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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论》由于理论高度抽象、背景复杂,术语繁多,翻译工作长达五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迟颖担任翻译。同时由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Ulrich. Manthe教授承担本项目的德文与拉丁文法律术语释义工作,由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Rolf Knütel教授担任顾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研究室首席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教授承担审校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熊开明、史玉峰等7位研究生对译稿进行校订。
内容简介
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是二十世纪德国法学经典名著。在该著作中,弗卢梅为了系统阐述私法自治的基本思想而将法律行为这一法律制度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和历史发展的延续予以详细论述,他没有局限于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认识制度的价值,从更深的层次去理解和评价现行法的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法律行为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教科书,而是法学科研弥足珍贵的思维宝藏。
作者简介
维尔纳·弗卢梅(Werner Flume)生于1908年9月12日,卒于2009年1月28日。1946年获博士学位;1949年被哥廷根大学聘为罗马法和民法教席教授;1953年-1976年担任波恩大学罗马法与税法研究所所长,并获得“哥廷根科学院院士”、“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以及“英国科学院院士”等荣誉。1982年,雷根斯堡大学法律系授予弗卢梅名誉博士学位。弗卢梅的著述不仅对法学学术研究,而且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特别是他的经典之作《民法总论》第二卷《法律行为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的学术成就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视为20世纪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
译者简介:
迟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70年12月出生于甘肃省金昌市。1993年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年10月赴德留学。2002获德国帕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10月、2003年8-10月,两次担任德国帕骚大学法律系罗马法及民法教席研究助理。2008年5-7月,受DAAD资助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律系访问学习。德文专著:《中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Verschulden bei Vertragsverhandlungen im chinesischen Recht)于2005年初在德国出版;论文:《德国消费信贷法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中产生于买卖合同的抗辩权对贷款合同的适用性问题》、《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德文论文:Einordnung der c.i.c. in das chinesische Zivilhaftungssystem,载于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ZChinR)2008年第4期。
目录
第一章 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 私法自治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作为私法概念的法律行为与公法
第四节 意思与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表示行为
第六节 作为规则的意思表示
第七节 法律行为与不构成法律行为的约定
第八节 事实合同关系理论
第九节 法律上行为
第十节 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上相关性的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十一节 各种法律行为
第十二节 有因法律行为和抽象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节 行为能力
第十四节 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
第十五节 要式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之解释
第十六节 解释
第五章 不法之法律行为
第十七节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意思瑕疵理论
第十九节 意思瑕疵理论基本原理
第二十节 真意保留、虚伪行为和缺乏真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节 《民法典》中的错误规则概述
第二十二节 《民法典》错误规则的历史渊源
第二十三节 表示错误
第二十四节 性质错误
第二十五节 动机错误
第二十六节 所谓的基础错误与交易基础理论
第二十七节 胁迫和恶意欺诈事实构成概述
第二十八节 胁迫
第二十九节 恶意欺诈
第七章 无效和可撤销性
第三十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三十一节 可撤销性
第三十二节 部分无效和转换
第八章 合同
第三十三节 我国民法秩序中的合同
第三十四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三十五节 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节 以商业确认函订立合同
第三十七节 附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
第九章 条件与期限
第三十八节 条件的概念和类型,及条件这一法律制度在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定位
第三十九节 条件成就之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第四十节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第四十一节 附期限
第四十二节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法律地位
第十章 代理与意定代理权
第四十三节 代理法律制度概况
第四十四节 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
第四十五节 代理权
第四十六节 代理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第四十七节 无权代理
第四十八节 自我行为、自己缔约和多方代理
第四十九节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第五十节 意定代理权与其基础法律关系
第五十一节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 意定代理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
第五十三节 不可撤回意定代理权
第十一章 同意
第五十四节 第182条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制度
第五十五节 事先允许
第五十六节 事后追认
第五十七节 需经同意之处分
第五十八节 非权利人所进行的处分因事后取得权利而获得补正(生效)
判例索引
前言/序言
现代民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首创者为潘德克顿体系的创始者海瑟。他在1807年出版的《民法概念——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首次把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解释为设权意思表示行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在总则中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高度概括了契约、遗嘱等行为的共同本质特征。之后颁布的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纷纷对此加以效仿。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典》总则的核心制度,统领整部《德国民法典》。作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它赋予《德国民法典》高度的逻辑性和科学性。
