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原则派生出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刑法的明确性等多个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如何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是法学中一件复杂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任务。《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并结合刑法分则对这一关系进行了细致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与现代法治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与现代法治的起源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与现代法治的基础、核心
三、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形式法治
四、罪刑法定的实质侧成与实质法治
五、形式侧面、实质侧面的统一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互动
第二章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一、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
二、罪刑法定与解释目标
三、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
四、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五、罪刑法定与其他解释
六、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
七、罪刑法定与阻却事由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与分则概念
一、汽车
二、印鉴
三、猥亵
四、同居
五、财物
六、毁坏
七、伪造
八、卖淫
九、淫秽物品
精彩书摘
布莱克斯通主张三权分立。他指出:“司法权以独立且分立的方式为一些特定的人所掌握——尽管这些人是由国王任命的,但却不能由他随意撤换——构成了保护公众自由(public.Iiberty)的一个重要因素;除非普通法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与立法权和行政权(the executive power)相分立,否则这种自由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不分立,那么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就会陷于专断法官的控制之中,因为这些法官的判决将只受他们自己的意见的左右,而不会受到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制约;尽管立法机构有可能会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但法官则必须服从这些基本原则。”①布莱克斯通调和了自然法与制定法,他将人权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相对权是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前者的总和是自然的自由。自由固然重要,但它苍白无力,不能抵制外来侵害,故需要组成国家来维护这种自由,人们委让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即保留自由权、安宁权、所有权等,让出其他权利。但如何保护个人保留的权利不受侵害呢?布莱克斯通认为,必须以制定法限制刑罚这种绝对权。既然是限制绝对权,就必须事先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让国民知晓。普通法可以通过长期的习惯与传统告知社会;制定法则必须通过文件或者印刷物向社会公布。由于制定法以向社会公布为前提,故事后法是必须禁止的。②布莱克斯通所作的重大贡献是将既不定形又不可知的普通法进行清晰连贯的陈述,使普通法具有合理的形式,使英国法日益变得在本质上不那么“神秘”和在形式上更加“实证主义”。③所以,与洛克等人从理念上推导出法治观念不同,布莱克斯通是从制定法来论述法治的,而其思想基础仍然是三权分立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原理。
前言/序言
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铁则,又是宪法原则,当然也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法治国思想;法治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有法治原则,后有罪刑法定原则;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后有罪刑法定主义;相反,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德国法治国思想的源泉是启蒙思想家的见解;而启蒙思想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基于封建时代罪刑擅断、国民随时可能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事实,并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使人民获得自由而提出了种种假设与思想。罪刑擅断给国民造成的痛苦最为严厉,因此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就是实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断。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义促进了英国现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出的首要法治原则,便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戴雪的观点,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有法治。
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几乎是19世纪所有文明国家的立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是迈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而且是最为重要、至为关键的一步。一个没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国家,不可能是法治国家。
