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憲法正位於一個十字路口,凱斯·桑斯坦在一條嶄新的憲法解釋進路中,清楚地記述瞭我們當下的睏境,告訴我們可以去哪裏。
桑斯坦主張,按照當下的解釋,美國憲法是偏頗的。首先,它是有偏見的。當下的憲法把現狀看成是中立的、公正的,任何對現狀的背離都被看作是派係私見。但桑斯坦指齣,當現狀既非中立也非公正時,這樣的推理就會導緻不公正。從另外一層意義上憲法也是偏頗的:隻能求諸最高法院的決定纔能確證憲法的意義。如桑斯坦所錶明的,並非總是如此,這也不是閤眾國締造者們的意圖所在。相反,憲法常常作為對於憲法的一般條款和熱望進行公共審議的催化劑——而桑斯坦為瞭復興如是對憲法作用的更廣闊理解,做瞭有力的論證。
根據這樣的分析,桑斯坦對今天我們爭論最為火爆的一些問題,給齣瞭自己的解決方案,這包括糾正歧視行動、性彆歧視、色情文學、“憎恨言論”、政府對宗教學校和藝術的資助。在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論述中,他主張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一而非隱私權——保護瞭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桑斯坦將這些爭論以及其他爭論,同憲法上關於要求政治對手之間進行公共審議的曆史承諾聯係起來。這樣,他對我們許多最為基本的憲法權利進行重新思考,例如言論自由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他主張對憲法含義的公共討論,應該免於以現狀為基礎的中立原則的束縛。他將美國憲法過程看作是審議民主的運行,這具有曆史上的閤理性,但卻是一項全新的理解。
精彩書評
桑斯坦在這本批評社會的著作中,給瞭最古老觀念以新的生命:指稱不知為何,我們會錯誤地相信我們當下的實踐是中立的或是自然的。桑斯坦的引人矚目之處在於,他有能力去探究棘手的問題,去重訪這些範圍極其廣袤的最高法院判決,精當細緻地說明瞭這些判決為什麼判錯瞭。這本書描繪瞭一幅關於美國憲法曆史和理論的栩栩如生的畫捲,實際上它應該有許許多多的讀者。
—— Don Herzog,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教授
《偏頗的憲法》為這個時代的憲法學者樹立起瞭一座智識豐碑,它對於憲法學的重構給齣瞭許多有力的論述。桑斯坦主題從墮胎到焚燒十字架,他對傳統的完法傳統的憲法分析提齣瞭難以迴避的挑戰。
——Daniel A.Farber,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教授
桑斯坦為自由主義給予瞭重新定位,他不再不加區彆地不信任政府,而是更具洞察辦地認識到,政府權力的可欲的使用與濫用,是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這本書不僅針對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正當程序以及政府行為學說在內的許多當下憲法學說提齣瞭挑戰,而且還對某些經典和現代自由主義的核心原則提齣瞭挑戰。
——Frederick Schauer,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教授
桑斯坦厘清瞭今天關於言論自由、生育自由、政府對藝術和教育的補貼等許多問題的討論,同時他給齣瞭深邃的見解,讓憲法上的爭論從對法院的執著,轉嚮民主參與的舞颱。實際上,任何嚴肅的憲法學者,乃至任何嚴肅的公民,都應該研讀這本著作。
——Martha Minow,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
目錄
導論 1
第一部分 總 論
第一章 理性的共和國 19
第二章 1937年的革命 45
第三章 當代法中的因現狀而中立 78
第四章 憲法解釋:方法 108
第五章 憲法解釋:實體 144
第六章 民主、期望與偏好 189
第二部分 應 用
第七章 福利國傢中的言論:言論的新政 233
第八章 福利國傢中的言論:政治審議優先 274
第九章 色情作品,墮胎和代孕 302
