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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2版)》写作开始于2001年,一版于2004年8月推出。其间,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如火如荼。在参加物权法“一步一个坑”的起草工作过程中,作者深感物权立法的艰难不仅源于中国特有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社会现实的复杂,而且源于物权理论准备不足:在参加高层立法会议的学者们尚且为“存款人对其银行存款是否享有所有权”以及“股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争论不休时,我们怎能确信自己有能力去科学、妥当地面对和处理一大堆剪不断理还乱的重大复杂问题?于是,作者有意游离出立法现实,试图采用一种冷静的理性去
内容简介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2版)》采用新的观察角度和研究方法,对中国物权法的既有基本理论和制度进行深入的阐述和反思。在研究方法上,力图更为准确地把握和理解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理性思维模式,并在运用各种新的角度和思路重新分析作为此种思维方法杰出成果的德国物权基本理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理论的同时,发现和揭示其局限性和理论错误,同时,对于我国民法理论在引进、借鉴和参考德国及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理论的过程中出现的理解偏差及由此导致的制度设计缺陷,以及我国内地学者自创并提出的某些值得商榷的观点和理论,进行有针对性的评析并发表具有新意的看法。
作者简介
尹田,1954年2月生,四川宜宾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留校任教,1985年破格评为讲师,1992年评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留学,1995年破格评为教授,1998年任民商法博士生导师,1996年至1999年任法律系主任,1999年6月调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发表学术论文140多篇,出版著作、教材等16本。主要个人专著:《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繁体字版《法国现代契约法》于1999年10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出版,同名著作繁体字版于1999年11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物权的特性
一、导论
二、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
三、财产与物权的客体
四、物权与无形产权
五、关于物权定义及本质的理论纷争
六、附录:给梁慧星先生及王同学的有关复信
第二章 物权与债权
一、物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
二、物权与债权的特性比较及其批评
三、物权特性面临的挑战:债权的绝对性与“物权债权化及债权物权化”
四、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
第三章 一物一权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一、物权标的之特定性与独立性
二、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三、法人财产双重所有权理论之批评
四、我国《物权法》的模糊立场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
二、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及思考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及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及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二、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和性质
三、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请求权的必要性
四、对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以及《物权法》
有关规定之评价
第六章 物权行为的理论纷争
一、概说
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四、物权行为理论纷争的评说
第七章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的对象及价值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四、我国立法模式选择
五、物权公示的公信原则
六、有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
第八章 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二、进一步的思考: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之评析
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第九章 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相分立的技术原因
三、结论
本书直接引用的参考书目
一、法文著作
二、翻译著作
三、中国内地学者著作
四、中国台湾地区学者著作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物权的特性
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为此,本章讨论的重点问题包括:物权法的对象仅仅是财产的静态支配关系吗?知识产权与物权真的具有本质区别吗?物权究竟是人对物的权利还是人对人的权利?
一、导论
物权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当无疑义。但有学者告诉我们: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这一问题一直就是民法学者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现今,学者就此问题的论争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之趋势”。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中详尽列举的关于物权的二十几种不同定义(仅限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某些日本学者所提出者),似乎也在昭示着这一问题的严峻。
如果不能清晰地回答物权是什么,则具体物权的面貌便更有可能模糊。例如所有权。不妨设问:什么是所有权?估计人人均会回答: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但问题却有可能并不如此简单。比如在讨论公司财产及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时,就有学者认为: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概括成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可以称为‘法人所有权’”。“然而法人所有并不否认股东所有,因为股东在其出资之后,并不丧失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至于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应作何对待?另有学者指出了“股权和所有权的可转化性”,认为:“而股权却是从所有权转化而来,二者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形态的不同。公司的股东虽然只享有股权,但公司的财产完全来自各个股东的出资,公司终止后,财产仍然归股东分配,所以公司的财产归根到底是属于所有股东共同所有。”
前言/序言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2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