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5
★法治社會基本養料,法律類西學基本經典。哈貝馬斯學術勁敵、德國社會學領袖尼剋拉斯·盧曼代錶作,德國本土四次再版,影響歐美學界30年,首度中譯。
★專業譯者幾經打磨,翻譯參考德、英不同版本。沉甸甸、全乾貨,告彆老生常談、刷新世界觀的法律進化史。
《法社會學》是盧曼前期作品中的代錶作,是對其前期法律社會理論研究的係統總結。該書於1985年被翻譯成英文,並成為盧曼進入英語學術圈的敲門磚。
在本書中,盧曼在批評傳統法律社會學研究進路的基礎上,藉用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的方法,在係統理論和現象學的工作框架下,將法律視為一種社會結構,細緻分析瞭法律與社會復雜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間相互衍生的關係,為現代社會法律係統的運作描繪瞭一副生動活潑的圖景。
尼剋拉斯·盧曼(Niklas Luhmann,1927—1998),德國繼韋伯之後最富原創性的社會理論大師,社會係統論旗幟性人物,德國比勒菲爾德大學社會學係教授。在與哈貝馬斯論戰的三十年中,引導瞭德國乃至整個歐洲在二十世紀後半葉的社會科學潮流,被譽為“當代極少數幾個確實改變瞭觀察範式的社會學傢之一”。盧曼倡導“社會學啓濛”,於1989年獲得德國哲學界最高榮譽之一“黑格爾奬”(三年授予一位,同獲該奬者還包括哲學傢伽達默爾),被稱為社會學界的“黑格爾”。盧曼著作眾多,脈絡清晰,包括《法社會學》、《社會諸係統》、《社會的法律》、《社會的經濟》等四十餘部。
《法社會學》嚴謹發展瞭法律的係統化一般理論,其視野廣度可與韋伯、古爾維奇、塗爾乾的經典法社會學理論相媲美。
——《英國犯罪學雜誌》
在盧曼的社會理論中,我們能夠感受到理論抽象性與經驗感受力之間的奇異張力。
——托依布納(法蘭剋福大學法學教授)
《法社會學》是一本從法律社會學視角介紹一般社會理論的優秀著作。
——施蒂希韋(比勒菲爾德大學社會學係主任)
作為20世紀社會理論界的一顆明星,盧曼以其輝煌作品的燦爛光芒,照耀著整個20世紀下半葉西方當代社會理論的發展進程。他極其執著地以其獨特的風格撰寫的大量著作,為研究和瞭解我們自己現在所生活的世界和社會,提供瞭一個新和“另類”的理論典範。
——高宣揚(國務院外國專傢局“海外名師”)
標誌性的法社會學著作應當由精通法學和社會學兩個領域的標誌性人物來完成。馬剋思和韋伯之後具備這樣條件的大師應當說寥若晨星。法學齣身又師從帕森斯的盧曼恰好具備這種百年一遇的天纔卓識。將法律係統置於全社會的背景之下,以極具原創性的社會學框架觀察法律現象,這部被盧曼冶煉為其代錶作之一的作品,麵世近半個世紀以來,逐漸成為同時影響著兩大學科的新經典。
——賓凱 趙春燕(本書譯者)
作為觀察者的法哲學和法律社會學(代譯序)
第二版序言
導 言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第二章 法律的發展:以社會理論為基礎
2.1 復雜性、偶在性和期望的期望
2.2 認知期望和規範期望
2.3 失望處理
2.4 製度化
2.5 期望脈絡的同一化
2.6 作為一緻性一般化的法律
2.7 法律和物理暴力
2.8 結構和越軌行為
第三章 作為社會結構的法律
3.1 社會和法律的發展
3.2 古代法
3.3 前現代高級文明的法律
3.4 法律的實證化
第四章 實證法
4.1 實證的概念與功能
4.2 法律的分齣和特定化
4.3 條件程式化
4.4 決定生成程序的分化
4.5 結構變化
4.6 實證性的風險及由此産生的問題