德国民法因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而在19世纪享有国际盛誉,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民法因深受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学术理论的影响继受了法律行为制度。在这种曲折的继受过程,由于无法探知理论的产生、发展脉络以及与具体制度设计之间的紧密关系,经常会出现错误解读甚至是错误演绎的现象。
尽管自《德国民法典》以后的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都确立了法律行为制度,但由于都没有给法律行为下一定义,因而对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认识不一。在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学者们对此认识不一。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尽管该法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但学者们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仍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在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中,《法律行为论》一书无疑是最为经典,最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但系统介绍了法律行为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与其相关的具体制度设置,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弗卢梅出版《法律行为论》之前,德国学者将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列入法律事实理论中予以研究。法律行为因此被理解为行为(Handlung)的一种,并被与其他行为一并置于权利的视角下予以探讨。弗卢梅认为这一体系安排没有能够体现法律行为所特有的基于意思自治创设性地形成法律关系的本质。有鉴于此,在《法律行为论》一书中,他将法律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进一步澄清私法自治理论的特性和独立价值。在许多学者认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面临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弗卢梅在《法律行为论》中义无反顾地捍卫了私法自治在私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正如他在该书序言中所道:“本书所有专题论述都围绕私法自治这一主题展开,以期澄清私法自治的独特价值。”
因此,《法律行为论》的中译本不仅将会推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而且将会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尤其在促使私法自治的理念更为深入地根植于我国民法体系,同时确保法律行为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制度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共十章,五十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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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不仅解决了多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在地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则标准。无论对于议事专家、还是新上任的协会主席来说,它都是高效、有序、公平的会议的有力保障。自1876年以来,罗伯特将军以及他的继承者们通过不懈的努力,通过与出版社的合作,成功地传承并发展了这项伟大的事业。本次推出的第10版正是这一个多世纪辛勤努力与卓越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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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所谓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没有经过实证验证,从结果验证其科学性?没有。 反正马恩在世的时候,是没有过的。后来伯恩斯坦们“与时俱进”,形成了社会民主党系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列宁们说伯恩斯坦是在搞“修正主义”,只有苏联“率先”搞的社会主义以及其最终打算搞的共产主义,才是马恩理论的正途...... 然后,从这后来一百多年的历史看,两拨人马各搞各的。时至今日,从我这个普通老百姓的立场看,初步结论应该是,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明显存在若干漏洞,而伯恩斯坦们,取得了“阶段性”的领先。 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不管理论家如何定义,我最欣赏小平的那句话,“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由此逻辑发散开去,我们可以这样描述我们所期望的“社会主义”——,专制集权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好像也从来没这样定义过),搞政治清洗(苏联、俺们)也不是社会主义,排斥异己“引蛇出洞”也不是社会主义(57年,俺们),红色恐怖也不是社会主义(高棉),领导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更不是社会主义(北朝鲜、古巴)...... 所以,在苏联产生并实践的这一套理论所存在的致命漏洞是,她没有一个有效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出现的机制。三权分立的所谓“资产阶级”z政治制度,从这近400年实践运作的结果看,其政治体制本身,健康程度依然良好,他们的普选机制(直选、或者间接选举,总之不是等额选举)、代议机制(不像某些国家假代议)、制衡机制(比如财产公示司法独立等等).....,能够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系统化体制问题发展到最后形成火山喷发、社会动荡的程度。 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以平等自由博爱的人文理论、代议政治体制为基础,时至今日,仍然充满活力。 苏联没有形成上述这样的有效制度。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苏联的人民代表,以苏共党员(而且是苏共的干部党员)为主;苏联的官僚阶级把持着国家的特权;没有第三方的力量制衡苏共;苏共的体系内形成的是唯上、唯权的畸形集权党内文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畸形,埋藏的社会矛盾没有能够通过苏联所谓的“民主政治”体系得到缓解和解决...... 有没有问题,有!该不该改?该! 该怎么改?不知道。 所以,经过了快80年社会主义实践的苏联,走到1990年前后,按照作者的话说,已经走到了理论“创新”的终点,没办法创了,没办法继续忽悠了,没办法再喊更多空洞的口号了。 再来搞清洗?不行,戈尔巴乔夫哪有斯大林那样强势;再去镇压卫星国的“造反”?不行,苏联已经在阿富汗折腾过,不能再折腾;再去继续跟美国人拼军事?更不行,苏联客观的说,没那个经济的、技术的、社会的基础。再来搞建设?书里没说,不过我估计那一套垂死的官僚系统已经没有了那个能力。 不垮,还能怎么办? 当时苏联垮了,懵懂的我们还多少有点“仇恨”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呢,现在回想起来,多么的幼稚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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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是人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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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走进城堡,迎面遇到了一个小矮人,他问道:"你来找什么呀?"小妹妹回答说:"我来找那七只乌鸦,他们是我的哥哥。"小矮人说道:"我的主人不在家,如果你非要等他们回来的话,就请进来吧。"这时,小矮人正在为乌鸦们准备晚餐,他在桌子上摆了七个盘子,在盘子里放好食物,又端来七杯水放在盘子旁边。小妹妹把每个盘子里的东西都吃了一小块,把每个小杯子里的水也喝了一小口,又将她随身带来的小戒指放进了最后一只杯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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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概念的分析,能成就一本巨著,也体现了德国学者的严谨和造诣,这也难怪德国法学研究能够如此精深,是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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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好评!学而时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