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建設部要求,由主編部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組織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和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共同對《室外給水排水和煤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TJ 32—78進行修訂,經有關部門專傢會審,批準為國傢標準,改名為《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 50032--2003。
隨著地震工程學科的發展和新的震害反映的積纍,TJ 32—78在內容上和技術水準上已明顯呈現不足,為此需加以修訂。此外,在工程結構設計標準體係上,亦已由單一安全係數轉嚮以概率統計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據此抗震設計亦需與之相協調匹配,對原規範進行必要的修訂。
本規範共有10章及3個附錄,內容包括總則、主要符號、抗震設計的基本要求、場地、地基和基礎、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盛水構築物、貯氣構築物、泵房、水塔、管道等。
《GB50032-2003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範》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製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範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製性條文的解釋,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具體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目錄
1 總則
2 主要術語、符號
2.1 術語
2.2 符號
3 抗震設計的基本要求
3.1 規劃與布局
3.2 場地影響和地基、基礎
3.3 地震影響
3.4 抗震結構體係
3.5 非結構構件
3.6 結構材料與施工
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 場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礎
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4 樁基
5 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5.1 一般規定
5.2 構築物的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應計算
5.3 構築物的竪嚮地震作用計算
5.4 構築物結構構件截麵抗震強度驗算
5.5 埋地管道的抗震驗算
6 盛水構築物
6.1 一般規定
6.2 地震作用計算
6.3 構造措施
7 貯氣構築物
7.1 一般規定
7.2 球形貯氣罐
7.3 臥式圓筒形貯罐
7.4 水槽式螺鏇軌貯氣罐
8 泵房
8.1 一般規定
8.2 地震作用計算
8.3 構造措施
9 水塔
9.1 一般規定
9.2 地震作用計算
9.3 構造措施
10 管道
10.1一般規定
10.2地震作用計算
10.3構造措施
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附錄B 有蓋矩形水池考慮結構體係的空間作用時水平地震作用效應標準值的確定
附錄C 地下直埋直綫段管道在剪切波作用下的作用效應計算
C.1 承插式接頭管道
c.2 整體焊接鋼管
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1 總則
1.O.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並施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經抗震設防後,減輕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特製訂本規範。
1.0.2 按本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構築物及管網,當遭遇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緻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遇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構築物不需修理或經一般修理後仍能繼續使用;管網震害可控製在局部範圍內,避免造成次生災害。當遭遇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構築物不緻嚴重損壞,危及生命或導緻重大經濟損失;管網震害不緻引發嚴重次生災害,並便於搶修和迅速恢復使用。
1.0.3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高於6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O.4 抗震設防烈度應按國傢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 本規範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的抗震設計。
對抗震設防烈度高於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設計,應按專門研究的規定設計。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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