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德)考夫曼 法律出版社 当代德国代表性法学著作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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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考夫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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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47317
商品编码:25048269327
出版时间:2013-04-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60元)
书号: 9787511847317
定价: 60.00
作者/编者: (德)考夫曼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年04月


内容简介

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代表作,是其关于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思考内容之提炼和总结。


旨在系统全面地介绍当代德国法学现状并代表其水平的学术成果。《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主要包含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法哲学的问题史,自然法问题等内容。




作者简介

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慕尼黑大学正教授,法哲学与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院长。拜因科学院终身会员,被授予德国联邦*十字勋章。

温弗里德·哈斯莫尔(WinfriedHassemer),1940年生,法律专业学生(1959—1963),萨尔州大学学术助理(1964-1969),法学博士(1967,阿尔图·考夫曼门下),慕尼黑大学学术助理(1970—1972),教授候选人(1972),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理论、法社会学和刑法教授(自1973),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腊撒落尼克大学名誉法学博士(1998)。 

郑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律-经济学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语译著为: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2004年)、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阿图尔·考夫曼中译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版序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内容要览

A. 绪论

1. 法哲学, 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阿图尔·考夫曼)1.1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

1.2法哲学的对象

1.3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1.4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1.5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1.6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1.6.1本体论(作为客观的世界)

1.6.2认识论(作为主观的世界)

1.6.3存在哲学(作为自发成长过程的世界)

1.6.4不同倾向的综合

1.7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B.历史商谈

2.法哲学的问题史(阿图尔·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学的历史发展

2.2.1古代法哲学

2.2.1.1远古时代

2.2.1.2前苏格拉底时期

2.2.1.3智者学派

2.2.1.4雅典哲学

2.2.1.5斯多亚学派

2.2.2中世纪的法哲学

2.2.2.1从古代向中世纪的过渡

2.2.2.2奥古斯丁

2.2.2.3托马斯·阿奎那

2.2.2.4经院哲学的终结

2.2.3近代法哲学

2.2.3.1哲学和科学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终结

2.2.3.3.1历史法学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学

2.2.3.3.3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

2.2.3.3.4唯物主义历史观

2.2.3.3.5后黑格尔时代

2.2.3.4法学实证主义

2.2.3.5法实证主义的崩溃

2.2.3.6法哲学与民族社会主义

2.2.4*次世界大战后的新开端

2.2.4.1自然法的复兴

2.2.4.2新实证主义

2.2.4.3功能主义

2.2.4.4继续革新法律的尝试

2.2.4.4.1先验论的(现象学的)法律学说

2.2.4.4.2事情逻辑的结构

2.2.4.4.3事情的本质

2.2.4.4.4新黑格尔主义

2.2.4.5形式论研究方向——分析法律理论,规范

理论,法律逻辑学,词序学, 修辞学

2.2.4.6分析学—诠释学话题

2.2.5*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学

2.2.5.3法人类学

2.2.5.4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

2.2.5.4.1诠释学

2.2.5.4.2论证理论

2.2.5.5“法的一般原则” 理论

2.3近代法律方法学说的历史发展

2.3.1立法理论

2.3.2弗里德里希·卡尔·封·萨维尼

2.3.3概念法学

2.3.4经验的法实证主义

2.3.4.1恩斯特·鲁道夫·比尔林

2.3.4.2鲁道夫·封·耶林

2.3.4.3利益法学

2.3.4.4自由法运动

2.3.4.5经验法律社会学

2.3.5逻辑的法实证主义,尤其是汉斯·凯尔森的

“纯粹法学”2.3.6小结

2.3.6.1理性的价值判断

2.3.6.2法学——一种科学?

2.3.6.3推论的方法

2.3.6.4推理的类型

2.3.6.4.1演绎

2.3.6.4.2归纳

2.3.6.4.3类比和设证

2.3.7法律实现的过程中的等级结构

2.3.8法律方法的诠释学理解

2.3.8.1前理解,循环,解释,推论

2.3.8.2等置理论

2.3.8.3法官的自由法律续造

2.3.8.4立法的方法

2.3.8.5方法的选择

2.4程序正义论

2.4.1系统理论

2.4.2契约模式

2.4.3商谈模式

2.4.4真理一致理论

2.5以个人为基础的程序正义论提纲

C.重点问题

3. 自然法问题:一个系统的指南(京特·埃尔沙伊德)3.1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

