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评分我国农民在1949年前后,经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当时的农地制度是“公益性土地归国家所有、经营性土地归农民所有”二元复合型产权结构。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等一系列权利。但1955至1958年间,由于强制推行农业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运动,我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很快就被剥夺了。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出台后,农民个人不再拥有土地,农民祖传下来的宅基地也被收归农村集体所有。
评分6.4 本章小结
评分10.2 样本和数据
评分6.1 样本和数据
评分5.5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评分11.6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评分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发布关于农村工作的5个“一号文件”,基本取向是突破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奠定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中释放压抑已久的农村社会生产力。1982年“一号文件”解决了“大包干”姓“资”姓“社”的原则问题,1983年“一号文件”将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1984年“一号文件”确认“承包土地15年不变”,1985年“一号文件”改统购统销为市场调节,从体制上确保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深入推广。“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步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以及农业剩余的索取权。
评分10 农地产权及演变对农户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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