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6
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章總則*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範圍】第三條【基本原則】第四條【規章製度】第五條【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第六條【集體協商機製】第二章勞動閤同的訂立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第十條【訂立書麵勞動閤同】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麵勞動閤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第十二條【勞動閤同的種類】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閤同】第十六條【勞動閤同的生效】第十七條【勞動閤同的內容】第十八條【勞動閤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第十九條【試用期】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閤同】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製】第二十四條【競業限製的範圍和期限】第二十五條【違約金】第二十六條【勞動閤同的無效】第二十七條【勞動閤同部分無效】第二十八條【勞動閤同無效後勞動報酬的支付】第三章勞動閤同的履行和變更第二十九條【勞動閤同的履行】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第三十一條【加班】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錶人等的變更】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閤並或者分立】第三十五條【勞動閤同的變更】第四章勞動閤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閤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閤同】第三十八條【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閤同】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閤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第四十四條【勞動閤同的終止】第四十五條【勞動閤同的逾期終止】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的法律後果】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第五十條【勞動閤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第五章特 彆 規 定*節集 體 閤 同第五十一條【集體閤同的訂立和內容】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閤同】第五十三條【行業性集體閤同、區域性集體閤同】第五十四條【集體閤同的報送和生效】第五十五條【集體閤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第五十六條【集體閤同糾紛和法律救濟】第二節勞 務 派 遣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閤同】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的適用條件】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第三節非全日製用工第六十八條【非全日製用工的概念】第六十九條【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閤同】第七十條【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製用工的終止用工】第七十二條【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報酬】第六章監 督 檢 查第七十三條【勞動閤同製度的監督管理體製】第七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第七十五條【監督檢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第七十六條【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第七十八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第七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第七章法 律 責 任第八十條【規章製度違法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一條【缺乏*條款、不提供勞動閤同文本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麵勞動閤同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三條【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六條【訂立無效勞動閤同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閤同的法律責任】第八十八條【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第八十九條【不齣具解除、終止書麵證明的法律責任】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製勞動閤同的法律適用】第九十七條【過渡性條款】第九十八條【施行時間】司 法 解 釋*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一)*條【受理範圍】第二條【對不屬勞動爭議不受理仲裁不服起訴的處理】第三條【對超期不受理仲裁不服起訴的處理】第四條【主體不適格的處理】第五條【對糾錯裁決不服起訴的處理】第六條【對增加訴求的處理】第七條【對不屬法院受案範圍的仲裁事項起訴的處理】第八條【管轄】第九條【雙方均起訴的處理】第十條【用人單位閤並分立的當事人認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閤同的勞動者導緻爭議的當事人確定】第十二條【涉及承包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確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情形】第十四條【勞動閤同無效的勞動報酬和賠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提齣解除閤同的處理】第十六條【閤同期滿繼續工作的處理】第十七條【對部分仲裁事項不服的仲裁裁決不生效】第十八條【部分勞動者起訴的處理】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作為審理依據的條件】第二十條【法院撤銷與變更】第二十一條【不予執行】*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條【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認定】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申請仲裁時限認定】第三條【持工資條直接起訴的處理】第四條【勞動關係及補償金爭議的受理】第五條【終止勞動關係後閤同義務履行爭議受理】第六條【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受理】第七條【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糾紛】第八條【預先支付工資、醫療費爭議的處理】第九條【有字號的個體戶作為當事人的處理】第十條【勞動派遣閤同爭議的被告】第十一條【雙方均起訴和一方撤訴的處理】第十二條【申請仲裁期間的中止】第十三條【申請仲裁期間的中斷】第十四條【保全中的擔保義務減免】第十五條【保全的申請執行與解除】第十六條【勞動閤同的優先適用】第十七條【調解協議的效力】第十八條【施行時間與效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條【未辦理社保手續爭議的受理】第二條【企業自主改製的受理】第三條【支付加付賠償金案件的受理】第四條【無閤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涉訴的當事人確定】第五條【以掛靠方式藉用他人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涉訴的當事人確定】第六條【仲裁裁決遺漏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處理】第七條【“返聘”人員關係認定】第八條【停薪留職、“內退”、“下崗”等人員與新用人單位關係認定】第九條【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分配】第十條【處分協議的效力】第十一條【對調解書反悔起訴的處理】第十二條【逾期未受理仲裁或作齣裁決的處理】第十三條【終局裁決的認定(一)】第十四條【終局裁決的認定(二)】第十五條【一方提起訴訟一方申請撤銷的處理】第十六條【駁迴申請或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第十七條【申請支付令案件的處理】第十八條【一方申請執行一方申請撤銷的處理】*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條【仲裁不予受理後又起訴的處理】第二條【仲裁裁決類型的認定】第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案件的程序性處理】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第五條【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年限的確定】第六條【未約定競業限製經濟補償的處理】第七條【勞動閤同的解除對競業限製條款效力的影響】第八條【勞動者對競業限製約定的解除】第九條【用人單位對競業限製約定的解除】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勞動閤同變更的形式】第十二條【解除勞動閤同未提前通知工會的後果】第十三條【經營期限屆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第十四條【涉外勞動關係的認定】第十五條【時間效力】附錄附錄一勞動閤同常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9.18)集體閤同規定(2004.1.20)違反和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閤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5.10)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1.2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12.29)附錄二實用流程圖錶解除勞動閤同損害賠償計算公式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勞動爭議調解流程圖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勞動爭議訴訟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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