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编写,系《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配套图书。《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例,提炼裁判要点,总结指导意义,为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提供裁判尺度、判案思维等指导参考。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
借条持有人并不当然为出借人——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刘志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3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额贷款公司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法律关系的界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担保,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六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债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涉及民间借贷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刚、银川
山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循环贸易,属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航天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富雷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威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债务人应予履行
——张连松与唐毅欠款纠纷案
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梁毅因与林德浦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本息的,不予支持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
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约定固定本息的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马晨与王文、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出借承兑汇票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安福唯冠油压机械有限公司、李东峰与谢玲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
引起的,人民法院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借款合同未生效
——官杰与何世全、刘书喜、宁夏金恒基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案
企业间为生产经营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所签的借款协议有效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毋尚梅与郑州佳德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
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有效——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江苏开源投资发展公司与
YANGTA0、石勤清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确定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吴国军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人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陆家利与罗永法、英信府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中借贷及债权转让行为不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朱跃祥与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无效,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青与张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企业间采用循环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非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民问借贷合同无效
——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
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四、借贷事实的审查
出借人仅依据大额现金借据主张权利,人民法院释明其应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魏学军与宁夏博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宁夏美洁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判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
——张盘春与万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条有瑕疵的,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邱家华与刘庆城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务清算协议无重大瑕疵的,可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依据
——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骊达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睿华、徐毅、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仅持有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划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继续举证——刘思凡与陈恩赐民间借贷纠纷案
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姚垂春、应静芬与刘序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二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驳回其请求
——赵某与项某敏民间借贷纠纷案
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胜与林某团、张某琪民间借贷纠纷案
有证据证明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吕某禄与邢某桃、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六、虚假诉讼的认定与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依法予以制裁——林元明与詹丽萍、陈丽玉、阮美妹民间借贷纠纷案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取得的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吴荣平与洪善祥民间借贷纠纷案
七、利率、利息与违约金
借贷外币的,利率计算标准如何认定——许菲与诸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案
“利率为1%”是否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蔡锡满与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应如何计算