3.1.1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双层模式

3.1.2双层模式的法律理论之考问

3.1.3“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问题的法律

理论之前提

3.1.4法律在作为自然法反思诱因的不公正国家

中的历史作用

3.1.5法的不可把握性观念:现代自然法思维的

共同标准

3.1.6作为法律认识过程的结构问题的自然法

观念

3.1.7法之认识权限的实证化问题

3.1.8自然法与抵抗

3.1.9*的结构:“更高”秩序的自然法问题之

探讨

3.1.9.1自治原则

3.1.9.2不存在教义学的正确性

3.1.9.3相对主义的界限

3.1.9.4正确性、合意、决断

3.1.10实证法的双重自然法标准

3.2自然法论证的问题

3.2.1自然法论证的可传授性问题

3.2.2作为理性法的自然法

3.2.3论证理论倾向

3.2.4理性法论证的结构

3.2.4.1*形式原则的含义

3.2.4.2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

3.2.4.2.1十诫公式和基本权利公式的作用方式

3.2.4.2.2公式的效果

3.2.4.2.2.1公式的抽象特点

3.2.4.2.2.2公式的空想特点

3.2.4.2.3公式与具体的整体

3.2.4.3自然法的元规则

3.2.4.4程序原则

3.3通向具体的自然法之路

3.3.1作为具体化努力集大成者的“事情的本质”

3.3.2“事情的本质”与实践法学

3.3.2.1对事情的本质之思考:一个例子

3.3.2.2对该例子的批评

3.3.3批评的方法论前提:实然和应然之问题

3.3.4对“事情的本质”的二元方法论之解释和

应用

3.3.5事情的本质是从实然通向应然的桥梁吗?

3.3.6通过事情的本质的基本本体理论克服实然和

应然的二元主义?3.4抽象的、唯理的自然法与事情的本质

之思维

比较

3.5作为法哲学问题的法的历史性

3.5.1正确的法处在变化之中?

3.5.2“编纂”永恒的自然法?

3.5.3具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施塔姆勒)

3.5.3.1批判的适应

3.5.4历史上正确之法的存在哲学之证立

3.5.4.1决定与发现的统一

3.5.4.2评论

3.5.5历史哲学对法的证立

4. 法律体系与法典:法律对法官的约束

(温弗里德·哈斯

默尔)

4.1小引4.2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4.2.1法典与“推论思想”

4.2.2法典与法院司法

4.2.2.1法的确定性

4.2.2.2法律知识的系统化

4.2.2.3法律判决的合法性

4.2.2.4法的实证化

4.3法典在案件判决中的功能

4.3.1 

法官的自由与受约束性4.3.2约束法官的法律基础

4.3.3对约束假定的批评

4.3.4约束假定的机会

4.3.4.1通过解释规则的约束

4.3.4.2通过法官法的约束

4.3.4.3通过法律教义学的约束

4.3.4.4通过非形式的纲要的约束

4.3.5事实约束和约束原则

5.法律与语言(弗里特约夫·哈夫特)

引言

5.1法律者的文体

5.2法律与语言哲学

5.3一个“谨慎的乌托邦”

6. 法律逻辑学(乌尔弗里德·诺伊曼)

6.1逻辑学的概念

6.2三段论和“司法三段论”

6.3逻辑演算

6.3.1命题演算

6.3.2谓词演算

6.4逻辑在法律中的效用能力

6.4.1法律命题的形式化

6.4.2法律命题的公理化

6.4.3法学中“形式的”逻辑和“自然的”逻辑

6.5约束力问题

6.5.1逻辑证立的可能性

6.5.2法学中的直觉主义逻辑

6.5.3逻辑的对话式证立

6.5.4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

7. 规范理论(洛塔尔·菲利普斯)

7.1诫律与命令——结构的差别

7.2决定与评价——关于允许的问题

7.3规范与分工行为——由于不作为的违反诫律

7.4对规范性的文恩图和道义逻辑之补述

续记

D.理论阵营

8. 分析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

8.1法实证主义的不同方向

8.2方法与定义

8.3结构理论360

8.4法的有效性3628.5法与道德363

8.6分析法律理论与法律论证366

9. 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诠释学(乌尔里希·施罗特)

