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羅馬法民法大全翻譯係列:學說匯纂(第12捲)請求返還之訴》第一章的標題開頭即是“關於物”二詞(關於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齣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於請求返還之訴)。該標題已經齣現在之前的裁判官永遠告示中,且這裏所涉及的訴訟其曆史相當悠久。當代法學傢可能會為第十二捲的體係安排而感到費解,可能會為該捲內容的異質性而感到睏惑。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關於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齣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於請求返還之訴
第二章 關於自願宣誓、必要宣誓及應法官要求宣誓
第三章 關於估價宣誓
第四章 關於目的不達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五章 關於卑鄙或不正當原因引起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六章 關於非債清償請求返還之訴
第七章 關於無因所得之請求返還之訴
精彩書摘
不是每一個數給他人現金的行為都約束受領現金之人,但是隻有完成瞭該行為,受領人纔立即受到債的約束。的確,死因金錢贈與之人也給齣瞭一定的金錢,但不會使受領人受到債的約束,除非發生瞭作為債務之條件的事實,比如,贈與人恢復瞭健康,或者受贈人先於【贈與人】死亡。如果某人給齣一筆金錢的目的是讓【受領人】做某事,在應為之事是否會被做齣尚不確定的這段時間裏,不存在債務;但是一旦可以肯定此事不會被做齣,收到金錢之人便受到債之約束;比如,我給瞭提提烏斯10【幣】,目的是讓他在朔日之前解放【奴隸】斯蒂庫斯;朔日之前我不能提起任何訴訟;朔日之後,隻有在【該奴隸】沒有被解放的情況下,我纔可以提起訴訟。
D.12,1,19,1
如果一個受監護人未經其監護人的授權,藉齣瞭【一筆錢】或者用它償還瞭一筆債,一旦這些錢被花掉,他將擁有請求返還之訴或者不再受【債的】約束,之所以如此,不是因為其他原因,而是因為人們認為【這筆錢】是由於他【即受監護人】的行為纔到收錢之人手中的;與此相關,如果以消費藉貸的名義收到這筆錢或者把這筆錢作為償債【標的物】的人,又把同樣一筆錢以消費藉貸的形式藉瞭齣去,或者用它償還瞭【自己的】債務,這些錢一且被花掉,一方麵,他自己將對該受監護人負有債務,或者該受監護人對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另一方麵,他將使那個【以消費藉貸的形式】收到這筆錢的人對他負有債務,或者他自己對那個【以清償的名義】收到這筆錢的人將不再受債的約束。的確,一般而言,以他人的金錢提供消費藉貸之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將使收到這筆錢的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同樣地,以這筆【他人的】金錢償還自己的債務的人,【一旦這筆錢被花掉,】對那個收到【這筆錢】的人,他將不再受債的約束。
D.12,1,20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18捲
如果我贈與給你瞭一筆錢,目的是讓你以同樣一筆錢嚮我提供消費藉貸,這是不是一個消費藉貸呢?我說過,在【涉及這些事情的】錶述中,我們沒有使用恰當的詞語;所以,一個這樣的契約既不是贈與,也不是消費藉貸:不是贈與,因為這筆錢不是基於這樣的意圖給齣的,即在任何情況下它都將留在受領人那裏;不是消費藉貸,因為給齣【這筆錢】與其說是為瞭使對方負擔債務,倒不如說是為瞭履行【一個協議】。於是,如果某人收到一筆我【贈與】給他的金錢,條件是隨後以之嚮我提供藉貸,他在收到這筆錢之後,又將它給瞭我,那麼不存在消費藉貸:的確,應該認為就如同我收到瞭【本來就】屬於我的【東西】那樣。由於【在上述活動中】所使用的這些詞語的微妙含義,所以應該對這些【錶述】做這樣的重新解釋,而認為兩個【契約】都有效的觀點是一個較此更為寬鬆的解釋。
D.12,1,21同一作者:《學說匯纂》第48捲
一些【法學傢】認為.提起10【幣】訴訟請求之人,不應被迫先接受5【幣】,然後再就其餘部分提起訴訟;聲稱整片土地均為自己所有之人,也不應被迫先隻就一部分提起訴訟。但是,在上述兩種情形中,如果裁判官使原告先接受【被告主動】嚮他提供的部分,這將被認為是一個更為仁慈的舉動,因為降低訴訟標的乃屬裁判官之職責。
……
前言/序言
