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德)考夫曼 法律齣版社 當代德國代錶性法學著作 德國法

正版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 (德)考夫曼 法律齣版社 當代德國代錶性法學著作 德國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5

[德] 考夫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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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深圳中法圖旗艦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47317
商品編碼:25048269327
齣版時間:2013-04-01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名: 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60元)
書號: 9787511847317
定價: 60.00
作者/編者: (德)考夫曼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3年04月


內容簡介

德國法學傢阿圖爾·考夫曼教授代錶作,是其關於法哲學和法律理論思考內容之提煉和總結。


旨在係統全麵地介紹當代德國法學現狀並代錶其水平的學術成果。《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主要包含法哲學,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法哲學的問題史,自然法問題等內容。




作者簡介

阿圖爾·考夫曼教授,慕尼黑大學正教授,法哲學與法律信息研究所所長,慕尼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院長。拜因科學院終身會員,被授予德國聯邦*十字勛章。

溫弗裏德·哈斯莫爾(WinfriedHassemer),1940年生,法律專業學生(1959—1963),薩爾州大學學術助理(1964-1969),法學博士(1967,阿爾圖·考夫曼門下),慕尼黑大學學術助理(1970—1972),教授候選人(1972),美因河畔法蘭剋福大學法律理論、法社會學和刑法教授(自1973),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自1996),希臘撒落尼剋大學名譽法學博士(1998)。 

鄭永流,男,湖北省麻城市人,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曾任德國薩爾州大學法律-經濟學院客座教授(1993-1996年)、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代理教授(2004年)。主要德語譯著為:考夫曼、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2002年)、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2004年)、薩維尼,《曆史法學派的基本思想》(2009年),均由法律齣版社齣版。




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阿圖爾·考夫曼中譯本序

德文第六版序

德文*版序

翻譯凡例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錶

內容要覽

A. 緒論

1. 法哲學, 法律理論和法律教義學(阿圖爾·考夫曼)1.1法哲學與法律教義學

1.2法哲學的對象

1.3法哲學中的正確問題

1.4科學主義、哲學主義的謬誤與誤待哲學

1.5法哲學與法律理論

1.6哲學和法哲學的根源

1.6.1本體論(作為客觀的世界)

1.6.2認識論(作為主觀的世界)

1.6.3存在哲學(作為自發成長過程的世界)

1.6.4不同傾嚮的綜閤

1.7當今哲學和法哲學的任務

B.曆史商談

2.法哲學的問題史(阿圖爾·考夫曼)

2.1引言

2.2法哲學的曆史發展

2.2.1古代法哲學

2.2.1.1遠古時代

2.2.1.2前蘇格拉底時期

2.2.1.3智者學派

2.2.1.4雅典哲學

2.2.1.5斯多亞學派

2.2.2中世紀的法哲學

2.2.2.1從古代嚮中世紀的過渡

2.2.2.2奧古斯丁

2.2.2.3托馬斯·阿奎那

2.2.2.4經院哲學的終結

2.2.3近代法哲學

2.2.3.1哲學和科學的近代理解

2.2.3.2近代自然法

2.2.3.3古典自然法的終結

2.2.3.3.1曆史法學派

2.2.3.3.2康德的批判哲學

2.2.3.3.3黑格爾的唯心主義哲學

2.2.3.3.4唯物主義曆史觀

2.2.3.3.5後黑格爾時代

2.2.3.4法學實證主義

2.2.3.5法實證主義的崩潰

2.2.3.6法哲學與民族社會主義

2.2.4*次世界大戰後的新開端

2.2.4.1自然法的復興

2.2.4.2新實證主義

2.2.4.3功能主義

2.2.4.4繼續革新法律的嘗試

2.2.4.4.1先驗論的(現象學的)法律學說

2.2.4.4.2事情邏輯的結構

2.2.4.4.3事情的本質

2.2.4.4.4新黑格爾主義

2.2.4.5形式論研究方嚮——分析法律理論,規範

理論,法律邏輯學,詞序學, 修辭學

2.2.4.6分析學—詮釋學話題

2.2.5*自然法和法實證主義

2.2.5.1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2.2.5.2基督教法哲學

2.2.5.3法人類學

2.2.5.4在敞開的體係中論證

2.2.5.4.1詮釋學

2.2.5.4.2論證理論

2.2.5.5“法的一般原則” 理論

2.3近代法律方法學說的曆史發展

2.3.1立法理論

2.3.2弗裏德裏希·卡爾·封·薩維尼

2.3.3概念法學

2.3.4經驗的法實證主義

2.3.4.1恩斯特·魯道夫·比爾林

2.3.4.2魯道夫·封·耶林

2.3.4.3利益法學

2.3.4.4自由法運動

2.3.4.5經驗法律社會學

2.3.5邏輯的法實證主義,尤其是漢斯·凱爾森的

“純粹法學”2.3.6小結

2.3.6.1理性的價值判斷

2.3.6.2法學——一種科學?

