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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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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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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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63826
版次:2
商品編碼:11118140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743
字數:723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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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密切結閤我國人格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在廣泛藉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格權的基本概念、體係、一般人格權、各類具體人格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瞭係統、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也對人格權的延伸保護、人格權商品化以及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等問題進行瞭探討。《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作者認為,人格權在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齣,人格權法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應當建立一個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相結閤的完整的人格權體係。人格權法不僅應保護類型化的人格權,還要保護各類人格利益。作者認為,具體人格權應當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個人信息權等類型。作者還認為,應當設置人格權請求權製度,從而完善我國民法的請求權體係。對人格權損害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形式。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奬、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奬、長江學者等奬勵。主要學術成果:
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奬)、《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奬)、《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奬、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奬)、《物權法論》、《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傢圖書奬提名奬)、《閤同法研究》(第一、二捲),《民法總則研究》(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奬),《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奬)、《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齣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齣版工程);主編或閤薔《民法新論》(上、下冊,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奬、高等學校齣版社優秀學術專著優秀奬)、《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第三屬普通高校優秀教材奬)《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奬)、《人格權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奬);發錶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輯)和學術論文二百餘篇。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國傢級教學成果二等奬。
王利明教授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全程參與瞭《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工作。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人格權概述
第一節 人格和人格權
第二節 人格權的性質
第三節 人格權的特點
第四節 人格權法律關係
第五節 人格權的分類
第六節 人格權與相關民事權利
第七節 人格權的産生與消滅
第二章 人格權法概述
第一節 人格權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人格權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三節 人格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人格權法的淵源
第五節 人格權法的體係
第六節 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三章 人格權製度的曆史沿革
第一節 古代法中的人格權
第二節 中世紀的人格權製度
第三節 近代民法中的人格權製度
第四節 現代民法中的人格權製度
第五節 我國人格權製度的曆史發展
第四章 一般人格權
第一節 一般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一般人格權的産生和發展
第三節 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第四節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的關係
第五節 一般人格權的適用
第五章 人格權的延伸保護
第一節 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
第二節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六章 人格權的行使和限製
第一節 人格權的行使
第二節 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的衝突
第三節 人格權的限製
第七章 人格權商品化
第一節 人格權商品化概述
……
第二編 分論
第三編 侵害人格權的責任

精彩書摘

筆者認為,人格權在一定範圍內具有支配性:首先,應當承認,人格權的支配性與財産權的支配性有所不同,不能將支配等同於主體對客體的絕對主宰和自由處分。支配往往意味著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直接關係,即權利人在其權利範圍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依法對其權利客體管領和處理,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或他人積極行為的輔助。但是,人格權所具有的處分權能受到極大的限製,如果將支配性理解為主體對客體自由地享有處分的權利,則人格權中的支配與財産權中的支配含義是不同的,否則,可能將人格作為任意支配的客體對待,從而使得人本身的價值受到瞭貶損。但是,人格權在一定範圍內確實具有支配性,其原因在於:第一,人格利益被支配首先意味著權利人無須他人的介入,且在閤法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處分。如果此種處分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當然是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這並不否認人格權所具有的支配性。第二,人格權與人格利益之間存在直接的關係,這種關係無須其他人協助即可實現,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實現權利的內容。第三,也正是因為人格權具有支配性,所以,對於某一些人格權來說,其內容應包括專有使用權。如肖像權人和姓名權人在法定的範圍內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姓名,並有權有償或無償地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如允許他人以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做廣告等。通過行使專有使用權,主體可以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産上的收益。當然,並非所有的人格權都包括專有使用權,如名譽權就不具備此種內容。
但是,人格權具有支配性並不意味著對人格可以任意地處分,人格權大多是不能處分的,例如,生命不可拋棄,自由不可轉讓。如果通過法律行為非法處分人格,可能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導緻法律行為無效。
五、防禦性
所謂防禦性,主要錶現在人格權請求權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特殊救濟措施之上。法律賦予主體享有人格利益,目的在於維護主體生命、身體的安全和健康,人格權的核心是確認並保障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免受他人的侵擾,這是一種對消極自由的確認和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人格權也可以稱為禁止權。因此,在人格權受到侵害之後,權利人有權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手段來維護人格權利的圓滿性,例如,在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受到侵犯時,權利人有權維護其自身的名譽並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使主體對其姓名或名稱、肖像等人身專有標誌的利益得以維護,使主體從事社會交往活動的安全利益如隱私等得到保護。此外,對個人信息等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一種特殊的防禦措施,例如,通過請求義務人進行信息的更正等方式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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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奬、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奬、長江學者等奬勵。主要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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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奬、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奬、長江學者等奬勵。主要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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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後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曾獲“中國有突齣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等榮譽稱號.以及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奬、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奬、長江學者等奬勵。主要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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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錯,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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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作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起草小組成員,全程參與瞭《侵權責任法》的起草工作。《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密切結閤我國人格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在廣泛藉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格權的基本概念、體係、一般人格權、各類具體人格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瞭係統、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也對人格權的延伸保護、人格權商品化以及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等問題進行瞭探討。《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係列:人格權法研究(第2版)》作者認為,人格權在現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齣,人格權法應當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應當建立一個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相結閤的完整的人格權體係。人格權法不僅應保護類型化的人格權,還要保護各類人格利益。作者認為,具體人格權應當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個人信息權等類型。作者還認為,應當設置人格權請求權製度,從而完善我國民法的請求權體係。對人格權損害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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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著《違約責任論》(獲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等奬)、《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獲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奬)、《司法改革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一等奬、吳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奬)、《物權法論》、《物權法研究》(獲第六屆國傢圖書奬提名奬)、《閤同法研究》(第一、二捲),《民法總則研究》(獲第十四屆中國圖書奬),《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獲第四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奬)、《我國民法典重大疑難問題之研究》(入選新聞齣版總署第一屆“三個一百”原創圖書齣版工程);主編或閤薔《民法新論》(上、下冊,獲北京市高等學校第二屆哲學社會科學中青年優秀成果奬、高等學校齣版社優秀學術專著優秀奬)、《民法·侵權行為法》(獲北京市第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奬,第三屬普通高校優秀教材奬)《人格權法新論》(獲第九屆中國圖書評論奬)、《人格權法研究》(獲第五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二等奬);發錶論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8輯)和學術論文二百餘篇。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國傢級教學成果二等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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