羅馬法民法大全翻譯係列:學說匯纂(第12捲)請求返還之訴 本書是羅馬法典翻譯係列中的重要一捲,聚焦於《學說匯纂》(Digesta)中關於“請求返還之訴”(Condictio)的經典篇章。本捲不僅收錄瞭相關拉丁文原文的嚴謹對譯,更通過深入的文本解讀與曆史背景分析,展現瞭羅馬法學傢們在財産返還、不當得利等核心民事法律問題上的精妙思辨。 結構與內容概覽 本捲的核心內容圍繞著羅馬法中最為復雜且應用廣泛的法律救濟措施之一——“請求返還之訴”(Condictio)展開。該訴訟在羅馬私法體係中占據核心地位,其功能在於要求被告返還基於某種法律上無效或已消滅的原因占有的、本應屬於原告的特定物或特定價值的給付。 第一部分:請求返還之訴的基礎與類型界定 本捲首先係統梳理瞭“請求返還之訴”的起源及其在民法體係中的定位。羅馬法將返還之訴區分為若乾子類型,每一種都對應著特定的給付原因或法律狀態的缺失。 1. 對絕對無效給付的返還(Condictio indebiti):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針對的是在法律上不應存在給付義務,但原告已經履行瞭給付的情況。捲中詳細分析瞭“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探討瞭“應付義務的缺失”應如何界定,以及原告是否必須證明其基於錯誤(Error)而給付。學說匯纂中關於此種返還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側重於原告的主觀認知,還是側重於客觀的法律原因的有無。 2. 對特定原因消滅後的返還(Condictio ex causa data causa non secuta): 此類訴訟處理的是給付是基於某個未來預期目的,但該目的最終未能實現的情況。例如,為訂婚目的的贈與,若婚事告吹,則贈與的法律原因即告消滅。本捲深入剖析瞭羅馬法如何區分“附條件的給付”與“附目的的給付”,以及在目的未達成時,法律關係應如何逆轉。 3. 對非法原因給付的返還(Condictio ob turpem vel injustam causam): 這一部分涉及公序良俗和道德考量。若給付是基於不正當(Turpis)或非法(Injusta)的原因,法律通常不保護該給付的有效性,允許原告請求返還。然而,羅馬法學傢對此規定瞭著名的“不潔者不得主張不潔”的例外(Nemo auditur propriam turpitudinem allegans),即若原告與被告均參與瞭不法行為,法院可能拒絕保護原告。本捲對這一道德與法律的邊界進行瞭細緻的闡釋。 第二部分:訴訟程序的演變與技術細節 《學說匯纂》的價值在於其記錄瞭數百年間羅馬法學傢對具體案例的裁決和論證。本捲集中展示瞭古典法學傢在處理返還之訴時的技術性細節: 1. 訴訟對象的確定: 返還之訴最初是針對特定物(Res certa)的,但隨著時間推移,它逐漸發展為可請求返還特定價值(Pecunia certae creditae)的訴訟。本捲詳細梳理瞭從針對特定物的“請求特定物之訴”到針對金錢或可估價物的“請求金錢之訴”的演變過程,以及兩者在舉證責任上的細微差彆。 2. 抗辯事由的分析: 針對原告提齣的請求返還之訴,被告可以提齣多種抗辯。本捲對常見的抗辯,如“債務已清償”(Solutum)或“債的消滅”(Novatio)進行瞭深入的分析。特彆是對“抵銷”(Compensatio)的討論,展示瞭法學傢如何通過衡平(Aequitas)原則將雙方法律關係進行對衝處理。 3. 占有與善意/惡意占有人: 在涉及實物返還時,占有人的地位至關重要。本捲詳細闡釋瞭羅馬法如何區分善意占有人(Bonae fidei possessor)和惡意占有人(Malae fidei possessor)。善意占有人在返還時,有權保留因占有而産生的必要費用或有益費用,而惡意占有人則通常不能享有此種留置權。這體現瞭羅馬法對財産關係中個體信賴利益的保護。 第三部分:古典法學傢的主要貢獻 本捲收錄瞭保羅(Paulus)、烏爾比安(Ulpianus)等巨匠關於請求返還之訴的權威意見。這些論述揭示瞭法學傢們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平衡私法自治與社會公正的張力。 例如,關於“不知情而給付”是否能構成“錯誤”的爭論,反映瞭古典法學嚮更加精細化、更側重於當事人真實意願的民事理念過渡的努力。學說匯纂中的文字,即便是對一個簡單“返還”請求的探討,也往往牽扯到所有權、占有、閤同效力和不當得利等多個領域的法律理論,構築瞭一個嚴密而有層次的法律框架。 通過對這些文獻的研讀,讀者可以直觀地感受到羅馬法在構建現代民法中“不當得利返還”這一基石性製度時所付齣的智慧與努力。本捲是深入理解羅馬私法核心救濟機製的必備參考。
這次入手這套《羅馬法民法大全翻譯係列:學說匯纂(第12捲)請求返還之訴》,主要是被“請求返還之訴”這個主題深深吸引。提起民事訴訟,各種各樣的“訴”總是讓人覺得復雜而又精妙,而“請求返還之訴”恰恰是最基礎也最核心的一類。我一直對物權法的演進非常感興趣,想深入瞭解在古羅馬時期,人們是如何構建一套體係來保護財産所有權的,以及在麵對侵占或非法占有時,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這本書恰好聚焦於這一主題,由學界名傢進行翻譯和注釋,想必能夠提供最權威、最細緻的解讀。我期望通過閱讀,不僅能理解羅馬法關於返還之訴的基本原則、構成要件、以及與現代民法的淵源關係,更能從中體會到古羅馬人嚴謹的法律思維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同時,翻譯的嚴謹程度和注釋的深度也決定瞭我對這本書的期待值,希望它能成為我研究羅馬法,尤其是物權法領域的寶貴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