大学英语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内页插图
目录
凡例
序
致谢
前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制约权力的滥用
第三章 挖掘事实
第四章 陪审团和社会价值观
第五章 遵从决定
第六章 陪审团的规模及其表现
第七章 一致同意与僵局陪审团
第八章 邻近地区
第九章 最多元化的美国民主团体
第十章 有因回避
第十一章 无因回避
第十二章 对陪审团进行“科学的”遴选
第十三章 对抗制
第十四章 证据的展示
第十五章 指示
第十六章 陪审团裁决与证据的核心作用
第十七章 陪审团对复杂案件的审判
第十八章 陪审团否决
第十九章 裁决的终局性
第二十章 改革
索引
罪名及刑法、侵权法上术语译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来引导模拟陪审员认真对待这种情境,真实审判中的利害关系也总是不同的。而且模拟陪审员差不多总是知道自己是研究的对象,这可能会使他们的行为方式与真正的陪审员不同。一个更深层的忧虑是,学者进行的陪审团研究通常都以大学生作为模拟陪审员,一些人质疑,从这样一个有限的陪审员库中获取的信息是否能够类推到更广泛的全体陪审员中。①
模拟审判与真实审判的差异,还在于所展示的证言很少来自于真实的证人。相反,模拟审判使用的是对案件的书面描述或者能展示案件情况的录像。不但展示信息的方式不同,而且模拟审判几乎都是真实审判的缩减版本,故模拟陪审员无法体验真正的陪审员所能体验到的信息的深度与丰富程度——或者还有疲劳程度。许多陪审团研究还有更大的局限性:模拟陪审员被问到的是在没经过任何团体商议的情况下他们个人的判断,可是团体商议是陪审团制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不过尽管有这些局限性,研究情况似乎显示,在设计精良的研究中,模拟陪审员作出裁决的方式与真正的陪审员看起来并无显著区别。
虽然用于了解陪审团运作方式的所有方法都有局限性,但我们还是能通过它们了解到重要情况,尤其是联合使用它们的情况下。或许在方法问题上我们应当吸取的最重要的经验是迈克尔·萨克斯阐释的这一点:“每一种研究方式,以及每一项个别的研究,都必然是不完美的。
……
前言/序言
我那时很紧张,极度紧张。我作为纽约市的一名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仅仅执业了两个月,可我却即将经历自己参与的首场陪审团审判。虽然我在纽约市法律援助协会(New York City Legal Aid Society)的这份工作使我在出庭自由发挥之前得到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但我从未见过一场真正的审判。
两名被告人所受的正式指控是“扒窃罪(jostling)”,这是纽约州法律规定的一项罪名,惩罚的是无谓地将手置于他人的口袋或钱包附近或里面的人,旨在惩罚扒手。但是,起诉书(complaint)里提到的却远非两人的扒窃行为。那份文书指控两人在波威里街波威里街(Bowery),又译包厘街,是纽约市的一条街道,有许多廉价旅馆和流浪者。——译者注将一个人打得不省人事,并从其口袋中拿走了钱财。
除了提出指控的那段话外,我对该案几乎一无所知。纽约州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我必须被告知检方证人是谁,更不用说获知他们将说些什么了。我所能做的仅仅是按照我被教导的方式来行事。
在法官进入法庭之前,我试探性地喊出了起诉书中列出的被害人的名字,希望他能跟我谈一谈。viii没有人答应。我提高声音喊了一遍,还是没有人答应。然后我喊“墨菲警官”(Officer Murphy),就是实施了逮捕的那名警官。有个胸前衣袋上晃着枚金徽章的男人示意我到外面去。
他对我说的头几句话怒气十足。“我拼命工作才做到了警探。我是墨菲警探,不是警官。”在纽约市警察局的警衔序列中,警官(officer)为最低一级,警探(detective)比之高一级。——译者注他几乎是啐出最后一个词的。随后他告诉我,他当时一直在调查一起抢劫案的详情,就在那时他看见我的当事人在扒窃一个醉汉。我问警探被害人在哪里,他承认虽然自己多次去过被害人提供的住址——一家廉价旅馆,但却无法找到那名波威里街的住户。
我走进法院内部去和我的当事人谈一谈,他们待在羁押室(holding cell)里。那两个人都比一般的被逮捕者要年长许多,他们没有交保释金。他们的“前科档案(rap sheets)”显示了长长的逮捕记录,而且虽然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我看过了数千份这样的犯罪记录,但两名当事人中有一人的档案中的一个条目是我今后再没见到过的。20年前,他在印第安纳州的韦恩堡因为流浪罪(vagrancy)被捕。虽然在那个时期这些记录上很少会记载逮捕后的处理结果,但那条记录上却有。上面简练地记着:“被送上前往芝加哥的公共汽车”。
两名被告人中的一人走到羁押室的前部,透过栅栏对我说话,紧张地坚称自己对于被控罪行一无所知,但希望进行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可是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曾说过,要进行任何交易,必须要两名被告人都认罪。另一名当事人平静地坐在羁押室里最远的那个角落,读着一本《圣经》。他在那儿语气坚决地说:“我不认罪。如果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儿?”我对他解释说,指控不会因为缺少被害人而被撤销,而他仅仅重复道:“如果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儿?咱们上法庭去。”于是我们就上了法庭。
我之前可能设想过,会有某种威严或庄重的气氛笼罩着陪审团审判,然而,《佩瑞·梅森》和《辩护人》里的法庭跟这一个可不一样。《辩护人》(The Defenders)是美国的一部法律题材电视剧。《佩瑞·梅森》(Perry Mason)是系列侦探小说名,后改编为电视剧及电影。——译者注曼哈顿的轻罪陪审团审判(misdemeanor jury trials)是在狭小、密闭、幽深的房间里进行的,阴暗的灯泡嗡嗡作响。那种气味是电视永远也没法展现出来的。一部分气味来自于一代又一代出庭前没洗澡的躯体;另一部分则来自偶尔喷洒的地板消毒剂。气味中还有其他成分,不过即使是在年复一年地走进这样的房间之后,我也不敢说能猜出所有的成分。
