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刊,其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收录海内外学界相关主题的原创性学术论文、书评和研究综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6辑)》收录了中外学者有关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研究论文和学术综述共21篇。
内页插图
目录
中国诉讼社会史概论
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二)——1920~1970年代中期:律令体系研究的发展时期
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一):《语书》(上)
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
“鬼薪白粲”地位再认识
汉魏无“亲亲相隐”之制论
再论铨选中的功状
羽53《吴安君分家契》——围绕家产继承的一个事例
宋令演变考(下)
唐宋令篇目研究
《天圣令·赋役令》译注稿
元代劓刑小考
《明成化年间徽州府祁门县(强占山土印阻木植等事)文卷抄白》探析
明代私家律学的法律解释
从《好逑传》看明代人的诉讼程序意识
《汉律辑存》稿本跋
中国法律史研究之材料思考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稿约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撰稿凡例
精彩书摘
人们通常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与现代美国诉讼社会相比,正好成为根本对立的典型。例如,一位专门研究欧洲法制史的美国学者曾经指出:中国在帝政时期不存在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设立的法庭。迄今为止,欧美的多数研究者可能都认为,在传统中国,作为维持社会运行的机制,相对于法或权利而言,更为优先的是服从于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礼制或谦让。或者说,一般认为,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通常可以通过亲属关系的纽带或村落共同体在内部加以解决。这种情况是所谓专制统治体制所特有的,与民主社会相反的现象。为了实行专制统治,统治者希望民众服从于儒家伦理,尽可能少提起诉讼,为了追求这一目标,可能会竭力阻止民众将纠纷提上法庭。或者说,在中国只有与专制统治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庭受到高度重视,但与此相反,民事法庭则很不发达。
然而,这种想法其实完全是一种误解,不过只看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方面。本文将通过以下事实证明这一点。
首先,“健讼”或“好讼”这些用语,在中国上千年以来的文献中随处可见。“健讼”的“健”是强健的健,也就是顽强地进行诉讼或诉讼兴盛之意,“好讼”则是指热衷于诉讼,正是Letigious之意。而从宋代,即十世纪、十一世纪前后开始,这些用语在史料中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
其次,有关权利意识的问题。在前近代的中国,确实不存在权利意识这一用语或概念,但却存在着一种可与权利意识相互替代的“情理意识”。所谓“情理意识”,是一种人情与道理相结合的社会意识,或者说是基于人情的道理意识。在美国,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在主张自己的正当性时,通常会以法律为依据:与此相对,中国的情理意识既有与法律相一致的情况,也不乏与法律相背离的场合。至少,在本文所探讨的汉代以后,根据这种情理意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性而提起诉讼,完全是理所当然之举。史料表明,针对这种情况,统治者并非总是极力通过专制统治和国家权力加以遏制:而且,根据情理意识引起的纠纷,有时并不能在亲属间或村落等小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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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汉唐间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演进研究》 作者: 李文渊、王宏伟 出版社: 九州学社 出版时间: 2023年10月 --- 内容提要 本书聚焦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一个极具动态性和复杂性的时期——汉代中叶至唐代前期(约公元1世纪中叶至9世纪初)。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结构经历了深刻的转型,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博弈,以及儒家思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日益主流化,共同塑造了法律制度的重大演变。本书旨在突破传统上将汉法、唐律割裂研究的窠臼,以社会变迁为驱动力,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这一长跨度时期内,法律制度是如何应对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求。 全书以社会史的视角切入,将法律视为社会结构的表征与调适工具,着重探讨了以下几个核心议题: 第一部分:汉末魏晋之际的法律重构与社会动荡的适应 本部分首先考察了东汉晚期土地兼并加剧对传统编户齐民制度的冲击,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应对。重点分析了曹魏“正始”之际的刑法改革,特别是对“五刑”的重新解释与适用范围的调整,如何反映了士族政治对传统汉律中严酷肉刑的限制倾向。研究深入探讨了九品中正制下士族阶层对司法资源的隐性垄断,以及法律条文在士族与寒门之间适用的实际差异。此外,本书详细考察了魏晋时期法律中关于“占田、永业田”的规定,揭示了这些法律条文如何试图平衡中央财政需求与地方豪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 第二部分:隋代法制的集权化与制度整合 隋朝的统一是法律史上一次关键的制度整合。本书认为,隋律(《开皇律》)的制定,是历经数百年分裂后,对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各地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清理与创新。重点分析了《开皇律》如何确立了“轻典宽容”的指导思想,并在刑名、诉讼程序等多个维度上,体现了对前代弊政的修正。书中对“亲属相坐之罪”的精简,以及对“国典”与“民间习惯”的调和,进行了细致的案例分析,论证了隋代法律如何为唐代成熟的中央集权法制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部分:唐前期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精细规制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顶峰。本书将研究重心放在《永徽律疏》施行后,法律条文如何深入渗透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具体层面。探讨了唐代土地流转、婚姻家庭、赋税徭役等领域法律规范的演变。例如,通过对《唐律疏议》中关于“伤情判决”和“盗窃分值”的分析,揭示了唐代统治者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不同阶层财产保护力度的微妙差异。 一个重要的论点是,唐代法律体系中对“义理”的强调,并非单纯的儒家道德说教,而是服务于维护精英阶层主导的稳定社会结构。本书通过对比唐初与盛唐时期相关司法实践的变化,论证了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如均田制的松动,如何在司法解释和判例中留下了痕迹。 第四部分:法律、宗教与少数民族政策的互动 本书的创新性之一,在于将法律研究拓展至非主流的社会力量。我们考察了唐代对佛教、道教的法律管理制度,分析了寺院经济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如何影响了传统的民法框架。同时,对唐朝边疆治理中的“羁縻制度”所适用的特别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比较了内地与边疆在刑罚适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法律差异,以期更全面地理解唐代国家法律的覆盖范围与弹性。 本书特色: 1. 社会史的内在驱动: 始终坚持法律制度的变革是社会结构变动、阶层利益调整的直接反映,而非孤立的文本演进。 2. 跨越断代的整合: 将汉、魏、晋、隋、唐的法律发展视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进行考察,揭示制度间的继承与扬弃。 3. 多重史料的运用: 广泛利用了出土简牍(如岳麓秦简、尹湾汉简的后续补充材料)、敦煌文书以及正史、法典、注释本等多元化史料,力求还原法律实践的真实面貌。 本书面向中国古代法律史、魏晋南北朝史、唐史、以及社会史领域的学者、研究生和对古代制度感兴趣的普通读者。它不仅是对既有法律文献的细致梳理,更是一部尝试以法律视角重构中古社会变迁史的学术专著。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充满了动态的演变和地方性的差异。作者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朝代的法律文献进行比较研究,清晰地勾勒出了这种复杂性。他不仅仅局限于中央的法典,还关注了大量的地方法规、习惯法以及民间契约,这使得他对古代法律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入。 我尤其欣赏书中关于“礼法结合”的论述。作者通过大量史实证明,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仅仅依靠强制性的刑罚来维持秩序,更注重通过道德教化和礼仪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以德治国”的思想,深深地融入到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之中,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传统。这本书让我重新认识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智慧和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