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由此原則派生齣成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類推、刑法的明確性等多個原則。在這一原則下,如何進行刑法解釋、如何在刑法解釋與罪刑法定間保持一定的張力,是法學中一件復雜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任務。《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從多個角度分析瞭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的關係,並結閤刑法分則對這一關係進行瞭細緻分析。既有理論深度,又對實踐有重要的指導和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張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傢谘詢委員,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齣版個人專著10餘部,發錶學術論文3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罪刑法定與現代法治
一、罪刑法定的淵源與現代法治的起源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與現代法治的基礎、核心
三、罪刑法定的形式側麵與形式法治
四、罪刑法定的實質側成與實質法治
五、形式側麵、實質側麵的統一與形式法治、實質法治的互動
第二章 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
一、罪刑法定與解釋主體
二、罪刑法定與解釋目標
三、罪刑法定與類推解釋
四、罪刑法定與擴大解釋
五、罪刑法定與其他解釋
六、罪刑法定與判斷方法
七、罪刑法定與阻卻事由
第三章 罪刑法定與分則概念
一、汽車
二、印鑒
三、猥褻
四、同居
五、財物
六、毀壞
七、僞造
八、賣淫
九、淫穢物品
精彩書摘
布萊剋斯通主張三權分立。他指齣:“司法權以獨立且分立的方式為一些特定的人所掌握——盡管這些人是由國王任命的,但卻不能由他隨意撤換——構成瞭保護公眾自由(public.Iiberty)的一個重要因素;除非普通法的實施在某種程度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the executive power)相分立,否則這種自由就不可能長期存在。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不分立,那麼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産就會陷於專斷法官的控製之中,因為這些法官的判決將隻受他們自己的意見的左右,而不會受到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製約;盡管立法機構有可能會背離法律的基本原則,但法官則必須服從這些基本原則。”①布萊剋斯通調和瞭自然法與製定法,他將人權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人生來就具有的權利,相對權是作為社會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前者的總和是自然的自由。自由固然重要,但它蒼白無力,不能抵製外來侵害,故需要組成國傢來維護這種自由,人們委讓一部分權利給國傢,即保留自由權、安寜權、所有權等,讓齣其他權利。但如何保護個人保留的權利不受侵害呢?布萊剋斯通認為,必須以製定法限製刑罰這種絕對權。既然是限製絕對權,就必須事先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讓國民知曉。普通法可以通過長期的習慣與傳統告知社會;製定法則必須通過文件或者印刷物嚮社會公布。由於製定法以嚮社會公布為前提,故事後法是必須禁止的。②布萊剋斯通所作的重大貢獻是將既不定形又不可知的普通法進行清晰連貫的陳述,使普通法具有閤理的形式,使英國法日益變得在本質上不那麼“神秘”和在形式上更加“實證主義”。③所以,與洛剋等人從理念上推導齣法治觀念不同,布萊剋斯通是從製定法來論述法治的,而其思想基礎仍然是三權分立與國民的預測可能性原理。
前言/序言
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鐵則,又是憲法原則,當然也是刑法學的永恒課題。
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産生於法治國思想;法治在刑法領域錶現為罪刑法定原則。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先有法治原則,後有罪刑法定原則;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後有罪刑法定主義;相反,罪刑法定主義推動瞭法治原則的形成。
德國法治國思想的源泉是啓濛思想傢的見解;而啓濛思想傢幾乎無一例外地基於封建時代罪刑擅斷、國民隨時可能遭受不可預測的刑罰懲罰的事實,並為瞭避免這種現象、使人民獲得自由而提齣瞭種種假設與思想。罪刑擅斷給國民造成的痛苦最為嚴厲,因此保障國民自由的前提,就是實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斷。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義促進瞭英國現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齣的首要法治原則,便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根據戴雪的觀點,沒有罪刑法定原則,就不可能有法治。
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幾乎是19世紀所有文明國傢的立國原則。實行罪刑法定主義是邁嚮法治國傢的第一步,而且是最為重要、至為關鍵的一步。一個沒有實行罪刑法定主義的國傢,不可能是法治國傢。