那场审判的陪审团遴选(jury selection)过程我已记不太清了,同样想不起来的还有检察官和我自己的开场陈词。那位警探作证讲述了被告人是如何打了另一个人并拿走他的钱财的。在我的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中ix,我暗示警察所处的观察点使其无法看见他声称看见的全部情况,不过我主要还是反复强调这个事实:假想的被害人并未对此案表示出兴趣,而且无法被找到。警探是唯一的证人。
我的总结陈词一定让我的一名当事人很高兴,因为它基本上是“如果这是犯罪,被害人在哪里?”的各种变体。检察官回应称,法庭上很少会见到比这更一目了然的案情了。随后法官告诉了陪审团他们作裁决时需要适用的法律,陪审团便开始商议(deliberate)。从审判开始算起到商议启动最多过去了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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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很小就学第二种语言是否会对孩子造成两种语言的混淆?不少家长心存疑虑。而国外研究发现:很早就学习第二语言的孩子,其母语和第二语言的学习中心几乎就是在脑部的同一个位置上,孩子如果能用学母语的机制去学第二语言,就会使第二语言的学习变得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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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进法院内部去和我的当事人谈一谈,他们待在羁押室(holding cell)里。那两个人都比一般的被逮捕者要年长许多,他们没有交保释金。他们的“前科档案(rap sheets)”显示了长长的逮捕记录,而且虽然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我看过了数千份这样的犯罪记录,但两名当事人中有一人的档案中的一个条目是我今后再没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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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一本书,推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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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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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 —— 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慢输入。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 —— 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 (wapentake) 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 (reeve) 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 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 Dunstan 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 ,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 8 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问题 —— 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采用的。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地方封建主断不能使用。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审判书 》 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 , 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审判书 》 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当然,如前文所交代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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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提出指控的那段话外,我对该案几乎一无所知。纽约州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我必须被告知检方证人是谁,更不用说获知他们将说些什么了。我所能做的仅仅是按照我被教导的方式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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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张湿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