4.7 正當性
4.8 實證法的執行
4.9 控製
第五章 通過實證法的社會變化
5.1 可控的社會變化的條件
5.2 類型結構
5.3 全球社會的法律問題
5.4 法律、時間和計劃
結論 法律係統與法律理論
附錄 第一版結論:法律理論的問題
參考文獻(選摘)
索引
譯後記
第一章
法社會學的經典起源
自從19世紀後半葉齣現瞭社會學後,我們纔有可能談論法社會學。這並非一個草率的觀察,而體現瞭一種術語嚴格性。社會學為法律研究打上瞭科學旨趣的烙印,這明顯不同於老歐洲關於社會與法律之間關係的傳統認識。
古典學術傳統把社會與法律的關係理解得更為具體些,從18世紀步入19世紀後,這種學術傳統衰落瞭,隨之誕生瞭社會學。在古典學術傳統中,法律已經以人際關係的形式存在著,具有恒定的性質,與社會親密關係(友誼)和等級關係(支配)一起,不可或缺地與其他正式的社會生活領域交織在一起。正是因為法律的這種自然真實的內容(dernatürlich-wahrenVorzeichnung),政治製度中纔有可能形成具體的自由-——而不是相反,即與法律相關的恣意抽象的自由。在自然法思想中,人類社會的生活聚集看上去呈現的不是一種充滿瞭恣意內容的抽象的規範性應然,也不是呈現為功能上不可或缺的各種規範,而是一套具有確定內容的規範,其宣稱似乎具有自然的起源和真理性。當這種傳統思想把社會構想為一種法律關係、甚至是一份契約時,它並沒有感覺到有什麼不妥。然而,那些認可法律秩序的功能性和必要性的法社會學傢則不會再這樣想像法律。這就是社會學與傳統思想拉開距離的地方。處於自然法末期的理性法,在“契約”概念的幫助下,已經為法律的社會學解釋的到來鋪平瞭道路。在此,人變成瞭抽象主體,契約變成瞭一個使人類生活的社會維度成為可能的範疇,偶在性(Kontingenz;contingent)存在於每一種契約形式中。人類關係的偶在性雖然還是以法律的形式被思考,卻是以抽象激進的方式齣現,在此基礎上,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存在。因此,這不是返迴到對個人信念的具體的法律約束形式,而是把契約這個主題擴展為社會的化簡機製,而社會其實就是一種社會係統。這樣,邁嚮社會學之路的曙光就在眼前。
與自然法相比,在社會學看來,社會與法律之間同樣存在著不可隔斷的關係,但是,這種關係更為抽象,給變化留下瞭空間。社會學也能接受每個社會都有一套法律秩序的論點,但是,卻不認為存在著某些在所有社會都同樣有效的法律規範。在曆史的和比較的人種誌研究中,包括19世紀的那些研究,在其視野所及的地方,看不到什麼恒久不變的規範,最多不過是存在著一些抽象原則,而這些原則實際上非常空洞。因此,法律雖說是必要的,但是在其運行中,卻是一種偶在的社會建構。正是這種偶在性,這種在不同可能性中進行選擇的相對性,成為瞭法社會學的研究主題。
這似乎隻是一種定性描述,或者說是對老歐洲思想浮光掠影的抽象掃視。然而,在這種抽象描述中,自然法被取代,擺脫瞭普遍有效的法律規範這種迷思,一種更為超脫地對待法律的視角因而脫穎而齣。社會的存在不再是奠基於某些規範的有效性,而是,法律和社會必須被看成是全然屬於經驗研究的變量,這些變量以某種方式發生著相互作用。為瞭不含偏見地決定哪些社會應該擁有哪類法律,必然要拋棄所有社會都命中注定隻能接受某種特定類型法律的假設。因此,社會學不再受到社會生活自身的規範取嚮的束縛,或者說被迫共享社會生活的規範取嚮,不再到更為高級的規範或無可置疑的原則那裏尋找能夠證明社會生活有效性的理由。就如塗爾乾反諷性揭示的那樣,正是以此方式,社會學發現的並非是某些社會的道德實在,而是道德學傢們構想道德的方式。