《法哲學前沿探索:從規範到價值的轉型》 導言:時代呼喚的法哲學重塑 進入二十一世紀,全球法治體係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性與挑戰。科技的飛速發展、社會結構的深刻變遷,以及跨國閤作的日益緊密,都對傳統法律理論提齣瞭根本性的拷問。本著作《法哲學前沿探索:從規範到價值的轉型》,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旨在對當代法哲學進行一次深入而係統的梳理與重構。本書並非對既有法學分支(如刑法學、民法學或訴訟法學)的細枝末節進行探討,而是著眼於法律思維的底層邏輯、規範建構的哲學基礎,以及法律製度在價值層麵的正當性論證。 全書的核心關切,在於考察現代法律思維如何從早期的“純粹規範論”逐步過渡到更具實質關懷的“價值導嚮論”。這種轉型不僅是學術思潮的演變,更是法律實踐對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權保障要求的必然迴應。 第一編:規範論的限度與批判性繼承 本編集中探討二十世紀法律哲學中占據主流地位的規範主義思潮,特彆是其代錶性理論——法律實證主義的內在張力與當代睏境。 第一章:凱爾森主義的“純粹法”迷思 本章首先對漢斯·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進行細緻的剖析。我們考察其試圖將法律從社會學、政治學和道德哲學中“純化”的努力,重點分析“基本規範”(Grundnorm)在理論體係中的功能性作用及其哲學上的循環論證問題。本書認為,雖然純粹法理論在確立法律的獨立性和形式邏輯方麵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但它在處理法律的創設過程與外部效力時,顯得力不從心。特彆是在麵對惡法(Unjust Law)的閤法性質疑時,純粹規範的立場暴露瞭其道德上的真空地帶。 第二章:哈特與規則的開放性 緊接著,本章轉嚮對H.L.A.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的深入解讀。我們著重分析哈特對“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區分,以及“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在彌閤實證主義與自然法理論之間裂痕上的嘗試。然而,本書也批判性地指齣,哈特承認的“法律規則的邊緣模糊性”(The Open Texture of Law)本身就構成瞭對純粹規範性的根本挑戰。在規則不適用的“灰色地帶”,法官的裁量權本質上依賴於非形式的價值判斷,這預示著法律解釋必然要超越形式邏輯的藩籬。 第三章:法律作為社會事實的局限性 本章對比分析瞭法律社會學流派對法律規範的解構。從龐德的社會工程學到現實主義法學對“法官造法”的揭示,本編旨在說明,單純將法律視為社會事實的産物或工具,雖然有其深刻的現實洞察力,但卻無法為法律的“應當如此”提供充分的道德辯護和價值約束。規範的有效性,最終需要植根於更深層的正當性基礎。 第二編:價值轉嚮:正義、目的與實質化 本編是全書的核心創新所在,它探討法律哲學如何從對“什麼是法”的本體論追問,轉嚮對“法應該是什麼”的目的論和價值論探尋。 第四章:德沃金的權利進路與原則優先性 我們詳細闡述瞭羅納德·德沃金對實證主義的革命性挑戰。重點聚焦於“原則”(Principles)與“政策”(Policies)的區分。本書強調,德沃金的理論揭示瞭法律解釋中隱含的道德論證結構,即法官在麵對疑難案件時,必須訴諸於內在的道德一緻性——“法律作為誠信的結閤”(Law as Integrity)。這種誠信要求法律體係不僅要閤法,更要閤乎道德上的連貫性。 第五章:法律的實踐理性與目的論 本章引入亞裏士多德的實踐理性概念,並將其應用於現代法律體係的解釋與適用。我們探討瞭法律的目的性結構,即法律規範並非孤立的命令,而是為瞭實現特定的社會目的(如效率、公平、秩序)。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和平衡這些目的,以及它們如何內化為法律解釋的價值尺度。這要求法律人具備一種“目的感”而非僅僅是“規則意識”。 第六章: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辯證統一 本書深入分析瞭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對當代法律價值論的影響。我們考察瞭“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原則如何為法律製度的閤法性提供基石。更進一步,本書批判性地探討瞭僅僅依靠程序(如正當程序)能否完全保障實質正義。真正的法治,要求程序的設計本身就必須蘊含對人的尊嚴和基本平等的價值認同,這構成瞭法律價值的最高旨歸。 第三編:解釋學的轉嚮與法律的開放性視野 規範與價值的張力,最終在法律解釋的場域得到集中體現。本編聚焦於法律解釋的哲學基礎,以及解釋的未來走嚮。 第七章:從解釋到論證:海德格爾與伽達默爾的遺産 本章引入現象學和詮釋學的視角,討論法律理解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結構。法律文本的意義不是靜態地等待被發現,而是在解釋者的“視域融閤”(Fusion of Horizons)中動態生成。法律解釋不再是單純的技術操作,而是一種包含瞭曆史性、文化性和價值預設的深刻的論證實踐。 第八章:法律解釋中的“整體性”要求 本書倡導一種“法律整體論”的解釋觀。法律條文的意義必須置於整個法律體係的語境中去理解,確保解釋結果不會破壞法律體係的內在一緻性與價值連貫性。這種整體性不僅是邏輯上的,更是價值上的,它要求法律人始終保有對正義的終極追求。 第九章:跨文化語境下的法律價值衝突與對話 麵對全球化的趨勢,本編最後探討瞭法律價值在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之間的碰撞與融閤。本書強調,雖然核心的人權價值具有普遍性傾嚮,但其實質性內涵的理解和適用卻必然受到特定社會文化背景的影響。未來的法哲學必須具備開放的對話姿態,尋求跨越文化壁壘的共同價值基礎,而非固守某一單一的規範框架。 結語:邁嚮更具人文關懷的法治未來 《法哲學前沿探索》最終論證:法律的健康發展,既不能脫離其形式的邏輯嚴謹性,更不能背離其對人類福祉的價值承諾。從規範到價值的轉型,不是對形式法的拋棄,而是對其進行更深層次的價值嵌入與閤法化。本書為法律理論工作者和實踐者提供瞭一個新的哲學框架,用以審視和重塑當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使法律真正成為維護人類尊嚴與社會公正的堅實工具。
第五段評價: 最近讀瞭一本關於“刑法的基本理論”的書,感覺像是給我的刑法知識打下瞭一個堅實的基礎。之前學刑法的時候,總感覺很多概念模模糊糊的,比如“故意”、“過失”、“因果關係”、“正犯”、“共犯”等等,雖然知道字麵意思,但總覺得無法完全理解其內在邏輯。這本書恰好彌補瞭我的這一不足。作者用非常清晰、嚴謹的語言,對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論進行瞭係統性的闡述。他從最基礎的“行為”概念講起,逐步深入到犯罪的構成要件,再到各種阻卻違法事由和責任事由,一步步構建起一個完整的刑法理論體係。我最喜歡的是書中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詳細解讀,以及它是如何貫穿於整個刑法體係始終的。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既有理論的高度,又不失實踐的指導意義。在解釋每一個理論概念時,作者都會引用大量的案例來佐證,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抽象的理論是如何體現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的。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刑法不再是“霧裏看花”,而是有瞭更清晰、更透徹的認識。強烈推薦給所有正在學習刑法,或者想係統梳理刑法理論的朋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