3699.1新的诠释哲学369

9.2诠释哲学的功能及对它的批评372

9.3规范应用于个案的问题375

9.3.1规范的“意义”之意义375

9.3.2判例规范的理论:法律适用实践的描述378

9.3.3如何发现和审查规范的适用标准?380

9.3.3.1认识论上的难题380

9.3.3.2解释的难题380

9.3.4不确定的解释标准和判决结果389

9.3.5解释标准和素质评价390

9.3.6法律决定的适用标准和结果导向上的疑难391

10.系统理论(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395

10.1初始形势395

10.2系统的概念396

10.3作为系统分析的社会学理论397

10.3.1一般系统论398

10.3.2控制系统论400

10.3.2.1梗概400

10.3.2.2应用法学的控制论模式401

10.3.3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模式404

10.3.4结构—功能的和功能—结构的系统论

(塔尔科特·帕森斯——尼克拉斯·卢曼)40510.3.5法律的控制论调

整理论41410.3.6系统的自我控制理论(自动控制)415

10.4一般的批评性说明421

10.4.1哈贝马斯的批评422

11. 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佩尔·马楚雷克)42811.1从政治经济批判到法律批判428

11.2法的形式的起源430

11.2.1商品形式与法的形式430

11.2.2法的形式与生产432

11.3批判理论435

11.3.1法的情势批判研究437

11.3.2法的含义之确定439

11.3.3法的模式之确定439

11.4社会主义法律理论440

11.5阶级的司法442

E. 法学的诸理论

12. 法学的科学理论(乌尔弗里德·诺伊曼)44712.1法学与科学理论447

12.2法学的科学性448

12.2.1对象之维448

12.2.2方法之维450

12.3法学与分析性科学理论450

12.3.1经验主义的含义标准450

12.3.2法律命题的可检验性451

12.3.3法学中的证伪模式452

12.3.4法学概念构建的难题454

12.3.5法律教义学中的理论45612.4作为行为科学的法学45812.4

.1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458

12.4.2法学的社会技术含义459

12.4.3作为政治科学的法学461

13.法学与社会科学(阿尔弗里德·比勒斯巴赫)46413.1法学与社会科学的多种联系464

13.2诸研究方向465

13.2.1联结点465

13.2.2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466

13.2.3功能的考虑467

13.2.4经验的社会研究468

13.3法律规范——社会规范469

13.3.1规范是社会控制的工具46913.3.2螺旋作用470

13.3.3通过规范和制裁的行为之常规性470

13.3.4法的双重功能471

13.4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对社会科学

成就的接受474

13.4.1法律者的社会化问题475

13.4.2法律的事实研究476

13.4.3立法学说478

13.4.4犯罪学之例480

13.4.5制裁活动的选择性482

13.4.6法人类学487

F.趋势

14.法律的规范适用的方式:确定,论证和判决

(约亨·施奈德、乌尔里希·施罗特)495

14.1法官行为的社会学分析495

14.1.1法官行为的“理解”与“依据”495

14.1.2作为判决确定的态度496

14.1.3角色理论和判决行为498

14.2分析法官行为的可能性501

14.2.1法官行为的要素501

14.2.2法官行为的分析与目标502

14.2.3问题清单503

14.3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503

14.4法律论证504

14.4.1规章的论证理论505

14.4.2理解的论证理论508

14.4.3经验的论证理论510

14.5判决理论511

14.5.1规范性倾向511

14.5.2理解性倾向518

14.5.3描述性判决理论521

15.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法律信息学(约亨·施奈德)527

15.1计算机的运用是对理论与教义学的挑

战——概论52715.1.1

“电子数据处理与法律”52715.1.2游离于理论与实践之间528

15.1.3实践能力,培训529

15.1.4缺乏理论建树的JURIS法律信息系统530

15.1.5“法律与技术”,电子数据处理法532

15.2分支,主题53515.2.1分支的一览表535

15.2.2法律者的电子数据处理知识537

15.3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自动化539

15.3.1决定的结构539

15.3.2远程通讯540

15.3.3诉讼文书,法律上诉541

15.4不同的法律信息系统,法律信息的传递543

15.4.1JURIS法律信息系统——简短的概括543

15.4.2JURIS法律信息系统:危害和要求

——对法律信息系统的示范性54515.4.2.1法律信息系统的目标545

15.4.2.2法律信息系统的危险546

15.4.2.3法律信息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548

15.4.3信息与决定之间的作用关联550

15.4.4司法自动化,法律工作台,办公通讯553

15.5自动化的法律判决556

15.6行政管理自动化559

15.7信息权,数据保护560

15.8理论建构,培训564

附录566

人名对照索引566

术语对照索引601

作者简介653

译者简介656

译者谢辞657

重印后记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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