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評分四、民間高利放貸刑法規製的路徑選擇 以非法經營罪規製情節嚴重的民間高利放貸行為具有必要性、閤法性和一定的閤理性,但是,在沒有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的情況下,難免齣現較大爭議、類案不同判,影響適用法律統一。筆者認為,為瞭解決理論上的爭議和實踐中的睏惑,防止非法經營罪成為“口袋罪”,有必要通過以下途徑適用刑法規製民間高利放貸行為。 (一)製定司法解釋明確民間高利放貸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聯閤製定司法解釋,明確民間高利放貸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並規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彆嚴重的具體情形。 (二)增設高利放貸罪 在沒有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的情況下,為強化對民間高利放貸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立法途徑規定高利放貸的罪與刑是比較理想的,具體為: 設立“高利放貸罪”,由於高利放貸行為破壞瞭金融管理秩序,故置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為第175條之二,具體條文可為: “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數罪並罰。” 幾點說明:第一,高利放貸罪侵犯的客體主要為國傢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觀上要求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以此區彆於民間藉貸和一般性高利放貸行為。第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彆嚴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貸的數額、非法獲利的數額以及放貸的次數、社會影響等內容,具體由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第四,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 。
評分四、民間高利放貸刑法規製的路徑選擇
評分(二)增設高利放貸罪
評分很不錯的書,對於喜歡曆史的人是不可或缺的
評分還沒翻閱,不足為評呀!
評分四、民間高利放貸刑法規製的路徑選擇
評分這是本好書,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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