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谘詢委員、《清華法學》主編。1999年初調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1996年任《現代法學》主編,同年獲博士生導師資格,司法部、勞動人事部“英雄模範”稱號,國傢政府津貼獲得者。1993年從講師直接破格評聘為教授,同年作為訪問學者赴日本,分彆在東京大學法學部和一橋大學法學部學習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獨著:《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製轉型分析》(修訂版)(2007)《民事訴訟法》(第二版)(2009)《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2005)《程序公正實現中的衝突與衡平》(1992)《破産程序導論》(1993)《訴訟構架與程式》(2000)《探究與構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論》(2003)《守望想象的空間》(論文集)(2003)《瑣話司法》(隨筆集)(2005)《那門是窄的》(講演錄)(2005)《知嚮誰邊集》(隨筆集)(2006)《推開程序理性之門》(講演錄)(2008)《法學藍調》(隨筆集)(2009)。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評分張教授的論文集,挺不錯的
評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評分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錶國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評分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瞭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2]
評分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評分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評分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評分公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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