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閤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閱捲,必要時提交書麵閱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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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2010年1月11日法-釋[2010]1號)
評分 評分(七)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評分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閤議庭審理案件,並逐步增加審理案件的數量。
評分(三)協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評分不錯
評分(二)院長、庭長參加閤議庭庭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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