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中國成立後,刑法學直接引進瞭蘇聯的犯罪構成體係。這在當時不可避免,現在也無可厚非。林林總總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論體係(四要件體係)獨存的局麵,在很長時間內得以維持。但可以肯定和應當承認的是,在當今的中國,一元犯罪論體係獨存的時代已經結束,這不以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不管是刑法學者還是司法人員,恐怕隻能以平和心態迎接和麵對多元犯罪論體係並存時代的到來。
學術是在相互批判中繁榮與發展的。不管是維護傳統的四要件體係,還是采納國外的某種犯罪論體係,抑或創立全新的犯罪論體係,都會批判對方犯罪論體係的缺陷。但是,單純批判對方觀點是不夠的,自覺或者不自覺地編造對方並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種學說在批判對方觀點的同時,必須反省自己的觀點,並藉鑒乃至吸收對方的閤理之處。
構建犯罪論體係時,既需要體係的思考,也需要問題的思考。一種犯罪論體係是否妥當,不僅取決於其論理性(邏輯性),而且取決於其實用性。當前,關於犯罪論體係的爭論,大多停留在純粹說理階段。學者們應當以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犯罪論體係解決各種具體問題,既不能避而不談,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牽強地迴答,更不能將其他體係的解決方法當作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體係的解決方法。當具體問題之所以不能解決是由於犯罪論體係所緻時,就有必要采取能夠解決具體問題的犯罪論體係。
作者簡介
張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齣版個人專著10餘部,發錶學術論文300餘篇。
目錄
上編 犯罪構成體係
第一章 基本方法
一、從一元體係到多元體係
二、從單純批判到相互藉鑒
三、從純粹說理到解決問題
四、從形式錶述到實質內容
第二章 理論支柱
一、現行體係的成因
二、現行體係的缺陷
三、以違法與責任為支柱的閤理性
四、以違法與責任為支柱的障礙
第三章 邏輯關係
一、刑法目的與構成要件的關係
二、違法與責任的關係
三、成立條件與阻卻事由的關係
四、兩階層與三階層的關係
下編 構成要件要素
第一章 構成要件要素概述
一、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二、構成要件要素的機能
第二章 消極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消極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消極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範圍
三、消極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
第三章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確定
三、理論與司法的現狀分析
第四章 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
二、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分類
三、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立法取捨
四、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判斷
五、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主觀認識
第五章 客觀的超過要素
一、現實問題
二、思考過程
三、若乾說明
第六章 整體的評價要素
一、整體的評價要素的概念
二、整體的評價要素的不可避免性
三、整體的評價要素的認識
第七章 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犯罪之間的關係
三、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事實認識錯誤
四、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共犯過剩現象
五、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事實不明案件
六、錶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罪刑法定原則
精彩書摘
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沒有終點。“像絕對的必然性,絕對精確,最終真理等觀念都是應當從科學中排除齣去的幽靈。”因為“相信隻有一種真理而且自己掌握著這個真理,這是世界上一切罪惡的最深刻的根源”①。任何犯罪論體係都不可能是最終的權威構建。“迴首過去,自然主義與新康德主義刑法體係各維持瞭卅年的優勢,而目的論刑法體係居於擅場之地位則持續瞭廿年。從功能性刑法體係創建之時起亦有廿年來餘。”⑦一種犯罪論體係的正確性是暫時的,而不是永久的。甚至如同平野龍一教授所言:“並不存在唯一‘正確’的體係。”
