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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1
ISBN:7023462675378
商品编码:28664028068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定价:4元

作者:本社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6-1

ISBN:9787503693670

字数:8000

页码:14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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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统计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情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括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务院有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局制定,或者由统计局和务院有部门共同制定,报务院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务院有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构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批准或者原备案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情力普查由务院统一领导,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构和有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统计标准由统计局制定,或者由统计局和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务院有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情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部门提供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按照有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统计数据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有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务院设立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的统计工作。
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构,承担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构,或者在有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的问题询问有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或者有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构和有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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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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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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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是中国国家统计局主管、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统计活动,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自1987年颁布以来,《统计法》历经多次修订,不断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统计监管体系,加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 第一章 总则 《统计法》总则确立了统计工作在国家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机关、单位及个人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统计工作的原则: 法律规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类、准确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这意味着,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发布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通过法定途径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国家统计体系: 法律明确了国家统计体系的组成,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地方的统计机构。这种体系的设立,确保了全国统计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有效运行。 统计调查的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严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这些是统计工作的基本底线,也是法律的核心约束。 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法律规定了各级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包括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发布统计信息等。同时,也强调了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统计的保密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出具体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二章 统计调查 本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法以及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统计调查的计划与审批: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经过国家统计局的审批。地方和部门的统计调查也需要符合国家统计的整体规划。这保证了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统计调查方案: 任何一项统计调查都必须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时间、组织实施等。调查方案的科学性直接影响调查结果的质量。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有义务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是统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的基础。 统计调查的保密义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履行对调查对象信息的保密义务,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统计调查的质量保证: 法律要求统计机构采取措施,保证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包括建立健全统计质量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结果进行核查等。 第三章 统计信息发布 本章规范了统计信息的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强调了统计信息的公开透明和权威性。 统计信息的发布主体: 明确规定,统计信息由国家统计机构统一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信息,不得与国家统计机构发布的信息相矛盾。 统计信息的发布内容: 统计机构发布的统计信息,应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标准为依据。 统计信息的发布形式和时间: 统计信息应当以法定形式和法定时间向社会公布,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禁止发布的内容: 法律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的使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合理利用统计信息,为决策、研究和监督提供依据。 第四章 统计监督 本章聚焦于统计监督的体制、内容和程序,旨在发现和纠正统计工作中的问题,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统计监督的职责: 统计机构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进行监督。这包括对统计活动的合法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统计信息的准确性等进行监督。 统计监督的内容: 统计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统计调查方案的合规性、统计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统计信息的发布情况等。 统计监督的程序: 法律规定了统计监督的程序,包括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确保监督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统计机构有权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统计监督的保障: 法律为统计监督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保障,例如规定了统计调查对象配合监督的义务,以及对阻碍监督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章是《统计法》的重点和核心,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 法律明确列举了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如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泄露统计秘密等。 行政责任: 对上述行为,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改正、撤销职务等行政处罚。对于单位,则会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民事责任: 如果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严重危害国家统计数据安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的处罚: 法律对单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强调了单位作为统计责任主体的地位。 对个人处罚的区分: 法律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有所区分,体现了责任的层层传导。 第六章 附则 本章对《统计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以及生效日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统计活动。 解释权: 法律的解释权归属国务院。 生效日期: 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日期。 修订版《统计法》的重点和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统计法》的修订版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化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修订版加大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处罚的额度,并明确了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责机制。这对于维护统计数据的公信力,保障国家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完善统计监督体系: 法律明确了统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强调了统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为统计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3. 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强调调查对象义务的同时,修订版更加注重对统计调查对象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强了调查对象的配合度。 4. 促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法律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鼓励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5. 提升统计法治化水平: 通过对统计法律责任的细化和明确,进一步提升了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统计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版是国家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成果。它不仅为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对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出版社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其旗舰店出版的《统计法》修订版,对于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普及意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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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长期关注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人,我深知统计数据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关注是我的习惯。这次在“法律出版社旗舰店”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版》,纯粹是出于对国家权威出版物的信任,以及希望能够获得最准确、最前沿的法律信息。收到书后,我被它的整体质量深深折服。无论是书籍的设计、印刷质量,还是内容的排版,都体现了出版方的专业水准。我对《统计法》的认识,过去可能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报道和讨论中,但通过这本书,我得以系统性地、深入地了解其全貌。书中对于统计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组织以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让我对整个统计体系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特别是一些关于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我理解国家如何通过统计手段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供了重要的视角。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这本书的严谨性和条理性,使得我能够相对轻松地理解其中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是一本法律书籍,更是一扇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窗口,让我得以窥见其背后严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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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购书的初衷,是想系统性地了解一下国家在统计领域的一些基本框架和原则。我一直认为,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是理解一个社会运行机制的关键。抱着这样的想法,我开始在各大平台上搜寻相关的书籍,最终在“法律出版社旗舰店”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版》。这本书的到来,让我的学习过程变得异常顺畅。打开书本,我首先被它的编排方式所吸引。内容由浅入深,从总则到具体条款,再到一些相关的附录和解释,都安排得非常得当。对于我这样一个初次接触《统计法》的读者来说,它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学习路径。我可以先了解整体的框架,然后再深入到具体的细节。书中对一些专业术语的解释也十分到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一些复杂的法律概念解释得明明白白。这大大降低了我的阅读门槛,让我能够更快地理解和吸收其中的知识。阅读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一个严谨而有序的法律殿堂,感受到国家在统计数据管理方面的重视和规范。这本书不仅让我掌握了《统计法》的基本内容,更让我对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是一次非常愉快的知识探索之旅,也是一次高质量的学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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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为了准备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去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期间尝试了多种信息获取渠道,但总觉得不够全面,缺乏一个权威性的参照。偶然间,我在“法律出版社旗舰店”看到了这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修订版》。刚拿到手,我就被它沉甸甸的分量和精致的装帧所吸引。打开后,第一感觉就是专业!里面的法律条文清晰、规范,排版非常合理,便于查找和阅读。我尤其欣赏的是,它不仅仅罗列了法律条文,还在一些关键的条款后面附带了相关的解释和说明,这对于我这样非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来说,简直是及时雨。很多时候,单看条文可能难以理解其背后的深意和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但这本书的注释和说明,极大地帮助我解决了这个问题。项目涉及到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而《统计法》正是其中的核心法律依据。这本书为我提供了最直接、最权威的信息来源,让我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避免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违规操作。而且,它的内容更新也及时,反映了最新的法律修订,这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尤为可贵。对于需要精确、可靠的法律依据来支撑工作的人来说,这本书绝对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它带来的安心感和专业度是无与伦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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