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自然法与国际法(第1、2卷)》为德国学者普芬道夫重要的著作《自然法与国际法》(八卷本)的一、二卷的中译本。作者在书中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并成为继格老秀斯之后近代西方重要的自然法学派与国际法学者。原书出版后获得巨大成功,其拉丁文版被广为传阅,后来又被翻译为法文、英文和意大利文等,成为法理及国际法领域的经典巨著。本书译者拟通过翻译该经典著作,向读者系统地介绍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罗国强(Steel Rometius)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在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五十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出版专著3部,编著1部,教材1部,译著2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
刘瑛,女,1978年生于武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WTO学院副教授,珞珈青年学者,牛津大学Queen's College访问学者。其主要致力于国际法研究,迄今已出版专著两部,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当代法学》、《国际贸易问题》、《上海金融》、《国际经贸探索》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学论文近三十篇,其中三篇为《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主持省郝级项目一项,企业横向项目三项,参与欧盟、国家社科、商务部等资助项目二十余项
内页插图
目录
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述评(代中译者序)
1934年英译版序言
1934年英译版译者前言
拉丁文版第二版前言
总目录
第一卷
第二卷
精彩书摘
还存在一群特殊的政治人物,他们由于代表他人而被称为代表人。这些被他人授予权力以及行事权的代表人,其从事交易就好像本人从事交易一样。这些人包括使节、代理牧师、代理人以及其他此种类型的人。
然而,人们近来已经认识到,在诸如副大使、副大臣这些并不像前者那样全权代表派遣国、但同时具有代表性质的大臣之间,应当作出一项区分。参见匿名著作《使节论》(Memoires touchant les Ambassadeurs)第542页。①在私人主体中,私人教师和监护人,在其处理孤儿和未成年人事务的范围之内,与这些主体具有相似之处。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六章中错误地坚称,在社会中一个人时常可以代表一个无生命的、其本身不属于人的物体,如一座教堂、一所医院、一架桥梁等等。因为既然说某些状态已经赋予特定的人为了这些地方的维护而征税、并在任何由此发生的诉讼中进行控辩的义务要简单得多,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拟制赋予任何此类事物以法律人格。
对宗教人物的类型,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其所属的宗教很容易地加以辨识。任何受过教育的人还能够理解不同教派所产生的不同人物类型。
在私人主体中存在着千差万别。主要的差异,首先是来自其业务、其追求,或者其所从事的交易,以及其谋生手段,这既可以是配得上一个自由人身份的行业,也可以是臭名昭著的行业。其次是来自一个人在社会中所身处的状况或日道德状态,据此可判断出一个人是拥有或多或少专属权利的公民,另一个人是友邦国民,还有一个则是外国佬。再次是来自家庭中的地位,根据一个人是否是一家之长,可以立即体现出一个人是丈夫、父亲和主人;另一个人是妻子;另一个是儿子;还有一个是仆人。这些是平常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但在此之外,有时还可以加上客人。复次是来自在不同社会中造就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以及普通民众的血统。最后是来自性别与年龄;通过后者,小孩子、青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得以区分;通过前者,男性和女性得以区分。尽管性别与年龄的区分并非基于赋予而产生,但这些范畴仍然涉及了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的某些道德差异,既然不同的事物被认为是属于不同性别的人们的,那么男女有别也就理所应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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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法理学与法律的演变:从古代城邦到现代国际秩序》 图书简介 本书旨在深入探讨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核心议题及其在人类社会治理结构变迁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我们不聚焦于特定的法律分支,如自然法或国际法,而是将目光投向法律概念本身的发展轨迹、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以及法律思想如何塑造和反映社会权力结构。 第一部分:法律观念的起源与演变 第一章:古代世界的法律思维 本章考察了古代文明中法律与道德、宗教、习俗的早期交织状态。我们将分析美索不达米亚的成文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如何标志着从习惯法向理性化法律体系的初步过渡。随后,重点考察古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民主实践对“律法”(Nomos)概念的影响。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正义(Dikaiosyne)的探讨,为后世西方法律哲学奠定了形而上学基础。我们探究了“自然状态”下的法律前概念,以及城邦公民身份与法律适用范围的界限。 第二章:罗马法的理性化与普适性诉求 罗马法的发展是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本章将分析罗马法学家如何从复杂的习惯法中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重点讨论了“万民法”(Jus Gentium)的概念,它体现了罗马人试图超越特定城邦利益,寻求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对《查士丁尼法典》的考察揭示了法律编纂化(Codification)在巩固帝国统治和确立法律确定性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中世纪的法律权威之争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被神权与王权、地方习俗与普世教会法(Canon Law)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主导。