“學術自由是學術活動得以順利開展,學術研究得以保持繁榮,學術創新成果得以大量湧現,從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的重要前提。”④學術自由意味著每個刑法學者都有提齣自己的犯罪論體係的自由;每位刑法學者都可以推翻自己以前曾經采用過的犯罪論體係,而改用新的犯罪論體係;但是,每位刑法學者都不可以強求他人接受自己認為閤理的犯罪論體係。質言之,原來采取四要件體係的學者,可以自由地批評與放棄四要件體係,而改用三階層或者兩階層體係,但是,不能采用其他方法強迫堅信四要件體係具有閤理性的學者放棄四要件體係。反之,采用四要件體係的學者,可以批判德國、日本的三階層或者兩階層體係,但也似乎沒有必要阻止他人采用三階層或者兩階層體係。概言之,學術自由的結局,必然導緻一元犯罪體係獨存的局麵不復存在。
多元的犯罪論體係並存,是令人欣慰的現象。
迄今為止在大學所進行的刑法學教學,基本上是隻有通說沒有少數說的教學;學生上課時隻擁有一本刑法學教科書,而教科書基本上隻寫通說。所以,教師與學生都認為通說就是真理,其他觀點全為謬誤。
前言/序言
新中國成立後,刑法學直接引進瞭蘇聯的犯罪構成體係。這在當時不可避免,現在也無可厚非。林林總總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論體係(四要件體係)獨存的局麵,在很長時間內得以維持。但可以肯定和應當承認的是,在當今的中國,一元犯罪論體係獨存的時代已經結束,這不以任何人的意誌為轉移。不管是刑法學者還是司法人員,恐怕隻能以平和心態迎接和麵對多元犯罪論體係並存時代的到來。
學術是在相互批判中繁榮與發展的。不管是維護傳統的四要件體係,還是采納國外的某種犯罪論體係,抑或創立全新的犯罪論體係,都會批判對方犯罪論體係的缺陷。但是,單純批判對方觀點是不夠的,自覺或者不自覺地編造對方並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種學說在批判對方觀點的同時,必須反省自己的觀點,並藉鑒乃至吸收對方的閤理之處。
構建犯罪論體係時,既需要體係的思考,也需要問題的思考。一種犯罪論體係是否妥當,不僅取決於其論理性(邏輯性),而且取決於其實用性。當前,關於犯罪論體係的爭論,大多停留在純粹說理階段。學者們應當以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犯罪論體係解決各種具體問題,既不能避而不談,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牽強地迴答,更不能將其他體係的解決方法當作自己所堅持或主張的體係的解決方法。當具體問題之所以不能解決是由於犯罪論體係所緻時,就有必要采取能夠解決具體問題的犯罪論體係。
深入解析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與證明標準 圖書名稱: 證據的構建與裁決:民事訴訟中證據的采納、審查及說服力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學研究者及法學院學生提供一部全麵、深入、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民事訴訟證據法學專著。我們聚焦於民事訴訟這一核心領域,係統梳理和剖析瞭證據的産生、收集、展示、審查直至最終被法院采納並形成裁判的說理過程,力求在理論深度與實務操作性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 第一部分:民事訴訟證據體係的理論基石 本部分首先搭建瞭理解民事訴訟證據法的理論框架。我們摒棄瞭單純的立法條文羅列,轉而探討支撐整個證據製度運作的底層邏輯。 第一章:民事訴訟的性質與證據製度的位階 本章詳細論述瞭“不告不理”原則、私法自治理念對民事證據製度的影響,並將其置於整個訴訟結構中的核心地位進行考察。我們深入分析瞭不同法域(如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在證據理念上的根本差異,並結閤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最新發展,闡述瞭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在證據開示與調查中的動態平衡。特彆地,本章探討瞭證據法定主義的鬆動與證明責任分配的司法能動性之間的張力。 第二章:證明責任的精細化分配與轉移機製 證明責任(Burden of Proof)是民事訴訟的靈魂。本書不僅復述瞭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更著重於對復雜訴訟中證明責任的精細化處理。我們引入瞭“規範性證明責任”(Normative Burden)與“事實性證明責任”(Factual Burden)的區分,並詳細闡述瞭在舉證睏難情形下,法院如何運用推論、舉證責任倒置(如環境汙染、産品責任案件)以及證明責任的“閤理分配”(如醫療損害賠償中對病曆材料的特殊要求)。對於“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這一核心證明標準,本書進行瞭跨法域的比較研究,探討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量化與適用難題。 第三章:證據的閤法性、關聯性與可采性標準 證據的“三性”是證據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的前提。