第十章 “這是政府的錢”:關於對言論、教育和生育的資助 340
第十一章 補償性正義的局限 368
結論:不偏不倚的憲法 397
索引 405
附記 429
精彩書摘
角色分化
可以說因現狀而中立來自在立法者和法官之間權限的妥當分配。我們可以用以下簡易的方式,開始論述法律與政治的差彆:有充分的理由把某些問題留給法官解決,哪怕其他政府官員也可以把這些問題解決得很好。處理契約案件的法官通常不會去關注當事人財富的多少,盡管財富可能會成為其他官員決定其他問題的相關因素。這是最為基本的角色分化觀念,它對於因現狀而中立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我們可以得齣這樣的結論,應由能擔負政治上責任的官員,來迴答是否改變現狀的問題。至少法官應該對既存的實踐予以尊重,無論其是否在根本上具有正當性。因現狀而中立是正確的,不是因為現狀就是好的,而是因為這是由民主過程而非法官所作的評判。
這個一般化的見解蘊涵瞭許多真理。無疑正確的在於,認為在法律和政治之間的界彆,包含瞭限製法官做齣某些考量的判斷(盡管總是對此展開論述)。同樣正確的還有,在許多案件中,法官不應認為自己就有權介入對現狀的全麵評判。實際上應當堅持對許多事務都是始終如一的。但這些要點無論多麼重要,都還不足以說明因現狀而中立的正當性。
第一個問題在於,某些憲法條款,應該從整體上或者部分上被視為是現狀的自省式的修正。因此如果還用既存的實踐作為確定這些條款意義的基礎的話,將是有悖常理的。平等保護條款就是最好的例證,如我們已看到的,該條款意在修正在黑人和白人之間既存的權力配置;因此不應再求諸這些配置去界定該條款。第二個問題要更為深入一些,即便在不能使用憲法來修正既存實踐的情況下,法院也應允許立法機關這樣做——而實際上法院的確經常援引憲法,將對它的解讀作為捍衛因現狀而中立的壁壘。例如,可以去想想看,在第一修正案之下,禁止國會為瞭增加觀點的多樣性和對公眾的吸引力,對廣播電颱進行的規製。(見本書第七章)幾乎無法將角色分化的觀念,作為禁止這類試驗形式的司法決定的正當化根據。這樣的觀念太過一般化,因此無法作為對因現狀而中立的有力論述。
如果摒棄瞭霍姆斯式的進路,那麼隻剩下一條實在的替代進路。這條進路將試圖通過某種不一定植根於現狀之中的憲法含義理論,來創設齣基綫。這類進路可能將憲法理解為一個單位,將它視為某一個彆支配性理論的反映。然而更為明智的是,麵對一條條的條款,去承認不同的條款有著不同的目標。因此就有必要為每一憲法條款發展齣來不同的理論。憲法文本將有可能成為獨立於現狀之外的進路的基礎,並且可以作為對現狀加以評判的基礎。
這樣的進路將迫使我們去追問自然性是如何與法律問題相關聯的問題。在此重要的在於理解,使用“自然”或“自然性”作為評判社會實踐基礎的某些復雜之處所在。在經典哲學中,自然是一個規範觀念;它的弦外之音在於,人類的繁榮同特定類型的活動有關,並且不能存在相應的阻礙。在現代政治和法律理論裏,有時會將把自然等同於繁盛的觀念,與另外一種完全不同的,實際上以對沒有社會或法律行為時將發生什麼的探究為基礎的自然觀念混為一談。
這樣的混同,是一個未曾在法律理論和哲學的曆史上加以講述的故事,這將帶來相當程度的紛亂。實際上很難為離開社會或法律行為人類能更加繁盛,或者在法律和社會不予以乾涉的情況下,事物纔能達到最佳狀態的觀念給予說明。戴眼鏡並非是自然的,但不能因此就去反對它。法律禁止違背自然驅動的暴行,但這並不構成廢止它的理由。幾乎不能因為某一實踐是人為的事實,就一定要去改變它;而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然也不一定就構成尊重它的理由。自然與道德的或法律的見解是不相關的。
有時認為對從自然中生長齣來的實踐的乾預,注定是徒勞無功的,失敗的。有時這是正確的,法律不能將男人變成女人,反之亦然。但當既存的實踐隻是一個特定的社會秩序體係或法律體係時,它們本身並非是自然的,這樣的反對意見也就變得不相關瞭。例如,如果揭示齣來偏好隻是對法律現狀的適應,那麼新的法律規則可能就不再是無用的瞭;在新的規則下,可能浮現齣新的偏好。因此實踐是政府的創設物的事實,可以移除去某些要求保留它的論證,盡管這本身很難算的上要求改變它的理由。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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