正是這種與法律的內在視角及其道德基礎保持距離的研究方法,凸顯齣我們稱之為法社會學經典起源的那些學術努力。由於維持瞭這種距離,以及能從不同視角對道德進行考察,這些努力可以被認為是社會學式的。而且,它還獲得瞭這一假設的支持,即社會及其與法律的關係的實證性因果知識在經驗上成為可驗證的。這種知識是在曆史— 進化的框架下錶述的。進化論思想提供瞭可以使自然法相對化、世俗化以及時間化的可能性。至此,進化被看成是一個因果過程,但是,就進化的含義而言,它仍然被構想為一個“進步”這樣的道德範疇。在社會發展中,法律被賦予中心位置,但它並不是一種驅動性或政治發展籌劃意義上的力量,而是社會既定條件的一種形式和錶達。雖然各種經典法社會學都有自己與眾不同的貢獻,但從中可以找齣三個共同假設,這些假設把經典法社會學與自然法區彆開: (1)作為規範結構的法律與作為事實生活和關聯行動的社會並不等同(法律不是社會);(2)法律和社會被構想為兩個獨立變量,同時,它們變動的情境被解釋為處於進化之中——在19世紀,這主要被理解為有規律的文明進程;(3)在這些前提下,在法律與社會之間建立可被經驗驗證的關係假設成為可能,通過觀察變化的情境,這些假設可以得到證明。
然而,就現有的標準來看,為經典法社會學所開創的理論進路奠定堅實基礎的工作仍然沒有得到深化,尤其是法律與社會自身及其發展的關係問題還沒有得到澄清。因此,一個後果是,不同研究者觀察到社會和法律發展的不同側麵,並過於誇張地強調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的相互獨立性。隻有把經典法社會學的各種理論進路並列考察,我們纔能發現其中存在的假設、類型及其局限。我們挑選馬剋思、梅茵、塗爾乾(EmileDurkheim)和韋伯作為經典法社會學的代錶,而像帕森斯(TalcottParsons)和埃利希(EugenEhrlich)這樣的臨界例子則不在入選範圍。
卡爾·馬剋思的社會學說是對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教義作齣的反應 : 社會的主導性意義從政治轉嚮瞭經濟。馬剋思認為,滿足需要的物質性是超越曆史的人類真理,通過把經濟指嚮人類滿足需要的物質性,他將經濟看成是最為重要的社會力量,並在這個框架下構建瞭一種自然—法律的(naturgesetzlich;natural-legal)、辯證的社會發展理論。在他看來,社會發展的動力來源於滿足物質需要的生産力和生産關係的變遷,換種方式說,則是來源於在生産和需求滿足的發展過程中積纍起來的社會矛盾。在把各種機會不平等地分配給個人並由此形成矛盾衝突的過程中,法律起到瞭決定性作用: 法律賦予並保護財産權。通過財産權,法律將需求滿足的機會融入到基於繼承關係的傢庭利益以及可以作齣決定的能力之中,後兩者必須隨生産力的發展而變化。如果整個法律製度都根據所有者的利益而設計並由他們操控,那法律變革隻能以革命的形式來完成。隨著社會進程的推移,把需求滿足(分配)從生産決策(計劃)中分離齣來的財産權社會化最終成為可能,並以理性替代客體化的、利益導嚮(階級導嚮)的法律。
……
人類所有集體生活都直接或間接地為法律所塑造。正如知識一樣,法律是存在於社會條件中的基礎性的、全方位滲透的事實。不可能找齣這樣的生活領域,不管是傢庭、宗教團體、科學研究活動,還是政黨內部網絡,可以遊離於法律之外而獲得持續的社會秩序。集體性社會生活包含瞭規範性規則,這些規則排除瞭其他可能性,而使得人們的訴求具有瞭一定的成功率。雖然法律的技術性錶達程度以及法律左右行為的程度隨著不同地域而變化,但情形總是如此。無論何地,最低數量的法律指引總是不可或缺的。
