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法学院经典的教科书。《美国民事诉讼法(套装上下册)(第2版)》从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美国民诉法应对新问题的灵活性和生命力这三条线索出发,系统阐释了美国民诉基本制度和原理原则。本书的特点是:理论与判例的结合。作者将复杂的判例分门别类,提炼判例主旨,分析判例中蕴含的原则和规则,再将其加以区别或找出关联,逐步说明推理过程。总之,对于大陆法系的环境中学习英美法系的人来说,藉此一卷,可清楚地把握纷繁复杂的美国民诉制度与规则。
目录
关于原作者
序言 致谢和规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学习
第一节 本课程是关于什么的:民事诉讼和对抗式制度
第二节 背景和反复出现的话题
一、联邦制度
二、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作用(及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互动)
三、英吉利的影响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分叉
第三节 替代诉讼的途径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构架图
第二章 对人管辖权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对人管辖权的类型(对人诉讼、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观念
第三节 成文法规定的对人管辖权及对人管辖权的宪法维度
第四节 合宪性分析
一、传统方法:彭诺耶诉内夫案
二、彭诺耶案的延伸:哈里斯诉鲍克案、赫斯诉波罗斯基案及其他案件
三、当代做法:国际鞋业案
四、国际鞋业案后迄今的后续案件
五、一般管辖权
六、互联网时代的最低限度联系
第五节 制定法分析(包括联邦法院在审查对人管辖权时为何通常要注意州的制定法)
第六节 建议性的分析框架
第三章 通知和获得听审的机会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通知的宪法标准
第三节 诉讼书状的送达
一、背景情况
二、向自然人被告送达诉讼书状的方法
三、向公司和组织送达诉讼书状的方法
四、在美国对诉讼书状送达的地理限制
五、诉讼书状的国际送达
六、后续文书的送达
第四节 获得听审机会的问题
第四章 事物管辖权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州法院系统的普通事物管辖权
第三节 联邦法院系统有限的事物管辖权
第四节 联邦法官的政治绝缘
第五节 异籍和外国人案件的管辖权
一、导论
二、有关异籍管辖权的持续争论
三、对是否援引异籍管辖权的评估
四、异籍管辖权的例外:串通的合并、家事关系和遗产管理案
五、外国人案件的管辖权
第六节 联邦问题管辖权
一、概述
二、对联邦问题管辖权的宪法限制
三、一项法定的限制:充分主张的起诉书规则
四、另一项法定的限制:联邦问题的中心性
第七节 附属管辖权
第八节 转移管辖
第五章 审判地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属地诉讼和追身诉讼
第三节 州法院追身诉讼的审判地
第四节 联邦法院追身诉讼的审判地
一、在联邦法院初诉的案件
二、从州法院转移过来的案件
第五节 审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联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规定
第六节 不方便法院
第七节 运用派珀航空公司诉雷诺案复习法院选择问题
第六章 对法院选择的异议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质疑对人管辖、审判地及程序问题的不同方法(以及《规则》第12条的运作方式)
一、在对人诉讼管辖权中:特别出庭及《规则》第12条规定的现代万法
二、在对物和准对物诉讼管辖权中
第三节 针对对人管辖权的直接攻击和间接攻击
第四节 对事物管辖权的异议
第五节 对假设性管辖权的拒绝
第七章 诉答文书、修订的诉答文书和以诉答文书为依据的判决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诉答文书作用的演变
第三节 当代实践中的诉答文书
一、形式问题
二、起诉状
三、被告的回应:答辩状和申请
四、再答辩
五、特别“提高的”诉答文书要求
六、假设的和前后矛盾的诉答文书
第四节 自愿和非自愿的撤销诉讼
一、自愿撤销诉讼[《规则》第41条(a)款]
二、非自愿撤销诉讼[《规则》第41条(b)款]
第五节 没有回应:缺席和缺席判决
一、缺席和缺席判决之间的差异
二、缺席登记[《规则》第55条(a)款]
三、缺席判决的作出[《规则》第55条(b)款]
四、撤销申请[《规则》第55条(c)款和第60条(b)款]
第六节 修改和补充的诉答文书
一、修正的权利及对修正的许可[《规则》第15条(a)款]
二、审理期间和审理后的修正――“不符”[《规则》第15条(b)款]
三、修正和法律时效――回溯[《规则》第15条(c)款]
四、补充的诉答文书[《规则》第15条(d)款]
第七节 职业责任――《规则》第11条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 披露和对诉讼的司法管理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须披露
二、传统披露手段
三、补充答复义务
第三节 披露的范围
一、相关的、不享有特权的事项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专家证人和咨询员
四、保护令
五、对披露电子储存信息的评注
第四节 披露滥用的制裁
第五节 披露和案件其他阶段的时间安排
第六节 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 宣判及相关的申请
