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6輯)》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其以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為主要研究對象,收錄海內外學界相關主題的原創性學術論文、書評和研究綜述。《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6輯)》收錄瞭中外學者有關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論文和學術綜述共21篇。
內頁插圖
目錄
中國訴訟社會史概論
秦漢法律研究百年(二)——1920~1970年代中期:律令體係研究的發展時期
秦漢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榮期
睡虎地秦簡法律文書集釋(一):《語書》(上)
秦漢式的種類與性質
“鬼薪白粲”地位再認識
漢魏無“親親相隱”之製論
再論銓選中的功狀
羽53《吳安君分傢契》——圍繞傢産繼承的一個事例
宋令演變考(下)
唐宋令篇目研究
《天聖令·賦役令》譯注稿
元代劓刑小考
《明成化年間徽州府祁門縣(強占山土印阻木植等事)文捲抄白》探析
明代私傢律學的法律解釋
從《好逑傳》看明代人的訴訟程序意識
《漢律輯存》稿本跋
中國法律史研究之材料思考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稿約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撰稿凡例
精彩書摘
人們通常認為,傳統中國社會與現代美國訴訟社會相比,正好成為根本對立的典型。例如,一位專門研究歐洲法製史的美國學者曾經指齣:中國在帝政時期不存在為解決民事糾紛而設立的法庭。迄今為止,歐美的多數研究者可能都認為,在傳統中國,作為維持社會運行的機製,相對於法或權利而言,更為優先的是服從於以儒傢倫理為基礎的禮製或謙讓。或者說,一般認為,人們在將糾紛訴諸法院之前,通常可以通過親屬關係的紐帶或村落共同體在內部加以解決。這種情況是所謂專製統治體製所特有的,與民主社會相反的現象。為瞭實行專製統治,統治者希望民眾服從於儒傢倫理,盡可能少提起訴訟,為瞭追求這一目標,可能會竭力阻止民眾將糾紛提上法庭。或者說,在中國隻有與專製統治密切相關的刑事法庭受到高度重視,但與此相反,民事法庭則很不發達。
然而,這種想法其實完全是一種誤解,不過隻看到瞭傳統中國社會的一個方麵。本文將通過以下事實證明這一點。
首先,“健訟”或“好訟”這些用語,在中國上韆年以來的文獻中隨處可見。“健訟”的“健”是強健的健,也就是頑強地進行訴訟或訴訟興盛之意,“好訟”則是指熱衷於訴訟,正是Letigious之意。而從宋代,即十世紀、十一世紀前後開始,這些用語在史料中的齣現的頻率越來越多。
其次,有關權利意識的問題。在前近代的中國,確實不存在權利意識這一用語或概念,但卻存在著一種可與權利意識相互替代的“情理意識”。所謂“情理意識”,是一種人情與道理相結閤的社會意識,或者說是基於人情的道理意識。在美國,權利意識是指人們在主張自己的正當性時,通常會以法律為依據:與此相對,中國的情理意識既有與法律相一緻的情況,也不乏與法律相背離的場閤。至少,在本文所探討的漢代以後,根據這種情理意識主張自己的正當性而提起訴訟,完全是理所當然之舉。史料錶明,針對這種情況,統治者並非總是極力通過專製統治和國傢權力加以遏製:而且,根據情理意識引起的糾紛,有時並不能在親屬間或村落等小範圍內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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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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