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持。但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观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犯罪论体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目录
上编 犯罪构成体系
第一章 基本方法
一、从一元体系到多元体系
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
三、从纯粹说理到解决问题
四、从形式表述到实质内容
第二章 理论支柱
一、现行体系的成因
二、现行体系的缺陷
三、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合理性
四、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障碍
第三章 逻辑关系
一、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违法与责任的关系
三、成立条件与阻却事由的关系
四、两阶层与三阶层的关系
下编 构成要件要素
第一章 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二、构成要件要素的机能
第二章 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
三、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第三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
三、理论与司法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分类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取舍
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判断
五、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认识
第五章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现实问题
二、思考过程
三、若干说明
第六章 整体的评价要素
一、整体的评价要素的概念
二、整体的评价要素的不可避免性
三、整体的评价要素的认识
第七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三、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认识错误
四、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犯过剩现象
五、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不明案件
六、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
精彩书摘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没有终点。“像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等观念都是应当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因为“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①。任何犯罪论体系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构建。“回首过去,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刑法体系各维持了卅年的优势,而目的论刑法体系居于擅场之地位则持续了廿年。从功能性刑法体系创建之时起亦有廿年来余。”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正确性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甚至如同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体系。”
“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繁荣,学术创新成果得以大量涌现,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前提。”④学术自由意味着每个刑法学者都有提出自己的犯罪论体系的自由;每位刑法学者都可以推翻自己以前曾经采用过的犯罪论体系,而改用新的犯罪论体系;但是,每位刑法学者都不可以强求他人接受自己认为合理的犯罪论体系。质言之,原来采取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自由地批评与放弃四要件体系,而改用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但是,不能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坚信四要件体系具有合理性的学者放弃四要件体系。反之,采用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批判德国、日本的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但也似乎没有必要阻止他人采用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概言之,学术自由的结局,必然导致一元犯罪体系独存的局面不复存在。
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是令人欣慰的现象。
迄今为止在大学所进行的刑法学教学,基本上是只有通说没有少数说的教学;学生上课时只拥有一本刑法学教科书,而教科书基本上只写通说。所以,教师与学生都认为通说就是真理,其他观点全为谬误。
前言/序言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持。但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观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犯罪论体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深入解析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 图书名称: 证据的构建与裁决: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纳、审查及说服力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法学院学生提供一部全面、深入、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学专著。我们聚焦于民事诉讼这一核心领域,系统梳理和剖析了证据的产生、收集、展示、审查直至最终被法院采纳并形成裁判的说理过程,力求在理论深度与实务操作性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体系的理论基石 本部分首先搭建了理解民事诉讼证据法的理论框架。我们摒弃了单纯的立法条文罗列,转而探讨支撑整个证据制度运作的底层逻辑。 第一章:民事诉讼的性质与证据制度的位阶 本章详细论述了“不告不理”原则、私法自治理念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并将其置于整个诉讼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进行考察。我们深入分析了不同法域(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证据理念上的根本差异,并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阐述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证据开示与调查中的动态平衡。特别地,本章探讨了证据法定主义的松动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能动性之间的张力。 第二章:证明责任的精细化分配与转移机制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民事诉讼的灵魂。本书不仅复述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更着重于对复杂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精细化处理。我们引入了“规范性证明责任”(Normative Burden)与“事实性证明责任”(Factual Burden)的区分,并详细阐述了在举证困难情形下,法院如何运用推论、举证责任倒置(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案件)以及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如医疗损害赔偿中对病历材料的特殊要求)。对于“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一核心证明标准,本书进行了跨法域的比较研究,探讨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量化与适用难题。 第三章: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可采性标准 证据的“三性”是证据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前提。本章侧重于“可采性”(Admissibility)。我们区分了程序上的瑕疵证据(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领域的有限适用)与实质上的证明价值不足。特别关注了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应对“数据失真”或“传输链断裂”带来的合法性挑战。 第二部分:证据的收集、展示与庭审攻防 本部分完全聚焦于证据在诉讼动态过程中的实际运用,强调证据与庭审程序的紧密互动。 第四章:证据的开示制度(Discovery)及其本土化构建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本章深入探讨了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实践与困境。我们详细分析了文件的强制出示、证人名单的提前交换、专家证人意见的预先披露等机制,并重点讨论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保护性开示令的运用。本章强调,有效的证据开示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先决条件。 第五章: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检验艺术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是民事审判的传统难点。本书提供了一套系统的证人询问技巧,包括对传闻证据(Hearsay)的限制及其在例外情形下的采纳标准。我们细致分析了证人记忆的形成、保持与再现的心理学基础,并教授如何通过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技术,揭示证人记忆的偏差、利益冲突或不实陈述,从而评估其证明力。 第六章:电子证据与技术证据的专门处理 面对信息时代的挑战,本书设立专门章节处理新型证据。内容涵盖了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云计算数据、远程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的固定、保全、鉴定及证明力认定。我们深入分析了《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凭证效力的规定,并探讨了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问题。 第三部分:证明力的判断与裁判的说理 本部分是全书的收官之作,关注法官如何将收集到的零散证据,通过逻辑推理,最终凝练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 第七章:自由心证的边界与逻辑约束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实行自由裁量权。本书强调,自由心证绝非任意心证。本章系统阐述了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具体方法论,包括经验法则的运用、矛盾证据的排他性分析,以及“补强证据”在形成内心确信过程中的作用。我们倡导运用概率逻辑与归纳推理,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过程更具可检验性。 第八章:证据的链条与间接证据的运用 民事案件中,直接证据往往稀缺。本章侧重于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组合运用。我们详细论述了如何构建“证据链”,即多个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达到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从而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逻辑。这部分内容对复杂侵权案件的认定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 第九章:专家辅助人员的角色定位与意见的吸收 随着技术复杂性增加,专家意见的介入愈发重要。本书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员(Expert Witness)与鉴定人之间的区别。我们探讨了法院如何筛选具备资质的专家,如何规范专家的调查范围,以及法官在吸收专家意见时应保持的批判性立场,避免将技术判断完全等同于法律判断。 结论:走向更具效率与实质正义的证据制度 全书最后总结了当前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在应对新型诉讼、平衡效率与正义方面的展望与挑战,强调未来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依赖于更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和更严格的司法技能训练。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教科书,更是一部指导如何在法庭上运用和对抗证据的实战指南。
我一直以来对刑法中的一些概念性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尤其是那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的焦点。市面上的很多教材,对于这些争议点往往只是简单提及,或者采取一种折衷的立场,很难让我深入理解不同观点的逻辑和依据。这本书,就像是一个深邃的“思想实验室”,为我提供了一个深入剖析刑法争议问题的绝佳平台。作者以一种批判性的思维,对“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各个要素,例如“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符合性”等,进行了深刻的理论辨析。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处理“责任”这一核心概念时,所展现出的严谨和细致。他不仅梳理了不同学派对于责任的界定,还结合了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对“刑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多角度的阐释。书中对一些疑难案例的解读,更是让我大开眼界,作者能够精准地捕捉到案例的关键争议点,并运用其深厚的理论功底,提出独到而富有说服力的见解。这本书让我对刑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激发了我进一步探索刑法理论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