本章分析了格雷高里教宗改革后,教会法体系的成熟及其与世俗法律的竞争。同时,我们审视了中世纪早期日耳曼习惯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以及对“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理论构建。 第二部分:现代法理学的理论支柱 第四章:主权国家的兴起与法律的世俗化 随着欧洲从封建割据走向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法律的权威来源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本章细致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如何构建国家主权(Sovereignty)的理论,并将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授予的权力之上,从而彻底将法律与神圣秩序剥离。我们探讨了法律的强制性(Coerciveness)如何成为现代国家权力的核心特征。 第五章:法律实证主义的兴盛与挑战 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成为主流思潮。本章深入剖析了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命令论”——将法律定义为由主权者发布的、附有制裁的命令。随后,我们将对比分析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重点解析其“规范阶层结构”(Stufenbau)和“基本规范”(Grundnorm)如何试图将法律体系构建为一个自足、无矛盾的逻辑体系。实证主义者对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坚持,及其在处理法律的有效性(Validity)与公正性(Justice)时的内在困境,将是本章讨论的核心。 第六章: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现代回响 尽管实证主义占据主导地位,但关于人类固有权利和超越国家制定的“更高法”的讨论从未停止。本章不涉足十八世纪的自然法体系,而是关注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自然权利”概念的重新界定。我们考察了基于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如何通过基本权利法案来限制国家权力。这部分将分析法律概念中“正义”的复兴,以及道德约束如何以非实证的方式渗入现代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之中。 第三部分:法律、社会与解释的复杂性 第七章:法律现实主义与社会功能 二十世纪初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对僵化的法律条文提出了强力挑战。本章将展示现实主义者如何将焦点从“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s)转移到“实际操作中的法”(Law in Action)。我们分析了法官在裁决过程中潜意识的社会偏见、经济考量和政策选择所起的作用。这种视角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的实用性和变动性。 第八章:解释学的困境:法律的开放性 法律文本的模糊性是其固有的特征之一。本章着重于法律解释学(Legal Hermeneutics)的理论发展,特别是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对实证主义的批判。我们将探讨德沃金提出的“权利作为盾牌”的概念,以及他关于法律包含“原则”(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的论述。这表明,法律的适用不仅仅是逻辑推理,更是一个涉及道德和政治判断的诠释过程。我们还将简要介绍批判法学(CLS)对法律作为权力再生产工具的解构性分析。 第九章:法律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比较法视野 本章跳出单一法系的框架,从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角度审视不同法律文化如何解决相似的社会冲突。我们将对比分析大陆法系(源于罗马法和法典化传统)与普通法系(源于判例和司法能动性)在法律形成机制上的根本差异。这种比较揭示了法律规范在不同社会结构中如何适应性地演化,并强调了理解法律的文化根基的重要性。 结论:法律的永恒张力 全书总结部分将指出,法理学的核心始终在于处理两种不可调和的张力:确定性(Certainty)与灵活性(Flexibility),权威(Authority)与正义(Justice)。没有一种理论可以完全解决这组矛盾,现代法律体系的健康运行依赖于对这些永恒问题的持续对话和审慎平衡。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框架,以批判性地审视任何法律制度的结构、起源和未来方向。
这套《自然法与国际法》(第1、2卷)是一次对知识的深刻挖掘。我之前对自然法的理解可能还停留在比较浅显的层面,认为它只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准则。但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才真正认识到自然法在国际法发展史上所扮演的至关重要的角色。作者的论述逻辑严密,语言精准,即使是对于一些复杂的哲学概念,也能清晰地解释清楚。他并非一味地鼓吹某个学派的观点,而是展现了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广博,将各种思想流派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评价。这使得我在阅读过程中,能够对自然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书中的一些论述,例如关于自然法如何影响了早期国际法的形成,以及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残存和演变,都让我大开眼界。读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对国际法的理解,从“是什么”上升到了“为什么”,这是一种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