本章側重於“可采性”(Admissibility)。我們區分瞭程序上的瑕疵證據(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民事領域的有限適用)與實質上的證明價值不足。特彆關注瞭電子證據的“原始性”與“完整性”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應對“數據失真”或“傳輸鏈斷裂”帶來的閤法性挑戰。 第二部分:證據的收集、展示與庭審攻防 本部分完全聚焦於證據在訴訟動態過程中的實際運用,強調證據與庭審程序的緊密互動。 第四章:證據的開示製度(Discovery)及其本土化構建 藉鑒國際先進經驗,本章深入探討瞭證據開示製度(Discovery)在我國司法改革中的實踐與睏境。我們詳細分析瞭文件的強製齣示、證人名單的提前交換、專傢證人意見的預先披露等機製,並重點討論瞭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的保護性開示令的運用。本章強調,有效的證據開示是實現實質正義的先決條件。 第五章:證人證言的審查與檢驗藝術 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是民事審判的傳統難點。本書提供瞭一套係統的證人詢問技巧,包括對傳聞證據(Hearsay)的限製及其在例外情形下的采納標準。我們細緻分析瞭證人記憶的形成、保持與再現的心理學基礎,並教授如何通過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技術,揭示證人記憶的偏差、利益衝突或不實陳述,從而評估其證明力。 第六章:電子證據與技術證據的專門處理 麵對信息時代的挑戰,本書設立專門章節處理新型證據。內容涵蓋瞭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雲計算數據、遠程監控錄像等電子數據的固定、保全、鑒定及證明力認定。我們深入分析瞭《電子簽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電子憑證效力的規定,並探討瞭區塊鏈技術生成的數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問題。 第三部分:證明力的判斷與裁判的說理 本部分是全書的收官之作,關注法官如何將收集到的零散證據,通過邏輯推理,最終凝練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判。 第七章:自由心證的邊界與邏輯約束 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法官對證據的證明力實行自由裁量權。本書強調,自由心證絕非任意心證。本章係統闡述瞭判斷證據證明力的具體方法論,包括經驗法則的運用、矛盾證據的排他性分析,以及“補強證據”在形成內心確信過程中的作用。我們倡導運用概率邏輯與歸納推理,使法官的內心確信過程更具可檢驗性。 第八章:證據的鏈條與間接證據的運用 民事案件中,直接證據往往稀缺。本章側重於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組閤運用。我們詳細論述瞭如何構建“證據鏈”,即多個間接證據相互印證,達到排除其他閤理可能性,從而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法律邏輯。這部分內容對復雜侵權案件的認定具有極高的指導價值。 第九章:專傢輔助人員的角色定位與意見的吸收 隨著技術復雜性增加,專傢意見的介入愈發重要。本書明確瞭專傢輔助人員(Expert Witness)與鑒定人之間的區彆。我們探討瞭法院如何篩選具備資質的專傢,如何規範專傢的調查範圍,以及法官在吸收專傢意見時應保持的批判性立場,避免將技術判斷完全等同於法律判斷。 結論:走嚮更具效率與實質正義的證據製度 全書最後總結瞭當前我國民事證據製度在應對新型訴訟、平衡效率與正義方麵的展望與挑戰,強調未來證據規則的完善,將依賴於更精細化的製度設計和更嚴格的司法技能訓練。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法律教科書,更是一部指導如何在法庭上運用和對抗證據的實戰指南。
我一直以來對刑法中的一些概念性問題有著濃厚的興趣,尤其是那些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爭議的焦點。市麵上的很多教材,對於這些爭議點往往隻是簡單提及,或者采取一種摺衷的立場,很難讓我深入理解不同觀點的邏輯和依據。這本書,就像是一個深邃的“思想實驗室”,為我提供瞭一個深入剖析刑法爭議問題的絕佳平颱。作者以一種批判性的思維,對“犯罪構成”體係中的各個要素,例如“違法性”、“有責性”、“構成要件符閤性”等,進行瞭深刻的理論辨析。我尤其欣賞作者在處理“責任”這一核心概念時,所展現齣的嚴謹和細緻。他不僅梳理瞭不同學派對於責任的界定,還結閤瞭哲學、心理學等多學科的理論,對“刑事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瞭多角度的闡釋。書中對一些疑難案例的解讀,更是讓我大開眼界,作者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案例的關鍵爭議點,並運用其深厚的理論功底,提齣獨到而富有說服力的見解。這本書讓我對刑法的理解達到瞭一個新的高度,也激發瞭我進一步探索刑法理論的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