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案例來自審判實踐,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例指導的作用日益突齣。她具有“解釋性、示範性、確定性”的特點,體現瞭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規則和技術,是規範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有效手段,也是彌補既定法律規範缺陷的重要措施。與指導審判工作的其他方式相比,她還承載著展示審判成果、宣傳司法理念、總結審判經驗、傳遞司法信息、提高司法能力等諸多功能,一直受到成文法國傢的普遍重視。
內頁插圖
目錄
刑事篇
001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險駕駛犯罪典型案件
002 陳斌、譚勇、陳勇鋼盜竊案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003 葉國飛盜竊案
——“租車典當盜迴”行為的定性
004 史繼良、吳健、王銀橋、鬍江柏僞造買賣國傢機關證件、濫用職權案
——僞造國傢機關證件騙取房産權證行為的定性
005 阿穆隆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認定與量刑
006 餘建軍、趙德夫職務侵占案
——職務侵占共同犯罪的認定
007 嚴洪炳、鄧浩共同強奸案
——強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與未遂能否並存
008 李建江詐騙案
——以租車抵押藉款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如何定性
009 餘誌程故意殺人案
——報警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屬於自動投案
010 徐朕良受賄案
——賄賂財物“私收公用”不影響受賄行為的定性
011 鄒曉霞詐騙案
——不具備償還能力仍高息藉款的構成詐騙罪
012 康小建、葉鳳嬋、許振純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形態及共犯問題
013 郎惠平、應國光、陳建業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案
——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受賄犯罪的身份識彆與共同故意的認定
014 吳順陸等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
——如何認定集資犯罪中的“嚮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和“嚮社會公開宣傳”
015 瀋水根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頂替行為的定性與處理
016 黃富有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確有特殊情況也可適用緩刑
017 徐定錦受賄、濫用職權案
——濫用職權罪的認定問題
018 梁躍文、柳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主乾道上“碰瓷”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019 粟永軍閤同詐騙案
——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分
民事篇
001 鄧虎訴孔春能房屋買賣閤同糾紛案
——國傢實行房産新政,是否屬於情事變更
002 餘賢明訴姚衛軍、浙江中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閤同糾紛案件如何把握閤同相對性原則
……
行政篇
執行篇
優透調解案例篇
能動司法篇
精彩書摘
第三,這種行為不符閤自動投案的本質要求。自動投案本質上要求犯罪行為人將自己有效徹底地置於偵查機關的控製之下。犯罪行為人在報警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並未將自己有效地、徹底地置於偵查機關的控製之下。犯罪行為人在報警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偵查機關趕至現場後,雖然沒有實施任何反抗,從錶麵上看,犯罪行為人確實自動將自己交於偵查機關控製,有“自動投案”的形式。但是,由於被告人在報警之後又實施瞭犯罪行為,其人身危險性仍未消除,社會危害仍在繼續,犯罪行為尚未徹底結束,也就還沒有將自己有效地、徹底地置於偵查機關的控製之下。我們認為要認定被告人已有效地、徹底地將自己置於偵查機關控製之下,必須要以被告人已暫時失去人身危險性、不會再繼續造成社會危害為前提。被告人在報警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錶現,完全可以視為一種特殊形式的抗拒抓捕的反抗行為,因此也就不符閤“自動投案”的本質要求。
第四,認為應當將被告人行為認定為自首的第三點理由中所稱的假設情形,其實與本案不認定為自首並不矛盾。假設被告人餘誌程在實施完本案全部犯罪行為後,在偵查機關趕至現場前逃離,後又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完全符閤法律關於自首的規定。但本案中,行為人已經報警,如果被告人報警後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警察到達現場前逃跑的,被告人事實上已經失去瞭自首的機會,因為偵查機關已經派偵查人員前往現場,一旦發現被告人已經逃離現場,肯定會及時增派力量加以追捕,被告人很難逃離。在現場追捕過程中就不存在自動投案的問題,而隻能是被動歸案的問題。即使被告人成功逃離追捕,一段時間以後,被告人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雖然可以認定為自首,但對被告人是否從輕及其從輕的幅度是嚴格控製的。從形式上看,對這種情況認定為自首,並可能加以從輕判處,但對於被當場抓獲因缺乏自首情節而不具備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好像有些不公平。事實上,這一問題的確存在,並非隻是本案中被告人沒有逃離現場被抓獲而不具備自首情節,得不到從輕處罰,而如果其逃離現場後又自動投案可以構成自首一樣,任何犯罪都存在這樣的情況。但這些不能成為違背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自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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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法律實務前沿:司法審判與法律適用深度解析(2011-2015年度精選案例集) 書籍簡介 本捲精選收錄瞭2011年至2015年間,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湧現齣的一批具有典型性、指導性和創新性的生效裁判文書及相關司法指導性文件。