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3
基本信息:
书号:7511895394
条码:9787511895394
图书名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研究
定价:59
作者: 周伯煌 著
版别:法律
出版日期: 2016-7-1
作者简介
周伯煌 1968年出生,男,汉族,浙江诸暨人,浙江农林大学法学教授,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绍兴市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山区经济法治研究会理事,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绍兴市人民监督员,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长期致力于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在G家级期刊、核心期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2部,副主编教材3部。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3项,厅局级课题、横向课题、学校课题18项,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厅局级课题十余项。获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三等奖、浙江省社科联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各1项,浙江省林业厅科技兴林二等奖1项、三等奖3项,浙江农林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内容简介
森林资源物权是在尊重自然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权利人依法或依合同取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法定森林资源,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基于现代林权理论,森林资源具有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集合体的特质。本书以一般物权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系统论观点和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层层展开,步步深入,并辅以对比分析、历史分析、理论综述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演绎和归纳并举的研究方法,借鉴欧美以及周边国家的经验,探寻与剖析森林资源物权体系建立中的矛盾,在学术界首次提出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这一概念,精确定位森林资源物权在物权体系中的位置,进而提出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路径与实现机制,这也为其他自然资源价值的充分实现提供了现实借鉴。
前言 |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效益涵盖经济、生态和社会各个方面,影响到一国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国家安全。近代以来,过度或不合理的消耗森林资源,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危害。现阶段,森林资源物权作为自然资源物权的一种,在《物权法》中仅予以原则性规定,但与森林源物权理论的体系化和精细化相去甚远。森林资源物权效力实现准用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同时,应明确这些权利的设定、转让和行使须遵守特别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事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大权能,这是对森林资源经济价值和效用实现的考量与尊重。另外,应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经济与生态双重属性的特点,保障森林资源公共品性与生态属性的实现,允许公权力的介入以及公众参与,在森林资源物权的行使中赋予其开发、保护、改善和管理的特殊权能,通过多种权能的统筹与协调实现森林资源物权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的极限平衡,即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的饱和。在当前,要特别明确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路径: |
一是明晰森林资源物权的内容。森林资源物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而存在,其权能范围的厘清,是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首要前提,特别是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存在与否和实现范围,都将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实现程度。《森林法》及相关涉林法律应对森林资源物权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赋予权利人有限度的森林资源物权,此限度至少应以不损害现有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为底线,使权利人充分发挥民事物权的权能,在交易、流转、拍卖、抵押等合法行为中实现森林资源经济效益Z大化。 |
二是明确森林资源物权的法权性。森林资源物权在林业领域有其特殊的含义,综观我国法律规定,森林资源物权从未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出现,探讨也只停留在学术界。然而,我国法律并不否认森林资源物权的法权性,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找到某种程度上法律对森林资源物权的确认。如《森林法》第3条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描绘出了森林资源物权的逻辑起点,为建立在森林资源之上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模糊界定。 |
三是推广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实质就是将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将其货币化,通过市场运行实现森林资源保值增值,使森林资源消耗在价值形态上得到补偿,物质形态上能够持续利用,实现以资源养资源,发展林业的良性循环,为实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创造基础条件。森林资源的优劣与配置直接激励或制约中国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实现。森林资源在林业经济发展中占据基础地位,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也是一中重要的资源。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推广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持续利用,是推动林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体系以及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关系就显得越发重要起来。 |
四是建立森林资源物权流转机制。森林资源物权的健康有序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物权经济价值的根本保证。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中国现行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性,从《森林法》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都对森林资源物权人的权能进行诸多限制,集中体现在与收益相关的权益让渡、采伐利用等环节,以至于森林资源物权的收益权无法实现,影响到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实现。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森林资源物权的民事物权权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行政性逐渐弱化,但是行政手段对森林资源流转造成的阻碍仍然存在。依托《物权法》,保障森林资源物权权能的彻底实现,构建森林资源流转体系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
五是完善森林资源物权侵权救济保障途径。由于历史以及制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国林业发展中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诸多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从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到林权流转纠纷,侵权行为无处不在,如何彻底解决各类纠纷,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就需要不断完善森林资源物权侵权救济制度。 |
因此,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的实现,需要对原有路径和机制的不断整合与创新,是一个长期反复实践与总结的过程。推动法律对此作出完备的规定,改变传统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的观念,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手段与技术,从而建立森林资源物权价值饱和体系,才是实现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是摆在广大林业工作者和科研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
我是从2000年开始关注林权制度的,十多年来结合自己的工作、教学、科研做了较系统的研究,阅读了大量林权方面的文献,揣摩了大量的同行研究成果,整理了上百万字的资料。先后撰写了三十多篇林权研究方面的论文。2011年该研究作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并得到了浙江省绍兴市重点学科的出版资助,终于完成了这个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
该书写作历时3年,在撰稿过程中,得到众多师长学友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杭州师范大学陈永富教授给予周到细致的指导,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田信桥副院长等也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王致民、许洋洋、赵发、李飞、毛敏、谷晓华6位研究生收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使本书得以顺利完稿。Z后,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真诚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拨冗为拙著作序。 |
该书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前行者的成果,只怨无缘当面讨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
周伯煌 |
2016年1月于浙江农林大学诸暨校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