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結論與政策啓示
評分資料性的參考閱讀
評分3.5 結論與政策啓示
評分 評分8.1 引言
評分3.5 結論與政策啓示
評分我國農民在1949年前後,經過土地改革分得瞭屬於自己的土地,當時的農地製度是“公益性土地歸國傢所有、經營性土地歸農民所有”二元復閤型産權結構。1954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傢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産資料所有權”,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齣租、典當、抵押等一係列權利。但1955至1958年間,由於強製推行農業社會主義集體化改造運動,我國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生産資料所有權很快就被剝奪瞭。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齣颱後,農民個人不再擁有土地,農民祖傳下來的宅基地也被收歸農村集體所有。
評分9.4 計量分析
評分3.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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