《法哲学前沿探索:从规范到价值的转型》 导言:时代呼唤的法哲学重塑 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法治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挑战。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以及跨国合作的日益紧密,都对传统法律理论提出了根本性的拷问。本著作《法哲学前沿探索:从规范到价值的转型》,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旨在对当代法哲学进行一次深入而系统的梳理与重构。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学分支(如刑法学、民法学或诉讼法学)的细枝末节进行探讨,而是着眼于法律思维的底层逻辑、规范建构的哲学基础,以及法律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正当性论证。 全书的核心关切,在于考察现代法律思维如何从早期的“纯粹规范论”逐步过渡到更具实质关怀的“价值导向论”。这种转型不仅是学术思潮的演变,更是法律实践对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要求的必然回应。 第一编:规范论的限度与批判性继承 本编集中探讨二十世纪法律哲学中占据主流地位的规范主义思潮,特别是其代表性理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张力与当代困境。 第一章:凯尔森主义的“纯粹法”迷思 本章首先对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进行细致的剖析。我们考察其试图将法律从社会学、政治学和道德哲学中“纯化”的努力,重点分析“基本规范”(Grundnorm)在理论体系中的功能性作用及其哲学上的循环论证问题。本书认为,虽然纯粹法理论在确立法律的独立性和形式逻辑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它在处理法律的创设过程与外部效力时,显得力不从心。特别是在面对恶法(Unjust Law)的合法性质疑时,纯粹规范的立场暴露了其道德上的真空地带。 第二章:哈特与规则的开放性 紧接着,本章转向对H.L.A.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的深入解读。我们着重分析哈特对“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区分,以及“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在弥合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裂痕上的尝试。然而,本书也批判性地指出,哈特承认的“法律规则的边缘模糊性”(The Open Texture of Law)本身就构成了对纯粹规范性的根本挑战。在规则不适用的“灰色地带”,法官的裁量权本质上依赖于非形式的价值判断,这预示着法律解释必然要超越形式逻辑的藩篱。 第三章:法律作为社会事实的局限性 本章对比分析了法律社会学流派对法律规范的解构。从庞德的社会工程学到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官造法”的揭示,本编旨在说明,单纯将法律视为社会事实的产物或工具,虽然有其深刻的现实洞察力,但却无法为法律的“应当如此”提供充分的道德辩护和价值约束。规范的有效性,最终需要植根于更深层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编:价值转向:正义、目的与实质化 本编是全书的核心创新所在,它探讨法律哲学如何从对“什么是法”的本体论追问,转向对“法应该是什么”的目的论和价值论探寻。 第四章:德沃金的权利进路与原则优先性 我们详细阐述了罗纳德·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革命性挑战。重点聚焦于“原则”(Principles)与“政策”(Policies)的区分。本书强调,德沃金的理论揭示了法律解释中隐含的道德论证结构,即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必须诉诸于内在的道德一致性——“法律作为诚信的结合”(Law as Integrity)。这种诚信要求法律体系不仅要合法,更要合乎道德上的连贯性。 第五章:法律的实践理性与目的论 本章引入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并将其应用于现代法律体系的解释与适用。我们探讨了法律的目的性结构,即法律规范并非孤立的命令,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目的(如效率、公平、秩序)。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和平衡这些目的,以及它们如何内化为法律解释的价值尺度。这要求法律人具备一种“目的感”而非仅仅是“规则意识”。 第六章: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 本书深入分析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代法律价值论的影响。我们考察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如何为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提供基石。更进一步,本书批判性地探讨了仅仅依靠程序(如正当程序)能否完全保障实质正义。真正的法治,要求程序的设计本身就必须蕴含对人的尊严和基本平等的价值认同,这构成了法律价值的最高旨归。 第三编:解释学的转向与法律的开放性视野 规范与价值的张力,最终在法律解释的场域得到集中体现。本编聚焦于法律解释的哲学基础,以及解释的未来走向。 第七章:从解释到论证: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的遗产 本章引入现象学和诠释学的视角,讨论法律理解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结构。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是静态地等待被发现,而是在解释者的“视域融合”(Fusion of Horizons)中动态生成。法律解释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操作,而是一种包含了历史性、文化性和价值预设的深刻的论证实践。 第八章:法律解释中的“整体性”要求 本书倡导一种“法律整体论”的解释观。法律条文的意义必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语境中去理解,确保解释结果不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与价值连贯性。这种整体性不仅是逻辑上的,更是价值上的,它要求法律人始终保有对正义的终极追求。 第九章:跨文化语境下的法律价值冲突与对话 面对全球化的趋势,本编最后探讨了法律价值在不同文化和法律传统之间的碰撞与融合。本书强调,虽然核心的人权价值具有普遍性倾向,但其实质性内涵的理解和适用却必然受到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未来的法哲学必须具备开放的对话姿态,寻求跨越文化壁垒的共同价值基础,而非固守某一单一的规范框架。 结语:迈向更具人文关怀的法治未来 《法哲学前沿探索》最终论证:法律的健康发展,既不能脱离其形式的逻辑严谨性,更不能背离其对人类福祉的价值承诺。从规范到价值的转型,不是对形式法的抛弃,而是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价值嵌入与合法化。本书为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哲学框架,用以审视和重塑当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类尊严与社会公正的坚实工具。
第四段评价: 这本“比较刑法研究”真的是一场智力盛宴!作为一个对各国法律体系都充满好奇的人,这本书简直满足了我所有的期待。作者以一种宏大的视角,选取了几个不同国家(比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甚至一些亚洲国家的刑法体系)的经典案例,然后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他不仅仅是罗列各国法律条文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他揭示了这些差异背后所代表的不同的法治理念、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价值取向。比如,书中对比了关于“正当防卫”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界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判决差异,让我深刻体会到,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评价。这种跨文化的比较,不仅开阔了我的视野,也让我对“正义”这个概念有了更丰富、更深刻的理解。这本书的分析非常精细,涉及到很多历史渊源和理论争鸣,读起来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如果你是法律爱好者,绝对不容错过。它会让你感叹法律的博大精深,以及不同文化如何在法治的土壤上生长出独特的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