第一节 问题的说明
第二节 庭审
一、庭审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审团的作用
二、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三、陪审团成员的选择
四、给陪审团的指示、陪审团的商议和裁决
第三节 判决的作出及诉讼费和(可能的)律师费的裁定
第四节 不需要庭审:简易判决(《联邦规则》第56条)
第五节 申请作为法律事项作出判决(以及“再次”申请)[《联邦规则》第50条(a)款和第(b)款]
第六节 申请重新审理(《联邦规则》第59条)
第七节 申请撤销判决或命令(《联邦规则》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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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级别,给事中不过“从七品”,还不如七品知县的官大。按照实际的地位和权力,六科给事中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中央六部和天下诸司,各部各地的大员们也不敢不敬畏三分。即使碰到皇帝本人的错误指示,只要不合圣人之教、祖宗之法,给事中在名义上也有权“封驳”,顶回去不准下发。科道之官是官场上的鹰,是最高层级的食肉动物,,是以各级官员的身家性命为食的动物。在科道任职,成为六科给事中或十三道御史的一员,乃是明朝读书人的仕宦美梦,一个美梦成真的人何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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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初年,刘瑾当政期间,兵科给事中周钥奉命去淮安查勘,在返京的船上自刎身亡。那一刀下手很重,身边人抢救时,周先生已不能言。从者拿来纸笔,周钥写下“赵知府误我”几个字后便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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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故事,不知诸位是否发现了点什么。我初读时感觉有点古怪,但并没有意识到什么古怪,更没有发现什么。后来又读了六七项记载,都是关于刘瑾如何索贿,不如愿就变着法收拾人家的故事,读着读着,忽然就明白了,原来刘瑾向我们展示了一条资源分配规则。与潜流的比喻对应,我为这条规则想了个名字,叫“抽水机规则”,换一个比喻也可以叫“捕鱼规则”。或者,索性就叫“横(第四声)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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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厚了还没来得及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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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厚了还没来得及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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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级别,给事中不过“从七品”,还不如七品知县的官大。按照实际的地位和权力,六科给事中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中央六部和天下诸司,各部各地的大员们也不敢不敬畏三分。即使碰到皇帝本人的错误指示,只要不合圣人之教、祖宗之法,给事中在名义上也有权“封驳”,顶回去不准下发。科道之官是官场上的鹰,是最高层级的食肉动物,,是以各级官员的身家性命为食的动物。在科道任职,成为六科给事中或十三道御史的一员,乃是明朝读书人的仕宦美梦,一个美梦成真的人何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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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著名的一百五十斤枷。据《明史》卷95介绍,刘瑾通过亲信控制了东厂和西厂这两个特务组织,让两厂竞争,调动了特务们的积极性,并且有许多发明创造,用150斤重的枷套在脖子上,就是他们的发明之一。戴了这种枷,“不数日辄死”,《明史》卷192也说,“枷死者无数”,可见摆在周钥面前的前景多么可怕。既然很可能被活活枷死,周钥的自杀便有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思,这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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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京东买东西,以为带发票呢,能给补发一份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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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