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配套係列叢書: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簡明版)》中民事審判監督製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製度,它對於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民法院裁判質量的提高,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適應不同讀者的需求,編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的基礎上,結閤相關法律規定和文書樣式,編寫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書分為上、下兩編。上編是對司法解釋條文的講解,包括【釋解】和【提示】兩個部分。【釋解】是從法理角度對法條的精煉解釋;【提示】則對審判實踐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所作的解答。下編為文書樣式,包括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四大類。
目錄
上編 釋解提示
第一條 (申請再審的主要條件)
第二條 (申請再審期間的性質)
第三條 (再審申請書狀的形式)
第四條 (申請再審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必備材料)
第五條 (案外人可以對相關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六條 (對申請再審時提交的材料要求補充或改正)
第七條 (5日期限的起算點、受理登記手續以及嚮對方當事人發送訴訟文書)
第八條 (組成閤議庭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開展審查工作)
第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工作的目的和任務)
第十條 (再審的新的證據情形)
第十一條 (民事案件基本的事實範圍)
第十二條 (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第十四條 (管轄錯誤的認定)
第十五條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認定)
第十六條 (原判決、裁定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認定)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認定)
第十八條 (審判人員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
第十九條 (徑行裁定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條 (調閱捲宗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一條 (詢問的審查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齣再審申請期間,對方當事人也對該案提齣再審申請時的處理原則)
第二十三條 (審查期間撤迴再審申請或按撤迴再審申請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裁定駁迴再審申請及其效力)
第二十五條 (終結審查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齣抗訴時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再審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指定再審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不得指令再審的情形)
第三十條 (法院依職權啓動的再審)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適用的審理程序和審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 (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時的訴辯順序)
第三十三條 (再審審理的範圍)¨
第三十四條 (在再審期間撤迴再審申請或按撤迴再審申請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再審中當事人申請撤迴起訴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再審案件進行調解及作齣調解書)
第三十七條 (再審後維持原裁判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過程中,正確適用改判和發迴重審,以盡量減少反復審理)
第三十九條 (新的證據以及因未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的相關責任承擔)
第四十條 (對調解書提起再審後,發現本不應再審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確定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 (因案外人申請而提起的再審案件)
第四十三條 (本司法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司法解釋的關係)
下編 文書樣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裁判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裁判文書樣式(試行)
第一部分 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二部分 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三部分 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第四部分 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裁判文書類
精彩書摘
三、關於文書裁判理由部分的寫法
判決書和裁定書應重點針對當事人在再審中的訴辯主張、爭議焦點闡述裁判理由。裁判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應當全麵。再審維持原判的,一般隻引程序法條文。再審以程序性裁定結案的,裁定書中隻引程序法條文。再審改判的,應當同時引用程序法條文和實體法條文。在闡述裁判理由時,應當盡量與所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結閤起來。引用法條的順序是先上位法後下位法,先法律、法規後司法解釋。案件的處理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在援引法律之前,寫明“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關於裁判文書主文的寫法
裁判主文應當對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作齣明確具體的裁判,錶述應當準確、周密,且應當明白無誤、易於理解、便於執行,避免引起歧義。
五、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的寫法
再審維持原判的,不對原審確定的訴訟費用負擔進行調整。再審維持原判但發生瞭再審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寫明再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再審改判的,應當對原一、二審以及本次再審的訴訟費用負擔一並作齣判定。六、幾點技術性要求1.標點和符號在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之間用冒號,如“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北京昌盛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路28號。”另起一行“法定代錶人:×××,董事長。”抗訴案件,在寫明抗訴機關名稱後用句號。在“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院再審查明”等處,一律使用逗號。使用書名號援引法律法規時,應注意寫全法律法規的正式名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而不能寫成《閤同法》。
2.簡稱
文書首部錶述當事人基本情況時,不用“(簡稱)”。某主體的名稱在通篇文書中齣現次數很少的,不使用簡稱。需要使用簡稱的,從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部分起,第一次齣現時,在其全稱之後用“(簡稱)”的形式設定簡稱,如“北京昌盛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昌盛公司)”。在原審裁判文書中已對某主體設定簡稱的,一般應當沿用。如果原審裁判文書設定簡稱不當的,應在錶述原審事實時一並糾正。設定簡稱,應當盡量使用公司的商號等。在通篇文書中,使用簡稱應當一緻,同一主體隻能有一個簡稱,但法人等主體發生變更、承繼等情況時,可以按照其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簡稱。本次再審作齣的裁判主文及訴訟費用承擔部分,應當錶述當事人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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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書,打摺買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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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閤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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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內容是相當好的,實用性也很強,不過紙張非常薄,不像正版,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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