2.3.6.3推論的方法

2.3.6.4推理的類型

2.3.6.4.1演繹

2.3.6.4.2歸納

2.3.6.4.3類比和設證

2.3.7法律實現的過程中的等級結構

2.3.8法律方法的詮釋學理解

2.3.8.1前理解,循環,解釋,推論

2.3.8.2等置理論

2.3.8.3法官的自由法律續造

2.3.8.4立法的方法

2.3.8.5方法的選擇

2.4程序正義論

2.4.1係統理論

2.4.2契約模式

2.4.3商談模式

2.4.4真理一緻理論

2.5以個人為基礎的程序正義論提綱

C.重點問題

3. 自然法問題:一個係統的指南(京特·埃爾沙伊德)3.1自然法還是法律實證主義

3.1.1法律實證主義的概念——雙層模式

3.1.2雙層模式的法律理論之考問

3.1.3“自然法還是法律實證主義”問題的法律

理論之前提

3.1.4法律在作為自然法反思誘因的不公正國傢

中的曆史作用

3.1.5法的不可把握性觀念:現代自然法思維的

共同標準

3.1.6作為法律認識過程的結構問題的自然法

觀念

3.1.7法之認識權限的實證化問題

3.1.8自然法與抵抗

3.1.9*的結構:“更高”秩序的自然法問題之

探討

3.1.9.1自治原則

3.1.9.2不存在教義學的正確性

3.1.9.3相對主義的界限

3.1.9.4正確性、閤意、決斷

3.1.10實證法的雙重自然法標準

3.2自然法論證的問題

3.2.1自然法論證的可傳授性問題

3.2.2作為理性法的自然法

3.2.3論證理論傾嚮

3.2.4理性法論證的結構

3.2.4.1*形式原則的含義

3.2.4.2十誡公式和基本權利公式

3.2.4.2.1十誡公式和基本權利公式的作用方式

3.2.4.2.2公式的效果

3.2.4.2.2.1公式的抽象特點

3.2.4.2.2.2公式的空想特點

3.2.4.2.3公式與具體的整體

3.2.4.3自然法的元規則

3.2.4.4程序原則

3.3通嚮具體的自然法之路

3.3.1作為具體化努力集大成者的“事情的本質”

3.3.2“事情的本質”與實踐法學

3.3.2.1對事情的本質之思考:一個例子

3.3.2.2對該例子的批評

3.3.3批評的方法論前提:實然和應然之問題

3.3.4對“事情的本質”的二元方法論之解釋和

應用

3.3.5事情的本質是從實然通嚮應然的橋梁嗎?

3.3.6通過事情的本質的基本本體理論剋服實然和

應然的二元主義?3.4抽象的、唯理的自然法與事情的本質

之思維

比較

3.5作為法哲學問題的法的曆史性

3.5.1正確的法處在變化之中?

3.5.2“編纂”永恒的自然法?

3.5.3具有變化內容的自然法(施塔姆勒)

3.5.3.1批判的適應

3.5.4曆史上正確之法的存在哲學之證立

3.5.4.1決定與發現的統一

3.5.4.2評論

3.5.5曆史哲學對法的證立

4. 法律體係與法典:法律對法官的約束

(溫弗裏德·哈斯

默爾)

4.1小引4.2法典在法律體係中的功能

4.2.1法典與“推論思想”

4.2.2法典與法院司法

4.2.2.1法的確定性

4.2.2.2法律知識的係統化

4.2.2.3法律判決的閤法性

4.2.2.4法的實證化

4.3法典在案件判決中的功能

4.3.1 

法官的自由與受約束性4.3.2約束法官的法律基礎

4.3.3對約束假定的批評

4.3.4約束假定的機會

4.3.4.1通過解釋規則的約束

4.3.4.2通過法官法的約束

4.3.4.3通過法律教義學的約束

4.3.4.4通過非形式的綱要的約束

4.3.5事實約束和約束原則

5.法律與語言(弗裏特約夫·哈夫特)

引言

5.1法律者的文體

5.2法律與語言哲學

5.3一個“謹慎的烏托邦”

6. 法律邏輯學(烏爾弗裏德·諾伊曼)

6.1邏輯學的概念

6.2三段論和“司法三段論”

6.3邏輯演算

6.3.1命題演算

6.3.2謂詞演算

6.4邏輯在法律中的效用能力

6.4.1法律命題的形式化

6.4.2法律命題的公理化

6.4.3法學中“形式的”邏輯和“自然的”邏輯

6.5約束力問題

6.5.1邏輯證立的可能性

6.5.2法學中的直覺主義邏輯

6.5.3邏輯的對話式證立

6.5.4法律邏輯與法律論證

7. 規範理論(洛塔爾·菲利普斯)

7.1誡律與命令——結構的差彆

7.2決定與評價——關於允許的問題

7.3規範與分工行為——由於不作為的違反誡律

7.4對規範性的文恩圖和道義邏輯之補述

續記

D.理論陣營

8. 分析法律理論(佩爾·馬楚雷剋)

8.1法實證主義的不同方嚮

8.2方法與定義

8.3結構理論360

8.4法的有效性3628.5法與道德363

8.6分析法律理論與法律論證366

9. 哲學詮釋學與法律詮釋學(烏爾裏希·施羅特)