——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高额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
——陈乐平、李明华、李波与涂金兰、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
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赣凯实业有限公司、陈桂林、龚信勇、龚信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时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李向红与江一菲民间借贷纠纷案
已付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可不再干预
——钟松和与温州达亿服装有限公司、温州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贷双方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复利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
——营口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东泰民间借贷纠纷案
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合理限度的,应予支持
——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
八、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的,不能推定为担保人
——崔剑与阮雅玮、刘正钢民间借贷纠纷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保证人超出担保责任范围支付的利息,不能向借款人追偿
——陈俊强与李晓峰、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雪峰、陈三强、陈雪刚借款合同纠纷案
九、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民问借贷行为本身涉嫌或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曹德峰与李寿红、曹德霞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犯罪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林志挺与王北城、淮安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中国古代文学史纲要》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为读者构建一个清晰、系统且富有洞察力的中国古代文学发展脉络。全书以时间为序,自先秦文学的源头活水,贯穿至清代文学的集大成与转型,深入剖析了各个历史阶段的文学思潮、主要作家、代表作品及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 第一编:文学的萌芽与奠基(先秦时期) 本篇聚焦于中国文学的开端——先秦时期。首先,详细阐述了“诗”的起源,特别是《诗经》作为现实主义文学传统的奠基性地位。通过对“风”、“雅”、“颂”的深入解读,揭示了早期社会生活、政治伦理与文学表达的紧密关系。接着,转入抒情文学的另一高峰——楚辞,重点分析屈原的“香草美人”象征体系与浪漫主义精神,及其对后世浪漫主义文学的深远影响。 随后,本书对先秦诸子散文进行了系统梳理。儒家(孔子、孟子)、道家(老子、庄子)、墨家及其他各家学派的论辩文章,被视为中国散文的黄金时代。我们不仅关注其思想内涵,更细致剖析了其独特的行文风格:如《论语》的简洁隽永,《庄子》的汪洋恣肆与寓言艺术的精妙。最后,本篇概述了先秦文学对后世文学体裁的形成与审美趣味的塑造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编:汉魏风骨与六朝的蜕变(汉代至魏晋南北朝) 汉代文学标志着文体从先秦的散漫走向成熟。《汉书》、《史记》的纪传体史学成就被视为两汉文学的高峰,重点讨论司马迁“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创作精神与叙事艺术。辞赋作为汉代最隆盛的文体,特别是大赋和小赋的兴衰演变,及其与宫廷政治生活的关系,构成了本篇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力量与感人至深的民间情怀被置于突出地位。 魏晋时期,文学的“自觉”意识空前高涨。建安文学的“慷慨悲凉”之风,集中体现在曹操、曹丕、曹植父子的创作中,反映了乱世之下的文人情怀。随后,本书深入探讨了“竹林七贤”及其诗歌中蕴含的隐逸思想与对玄学的回应。 六朝文学是关键的转折点。诗歌方面,陶渊明开创的田园诗派,其对自然、隐逸和人格独立的追求,标志着文学审美趣味的根本转变。山水诗的兴起,不再仅仅是写景,而是“以心运物”的哲学体现。小说和志怪笔记的繁荣,预示着世俗叙事文学力量的增强。南朝文论的成熟,特别是刘勰《文心雕龙》的系统性建构,标志着中国古典美学理论体系的初步确立。 第三编:唐诗的盛世与宋词的婉约(唐宋时期) 唐代是中国古典诗歌的巅峰。本书将唐诗的发展划分为初唐的奠基、盛唐的辉煌、中唐的转型与晚唐的感伤四个阶段。盛唐部分,重点解析了李白浪漫主义的奇特想象力和杜甫现实主义的“诗史”功用,及其对社会民生疾苦的深切关怀。中唐的韩愈、白居易等人,分别在古文运动和新乐府运动中对文学的社会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晚唐的李商隐、杜牧则将感伤、唯美的情绪推向极致。 宋代文学的重心转向了词。本书详尽分析了词体如何从隋唐的燕乐歌辞,逐步发展成为与诗并驾齐驱的文学体裁。北宋前期,柳永以通俗化的手法拓宽了词的题材和表现力。苏轼的豪放一派,打破了词的传统藩篱,注入了诗的意境与哲思。南宋时期,李清照的婉约艺术与辛弃疾的爱国情怀,构成了宋词在不同维度上的最高成就。此外,宋代成熟的“唐宋八大家”的散文成就,以及理学对文学精神的影响,亦有专章论述。 第四编:元曲的通俗化与明清小说的世情描摹(元明清时期) 元代文学的重心转移至戏曲和散曲。杂剧的兴盛,体现了元代城市市民文化的勃兴。本书着重分析关汉卿、王实甫等人的剧作如何将民间叙事与精致的舞台艺术相结合,以及杂剧在结构、科白、音乐上的成熟特点。 明清时期,白话小说的全面成熟,是中国文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本篇对“四大奇书”进行了细致的文本分析,探讨《三国演义》的英雄叙事、《水浒传》的草莽传奇、《西游记》的神魔浪漫与《金瓶梅》的世情洞察。清代小说则在《红楼梦》中达到了古典小说艺术的顶峰,其对贵族家庭衰亡的细致刻画、人物塑造的复杂性与心理描写的深度,被置于重点分析之列。同时,清代诗歌(如“后四家”)和桐城派散文的流变,也得到全面覆盖。 结语:古典文学的遗产与启示 全书的终章对中国古代文学的整体成就进行了总结,探讨了儒释道思想对文学创作的渗透,中国文学独特的意境美学(如虚实相生、情景交融),及其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与挑战。本书力求做到史论结合,既有宏观的时代把握,又不乏对具体篇章的精微品鉴,旨在为文学爱好者、学生及研究者提供一部全面、深入且富有启发性的古代文学通论。
这本书绝对是为那些深陷民间借贷纠纷泥沼的朋友们量身定做的“救命稻草”。我一直觉得,这类纠纷听起来好像离我们很远,但一旦发生在身边,那种无助感和焦虑感真的能吞噬一个人。特别是当涉及到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更是掺杂了太多情感因素,处理起来比单纯的商业纠纷要复杂得多。我一直在想,如果能有这样一本既有理论指导,又有实操案例的书,该多好。它能帮助我们看清楚那些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背后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让我们在借出或借入金钱时,多一分清醒,少一分冲动。这本书的名字就给我一种踏实可靠的感觉,仿佛是为我们这些普通人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可以信赖的向导。我期待它能深入浅出地解析各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情形,比如借条的写法、保证人的责任、抵押物的处理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却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处理不当,最终酿成大祸。而且,我更希望它能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让我们看到不同判决结果是如何产生的,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关注哪些关键点,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准备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对我们普通人提高法律意识、规避风险的一大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