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3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章总则*条【立法宗旨】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规章制度】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九条【试用期】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加班】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五章特 别 规 定*节集 体 合 同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第二节劳 务 派 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第六章监 督 检 查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七章法 律 责 任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缺乏*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司 法 解 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受理范围】第二条【对不属劳动争议不受理仲裁不服起诉的处理】第三条【对超期不受理仲裁不服起诉的处理】第四条【主体不适格的处理】第五条【对纠错裁决不服起诉的处理】第六条【对增加诉求的处理】第七条【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仲裁事项起诉的处理】第八条【管辖】第九条【双方均起诉的处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当事人认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争议的当事人确定】第十二条【涉及承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确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报酬和赔偿】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六条【合同期满继续工作的处理】第十七条【对部分仲裁事项不服的仲裁裁决不生效】第十八条【部分劳动者起诉的处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审理依据的条件】第二十条【法院撤销与变更】第二十一条【不予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申请仲裁时限认定】第三条【持工资条直接起诉的处理】第四条【劳动关系及补偿金争议的受理】第五条【终止劳动关系后合同义务履行争议受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受理】第七条【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第八条【预先支付工资、医疗费争议的处理】第九条【有字号的个体户作为当事人的处理】第十条【劳动派遣合同争议的被告】第十一条【双方均起诉和一方撤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第十三条【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断】第十四条【保全中的担保义务减免】第十五条【保全的申请执行与解除】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优先适用】第十七条【调解协议的效力】第十八条【施行时间与效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未办理社保手续争议的受理】第二条【企业自主改制的受理】第三条【支付加付赔偿金案件的受理】第四条【无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涉诉的当事人确定】第五条【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涉诉的当事人确定】第六条【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处理】第七条【“返聘”人员关系认定】第八条【停薪留职、“内退”、“下岗”等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关系认定】第九条【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第十条【处分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对调解书反悔起诉的处理】第十二条【逾期未受理仲裁或作出裁决的处理】第十三条【终局裁决的认定(一)】第十四条【终局裁决的认定(二)】第十五条【一方提起诉讼一方申请撤销的处理】第十六条【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第十七条【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处理】第十八条【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撤销的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条【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第二条【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性处理】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第五条【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的确定】第六条【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处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第八条【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第九条【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后果】第十三条【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第十四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第十五条【时间效力】附录附录一劳动合同常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附录二实用流程图表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劳动争议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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