本書旨在為法律工作者、法學研究人員及關注司法動態的社會公眾,提供一個係統、深入瞭解特定曆史時期司法理念演變和法律適用難點突破的窗口。 本書嚴格遵循案例的原創性與權威性原則,所有收錄案例均經過審慎篩選,確保其在特定法律領域內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或對後續司法實踐産生瞭顯著影響。我們力求通過對原始判決書的精煉與結構化處理,清晰展示爭議焦點、法院的裁判理由、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以及背後蘊含的司法智慧。 核心內容聚焦與結構劃分 本捲內容按照法律適用領域和爭議焦點,劃分為以下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審判的疑難與發展 閤同效力與履行責任的邊界重構: 集中收錄瞭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情勢變更原則在具體閤同關係(如房地産買賣、長期供貨閤同)中的適用標準確立,以及違約責任認定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邊界探索。特彆關注瞭在電子商務和新型服務閤同中,對意思錶示真實性的司法判斷路徑。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司法適用深化: 重點剖析瞭《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在醫療損害、環境汙染、網絡名譽權保護等新興領域,關於因果關係認定、過錯推定以及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範圍的司法實踐進展。收錄瞭多起涉及網絡知識産權侵權和用戶責任認定的前瞻性案例。 物權法定原則與用益物權保護: 探討瞭在不動産登記與權利變動公示效力問題上的司法裁量,以及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新型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和限製。 婚姻傢庭與繼承製度的現代轉型: 梳理瞭涉及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特彆是對“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界定),以及遺囑繼承效力審查中的特殊情形。 第二部分: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證據裁判規則的細化與完善: 深入分析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具體案件中的操作細則與證據排除的界限。收錄瞭多起涉及言詞證據的審查判斷和對間接證據鏈條完整性的司法論證案例。 特定經濟犯罪的認定標準統一: 針對在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齣現的閤同詐騙、非法集資、職務侵占等新型犯罪,本部分詳述瞭司法機關對“犯罪目的”、“非法所得數額認定”以及“犯罪情節的區分”所形成的共識性標準。 量刑平衡與宣告刑的個體化: 通過對多起典型案件的剖析,展示瞭法院在適用量刑情節(如自首、坦白、退贓、未成年人犯罪等)時,如何實現刑罰的個體化裁量,確保量刑的公正性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三部分:行政訴訟的法治化推進 行政行為的閤法性審查深化: 聚焦於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為的程序閤法性審查,特彆是對“自由裁量權”過度行使的司法控製。本部分涵蓋瞭涉及規劃許可、稅務處理等領域的典型行政爭議。 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告知義務: 探討瞭《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行政機關拒絕公開信息的正當理由界限,以及法院對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或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認定。 第四部分:程序法適用與司法文書的規範化 本部分精選瞭在審判程序推進過程中,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性法律條文進行深入理解和適用的案例。重點分析瞭管轄權異議、迴避製度的正確適用、二審審理範圍的界定,以及如何通過高質量的裁判文書,有效闡釋法律適用邏輯,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本書價值定位 本案例集並非簡單的判例匯編,而是對特定年份(2011-2015)中國司法實踐進行的一次重要“快照”和“梳理”。它清晰地勾勒齣: 1. 法律規範的落地生根: 觀察新近頒布或修改的法律(如《侵權責任法》)如何被法院消化、吸收並形成穩定的裁判規則。 2. 司法理念的實踐檢驗: 反映瞭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保障人權等核心價值指導下,法院在麵對復雜社會矛盾時所采取的法律思維路徑。 本書為讀者理解特定時期中國法律的實際運行狀態,提供瞭無可替代的實證材料和深度分析基礎。無論是資深律師進行案例檢索,還是法學院師生進行實證研究,本書都將是案頭必備的重要參考工具書。
讀這本書,最大的感受就是“潤物細無聲”的啓發。它不像一些教材那樣枯燥乏味,而是通過一個個引人入勝的案例,將深奧的法律原理化繁為簡,變得觸手可及。書中關於調解的部分,讓我對如何有效地與當事人溝通有瞭全新的認識。那些看似簡單的對話,背後卻蘊含著深厚的心理學和溝通技巧,讓我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更加遊刃有餘地處理糾紛。 而“能動司法”的章節,則讓我對司法審判的邊界和可能性有瞭更廣闊的想象。它不僅僅是懲罰犯罪,更是積極地去構建一個更加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書中對一些創新性司法舉措的介紹,讓我看到瞭司法在推動社會進步方麵的巨大潛力。我特彆喜歡其中對一些典型案例的復盤,作者不僅分析瞭判決結果,更深入挖掘瞭案件背後的社會原因,以及司法機關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這種宏觀的視角,讓我對法律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