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研究》分析了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基本情况,集中分析了唐宋间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的各个方面。
作者简介
耿元骊,男,1972年10月生历史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辽宁省历史学会秘书长主要从事唐宋史、中国经济史研究。在《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10余篇,部分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复印报刊资料》等摘编或转载。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等学术项目10余项。辽宁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首尔大学奎章阁客座研究员(2009-2010),入选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内页插图
目录
绪论
一、概念阐释与研究内容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展望
三、总体思路与基本观点
第一章 土地思想政策的分合
一、“井田论”的反复提出
二、土地政策的表达和执行
第二章 唐代的田令、田制、“均田制”
一、唐代“均田制”概念起源及其三种定义
二、唐代的“田令”和“田制”
三、唐宋人认识中的“均田”
四、土地还授与“均田制”
第三章 宋代田制的“立”或“不立”
一、“田制不立”新考证
二、宋代的田令、田制及田宅纠纷
三、限田之制与役法
第四章 土地占有与经营方式
一、土地兼并与地权的流变
二、土地经营方式及主佃关系
三、土地占有状况与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
第五章 土地“所有制”与时代分期问题
一、不同学科意义上的“所有制”、“所有权”与“产权”
二、天圣令复原唐田令中的私田问题
三、五种形态说与时代分期论
余论
征引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这篇文字,由王福畴记录,附在《中说》一书中。由于《中说》及王通曾被普遍怀疑伪托,故此史料也未得广泛重视。经现代学者的考辨,已确认该书虽有伪托之处,主要是把与王通有朋友关系的魏徵等人当作了弟子,但全书大体可信,所以此文亦可采信。此文写作在贞观二十年,魏徵死于十七年,所以此对话肯定是在十七年以前。在这以前,正是“均田制”大行其道之时,太宗怎么突然考虑起来要建立“井田”制?要知道,“均田制”之所以被称颂,就是由于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如果确有此制度,太宗应该高兴地称颂本朝之制就是“均田之制”,是与“三代”最接近的,又岂能提出要建立“井田制”?还要魏徵等人“宿中书省,会议数日”,也没取得什么结果,魏徵等人退而不言,避谈此事之后,太宗还要多次提出此事,以致魏徵等人惶恐不及。这说明,唐代根本就没有施行过“均田制”,所以太宗才对“井田制”如此热心,如果唐代确立了自己的制度是仅次于“井田之制”的“均田之制”,太宗又怎么会再三考虑“井田制”?
开元、天宝时人的论述,也没有谈论过本朝的“均田制”。名相张九龄,有一次参加策问,其题目中问道:“今欲均井田于要服”,根据文中“圣朝受命,于今百龄”来估计,大约在开元六年左右。“要服”者,距京城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之间,在这里是泛指全国,可见开元初还在探讨如何在全国来施行“均井田”。如确有“均田制”,似不必提出这个策问题目。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日:“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或缺”不“字)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每户给五亩充宅……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虽是空想,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却是值得思考的。作为地方长官,裴耀卿不可能不知道本朝有“田令”,如果本朝已有行之有效的“均田制”,怎能再次提出与“均田制”十分相像的制度设计?岂不是在“均田制”上叠床架屋?裴耀卿“弱冠拜秘书正字”,曾任“长安令”,极有行政才干,开元二十年又“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三年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很难想象,这种实务派的重臣会不知道本朝开国以来之田制为“均田制”,而提出如此政策建议。
再如一代理财能手,制定“两税法”的杨炎,在议论租庸调法败坏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及“田制”问题,而这却是租庸调法的基础。他说:“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则租庸之法弊久矣。”如果实有“均田”之制,杨炎岂能不提这个“租庸调法”的基础制度?况且在杨炎设计的两税法制度中,还要根据土地来作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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