更加令人驚訝的是,法律在這方麵的事實幾乎不為社會學傢所關注。“法社會學”(Rechtssoziologie)很少齣現在大學課程中,即使開設瞭相關課程,這個任務也更多是由法學傢、而不是社會學傢擔任。雖然在法學理論中探討法律的各種(社會)基礎時會考慮到這種聯係,但把這個主題與社會學理論中的最新進展建立聯係的工作,總體上來說是不到位的。法社會學領域的經驗研究範例還屈指可數,雖然在過去幾年中這種研究旨趣逐漸升溫。與其他領域的社會學研究相比——比如傢庭社會學、組織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分層和流動、角色理論等——法社會學顯得異常滯後。可能有人會自問究竟是否存在著社會學視角中的法社會學這樣的東西。在第一屆德國社會學大會上,坎托羅維茨(HermannKantorowicz)對到會的全體社會學傢宣稱,法社會學隻能由法律人以兼職身份纔能搞齣豐碩成果。“豐碩的”尚未兌現,至今也隻是這些法律人的一種期盼,他們隻是樂於能夠在製作裁定、撰寫判決文書以及法律政治谘詢上有所獲益。
為什麼法社會學對於社會學傢來說睏難重重?
對於社會學傢來說,明擺著的問題是,在法學的左右之下,法律已經發展得十分復雜。據說,不經過艱苦卓絕的專業性鑽研,就不可能深入這些法律材料。一個人如果對既判力之擴張(Rechtskrafterstreckung)、抗辯(negatorische Klage)、行政行為的雙重效力(Verwaltungsakt mit Doppelwirkung)、先期抵押(Plangewährleistung)、交通安全責任(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等概念的含義無知,就是一個不能對法律事務做齣判斷的外行。進而,可以這樣說,如果不能理解法律人使用的概念、符號和論證方式,就不可能從社會學角度推進對法律的研究。例如,如果某人不能判斷法官的論證和決定是對或錯,他如何能夠檢驗法官的社會背景是否影響瞭其判決?以及,法官是否創製瞭一個在法律上說是可接受的、但又具有重大突破的判決?
社會學傢的另一個心理包袱與這樣一個事實有關,即法律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瞭生活的所有領域,如果要分離齣法律這種專門現象,實際上存在著經驗上的睏難。因而,被設想為觀察這些交錯關係的法社會學,不僅要吸收法律知識,而且應該在保持社會學學科屬性的同時,給法律人提供一般的信息來源。在實踐中,這個任務簡直無從著手。像傢庭社會學、組織社會學、政治社會學以及勢頭正猛的科學社會學等專門社會學獲得的成功,不能歸因為運氣好,因為這些專門社會學把各社會係統看成是在社會現實中確立瞭其自身邊界的主題。在彆的例子中,如青年社會學或分層與流動社會學,也被給予瞭相對易於處理的主題界定。但是,在那些沒有清晰邊界的研究領域中,專門社會學傢發現他們處於一個岔路口,要麼需要尋找一般社會學理論,要麼則陷於停頓。知識社會學試圖把認知取嚮的問題轉換為專門社會學題材時,就麵臨這種局麵。就法社會學試圖把規範取嚮的問題轉化為專業社會學領域內的問題而言,這種局麵在法社會學中也齣現瞭。知識社會學與法社會學兩者之間存在著平行相似的情形,我們隨後將論及。
世紀文庫:法社會學 下載 mobi pdf epub txt 電子書 格式 2024
世紀文庫:法社會學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經典之作,但不是那種傳統的教科書,沒有係統性講授法社會學,而是從一個視角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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