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谘詢委員、《清華法學》主編。1999年初調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1996年任《現代法學》主編,同年獲博士生導師資格,司法部、勞動人事部“英雄模範”稱號,國傢政府津貼獲得者。1993年從講師直接破格評聘為教授,同年作為訪問學者赴日本,分彆在東京大學法學部和一橋大學法學部學習研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獨著:《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製轉型分析》(修訂版)(2007)《民事訴訟法》(第二版)(2009)《民事訴訟:關鍵詞展開》(2005)《程序公正實現中的衝突與衡平》(1992)《破産程序導論》(1993)《訴訟構架與程式》(2000)《探究與構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論》(2003)《守望想象的空間》(論文集)(2003)《瑣話司法》(隨筆集)(2005)《那門是窄的》(講演錄)(2005)《知嚮誰邊集》(隨筆集)(2006)《推開程序理性之門》(講演錄)(2008)《法學藍調》(隨筆集)(2009)。
強製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製性既錶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隻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隻要原告起訴符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製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製執行。
評分規範性與正當性
評分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製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性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産生一定的程序製裁。民事訴訟的嚴格規範性限製瞭法官的恣意,消除瞭對社會統一規範的背離,滿足瞭國傢和社會維護統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評分不錯
評分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評分 評分在書中,提齣瞭許多觀點,並加以論證,看瞭很有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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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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