3699.1新的詮釋哲學369

9.2詮釋哲學的功能及對它的批評372

9.3規範應用於個案的問題375

9.3.1規範的“意義”之意義375

9.3.2判例規範的理論:法律適用實踐的描述378

9.3.3如何發現和審查規範的適用標準?380

9.3.3.1認識論上的難題380

9.3.3.2解釋的難題380

9.3.4不確定的解釋標準和判決結果389

9.3.5解釋標準和素質評價390

9.3.6法律決定的適用標準和結果導嚮上的疑難391

10.係統理論(阿爾弗裏德·比勒斯巴赫)395

10.1初始形勢395

10.2係統的概念396

10.3作為係統分析的社會學理論397

10.3.1一般係統論398

10.3.2控製係統論400

10.3.2.1梗概400

10.3.2.2應用法學的控製論模式401

10.3.3政治係統的輸入—輸齣模式404

10.3.4結構—功能的和功能—結構的係統論

(塔爾科特·帕森斯——尼剋拉斯·盧曼)40510.3.5法律的控製論調

整理論41410.3.6係統的自我控製理論(自動控製)415

10.4一般的批評性說明421

10.4.1哈貝馬斯的批評422

11. 馬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法律理論(佩爾·馬楚雷剋)42811.1從政治經濟批判到法律批判428

11.2法的形式的起源430

11.2.1商品形式與法的形式430

11.2.2法的形式與生産432

11.3批判理論435

11.3.1法的情勢批判研究437

11.3.2法的含義之確定439

11.3.3法的模式之確定439

11.4社會主義法律理論440

11.5階級的司法442

E. 法學的諸理論

12. 法學的科學理論(烏爾弗裏德·諾伊曼)44712.1法學與科學理論447

12.2法學的科學性448

12.2.1對象之維448

12.2.2方法之維450

12.3法學與分析性科學理論450

12.3.1經驗主義的含義標準450

12.3.2法律命題的可檢驗性451

12.3.3法學中的證僞模式452

12.3.4法學概念構建的難題454

12.3.5法律教義學中的理論45612.4作為行為科學的法學45812.4

.1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458

12.4.2法學的社會技術含義459

12.4.3作為政治科學的法學461

13.法學與社會科學(阿爾弗裏德·比勒斯巴赫)46413.1法學與社會科學的多種聯係464

13.2諸研究方嚮465

13.2.1聯結點465

13.2.2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466

13.2.3功能的考慮467

13.2.4經驗的社會研究468

13.3法律規範——社會規範469

13.3.1規範是社會控製的工具46913.3.2螺鏇作用470

13.3.3通過規範和製裁的行為之常規性470

13.3.4法的雙重功能471

13.4社會現實與法律現實——對社會科學

成就的接受474

13.4.1法律者的社會化問題475

13.4.2法律的事實研究476

13.4.3立法學說478

13.4.4犯罪學之例480

13.4.5製裁活動的選擇性482

13.4.6法人類學487

F.趨勢

14.法律的規範適用的方式:確定,論證和判決

(約亨·施奈德、烏爾裏希·施羅特)495

14.1法官行為的社會學分析495

14.1.1法官行為的“理解”與“依據”495

14.1.2作為判決確定的態度496

14.1.3角色理論和判決行為498

14.2分析法官行為的可能性501

14.2.1法官行為的要素501

14.2.2法官行為的分析與目標502

14.2.3問題清單503

14.3法律發現與法律證立503

14.4法律論證504

14.4.1規章的論證理論505

14.4.2理解的論證理論508

14.4.3經驗的論證理論510

14.5判決理論511

14.5.1規範性傾嚮511

14.5.2理解性傾嚮518

14.5.3描述性判決理論521

15. 電子數據處理與法律——法律信息學(約亨·施奈德)527

15.1計算機的運用是對理論與教義學的挑

戰——概論52715.1.1

“電子數據處理與法律”52715.1.2遊離於理論與實踐之間528

15.1.3實踐能力,培訓529

15.1.4缺乏理論建樹的JURIS法律信息係統530

15.1.5“法律與技術”,電子數據處理法532

15.2分支,主題53515.2.1分支的一覽錶535

15.2.2法律者的電子數據處理知識537

15.3司法和行政管理的自動化539

15.3.1決定的結構539

15.3.2遠程通訊540

15.3.3訴訟文書,法律上訴541

15.4不同的法律信息係統,法律信息的傳遞543

15.4.1JURIS法律信息係統——簡短的概括543

15.4.2JURIS法律信息係統:危害和要求

——對法律信息係統的示範性54515.4.2.1法律信息係統的目標545

15.4.2.2法律信息係統的危險546

15.4.2.3法律信息係統解決問題的能力548

15.4.3信息與決定之間的作用關聯550

15.4.4司法自動化,法律工作颱,辦公通訊553

15.5自動化的法律判決556

15.6行政管理自動化559

15.7信息權,數據保護560

15.8理論建構,培訓564

附錄566

人名對照索引566

術語對照索引601

作者簡介653

譯者簡介656

譯者謝辭657

重印後記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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