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公权力也就越发展。但是,这与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权力扩张的同时,私权利也在扩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私权利的扩张,公权力也就没有了土壤。封建社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亦是如此。
评分从上面可以得知,作者通过不同的研究进路,从而挥手拜别了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形成且迄今依然居于主流地位的公法研究方法,而扑进了后者的“直接前辈”——18世纪的“立法科学”的怀抱。他强调的是“对公法的研究要跨越十九世纪以来形式主义法学建立的学科划分标准以及学术规范”和“建立在实然与应然二元区分基础上的科学主义、实证主义方法论”[4]。而在接下来的“旅程”里,对英国公法思想的两种风格——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理论和其他较有代表性的理论予以论述的时候,作者也的确将其放在了发展变化的社会和政治情境中去理解,遵循了他开始申明的进路。当然,从后面的论述来看,作者亦牵涉到了比较多的哲学层面的理论,如孔德等人的实证主义理论、杜威等人的实用主义理论。但这只是作为他“采用政治理论经典著作中的方法和洞见来探讨公法基本问题”的顺带论述,细心的读者应该会发现这并无喧宾夺主之嫌。
评分由边沁作为主要鼓手的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两项运动的兴起经由约翰·奥斯丁的发展成为颇具特色的经验主义的形式主义分析法,戴雪则进一步发扬了奥斯丁的形式主义分析方法,且将其率先应用于公法学研究领域,成为“将法学方法适用于英国公法的第一人”(詹宁斯语,第197页),并使形式化的公法类型化方法最终成为英国公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当然,后继者们——主要是“规范主义的保守主义维度”的理论家们并未一味地顺从,而是对其予以改造,使其在新时代中获得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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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由边沁作为主要鼓手的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两项运动的兴起经由约翰·奥斯丁的发展成为颇具特色的经验主义的形式主义分析法,戴雪则进一步发扬了奥斯丁的形式主义分析方法,且将其率先应用于公法学研究领域,成为“将法学方法适用于英国公法的第一人”(詹宁斯语,第197页),并使形式化的公法类型化方法最终成为英国公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当然,后继者们——主要是“规范主义的保守主义维度”的理论家们并未一味地顺从,而是对其予以改造,使其在新时代中获得了新生。
评分由于英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认识——公法关乎事物的秩序,而这种认识与古代宪法的观念和“视法律为一种古老的、内蕴的、并非人为创造的东西的中世纪法律观”(第61页)紧密联系,包含了将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预设,由此给公法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将视角限定在事实上面,将意义予以放逐。可以说,实证主义在英国的发展与此种因素很难截然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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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是一种阐释理论的展开。它采用了一种“实用性的阐释方法”,以揭示作为政府实践之基础的价值预设。它所引入的评价维度仅限于根据融贯性、一致性和无矛盾性等批判性的标准来检验这些预设和实践。采用这样一种方法的目的在于确定什么样的预设和实践在经验上是令人满意的。由于我们的经验往往是含混不清和令人困惑的,所以,在对它们进行理论分析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进入一个持续不断的批评、创新、驳斥和提炼的过程。我认为,一种阐释性的理论是这种背景中唯一具有独特性的公法理论类型。当然,我们也可以尝试提出一种规范性的公法理论,但是,这样一种理论在所有的要素上都无法与一种政治理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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