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9):诉讼调解实务技能》在内容上全面涵盖法院民商、刑事、行政审判,从立案、庭审、下判到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实务要领,对法院办案人员的基本业务流程和审判实务技能进行的全面归纳与高度总结,并使其具有规范化的指导性意义。《人民法院工作实务技能丛书(9):诉讼调解实务技能》一书主要内容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近50种案件类型的调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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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凡例
第一编 诉讼调解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第一章 诉讼调解的概念、沿革和功能
第一节 诉讼调解的概念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沿革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性质、价值与新定位
第二章 诉讼调解的原则
第一节 自愿原则
第二节 合法原则
第三节 中立原则
第四节 效率原则
第三章 诉讼调解参加人
第一节 诉讼调解中的法官
第二节 诉讼调解中的协助调解人
第三节 诉讼调解中的当事人
第四节 诉讼调解中的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 诉讼调解的一般方法
第一节 诉讼调解的准备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进行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达成
第四节 诉讼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诉讼心理学在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节 诉讼心理学与诉讼调解
第二节 诉讼调解的心理学分析
第三节 诉讼调解的心理学策略
第四节 诉讼调解的心理学技巧
第二编 民事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章 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概述
第二节 离婚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亲子关系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赡养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析产、继承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二章 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一节 劳动争议纠纷概述
第二节 劳动报酬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竞业禁止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工伤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社会保险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六节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章 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五节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六节 涉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章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概述
第二节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要点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编 商事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章 商事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商事纠纷诉讼调解概述
第二节 买卖、承揽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六节 合伙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七节 公司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八节 证券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九节 票据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章 海事海商纠纷的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节 海事海商纠纷诉讼调解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货代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五节 船舶碰撞和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六节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调解要领
第四编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领
第一章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概述
第一节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与范围
第三节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程序与方法
第一节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要领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要领
第三节 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途径
第五编 立案调解、再审调解、信访调解要领
第一章 立案调解要领
第一节 立案调解概述
第二节 诉前调解要领
第三节 立案受理后调解要领
第四节 委托调解要领
第二章 再审调解要领
第一节 再审调解概述
第二节 再审申请审查阶段的调解要领
第二节 再审审理阶段的调解要领
第三章 涉诉信访调解要领
第六编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与执行和解要领
第一章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要领
第一节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概述
第二节 几类具体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要领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要领
第二章 执行和解要领
第一节 执行和解概述
第二节 金钱给付类执行中的和解要领
第三节 完成行为类执行中的和解要领
精彩书摘
作为一种程序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具有较高的自治性与灵活性。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调解还可以依据社会规范、民间风俗、行业规则等作为调解的依据和标准。
二、诉讼调解概念辨析
以调解中立第三方即调解主持者的性质,对调解进行分类,是传统的分类方法。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与“诉讼调解”相平行的概念,还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等。因为诉讼调解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的,所以一般将“诉讼调解”和“法院调解”两个概念混同使用。
事实上,诉讼调解与法院调解两个概念有一定的区别。首先,“诉讼调解”有更长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诉讼调解”是从“官府调解”历史演进而来,由于古代官府行政与司法的合一性,并没有专门意义上的“法院”,所以用“法院调解”的概念中断了诉讼调解的历史渊源。其次,从外延上来说,“法院调解”无法涵盖“诉讼调解”。《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①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调解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所以,主持诉讼调解的主体已经扩大到法院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之外,用“法院调解”不能表达主持调解主体的多样性。另外,从全球法律视角来说,“法院调解”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包括诉讼程序外的调解,如日本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制度。对于诉讼调解概念的界定,大多数论著表述也各不相同。如,“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①“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②“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调,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③
在现代诉讼调解新格局的构建之下,诉讼调解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使这些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涵盖诉讼调解的真正含义。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于诉讼调解的定义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组织以及其委托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二节诉讼调解的沿革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
在原始社会中,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全体即氏族或者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④可见,协商是最原始的纠纷解决模式。
进入奴隶社会之后,社会结构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调解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西周时期,地方官吏中专门设有“调人”之职,以“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规定民间纠纷,令以调解,调解不成,听候处理,不准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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