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英)加雷思·瓊斯(Gareth Jones) 著;呂鑫 譯 定 價:85 齣 版 社:社會科學文獻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7年12月01日 頁 數:279 裝 幀:平裝 ISBN:9787520117227 ●序言
●縮寫詞錶
●製定法錶
●判例錶
●慈善法史1532~1700
● 引論: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與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與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
●第五章 慈善的特權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則的適用
●三 剩餘財産的處理
●四 地産所設立的慈善用益可強製執行
●五 大法官將親審(即便涉案財産價值低於40先令)慈善用益之訴
●六 強製執行慈善遺贈之訴不得發迴教會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産時的優先權
●八 慈善事務專員裁定用以設立慈善用益之地産歸屬於法人並不違反《經營法》
●部分目錄
內容簡介
《慈善法史(1532-1827)》展現瞭從宗教改革到埃爾登伯爵卸任大法官一職期間的慈善法發展曆程,這一時期正是現代慈善法初具雛形之際。加雷思?瓊斯先生詳盡闡述瞭宗教、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對慈善法發展的影響,特彆是對慈善的界定以及近似原則的影響,並錶明瞭程序性因素對界定法律中的慈善及其限界的重要性。
本書的齣版豐富瞭劍橋英國法製史係列叢書,其原稿曾獲得1960年劍橋大學法學院“約剋奬”該書筆調簡練,語言優美典雅,極具可讀性。 (英)加雷思·瓊斯(Gareth Jones) 著;呂鑫 譯 加雷思·瓊斯(Gareth Jones),劍橋大學三一學院 “唐寜英國法講座教授”,林肯律師公會不錯律師。曾就讀於倫敦大學學院、劍橋大學聖凱瑟琳學院以及哈佛大學,1961年開始任教於劍橋大學三一學院,1972年被評為不錯講師,1974年擔任劍橋大學唐寜英國法講座教授,曾兩次擔任三一學院副院長。英國科學院院士,並在1991年選任為荷蘭皇傢藝術和科學學術學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並曾與羅伯特·戈夫(Robert Goff)閤著《賠償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
呂鑫,浙江大學等
慈善法史:穿越時空的善意脈絡 《慈善法史》並非一本枯燥的法典匯編,而是一幅宏大的人類文明畫捲,它追溯著“給予”與“互助”這一古老而普遍的人類情感,如何在中國曆史的長河中,逐漸凝結成具有規範性和製度性的法律形態。這本書將帶領我們穿越數韆年的時光,深入探究那些曾經影響深遠,如今依舊煥發生機的慈善法律思想與實踐。 一、萌芽與樸素:從原始互助到早期國傢乾預 中國曆史的黎明,便已閃爍著互助的微光。氏族社會中,成員之間的相互扶持,生産資料的共享,雖然並非現代意義上的慈善,卻蘊含著無私奉獻的樸素精神。當國傢機器初具雛形,統治者們也開始關注社會底層,以“德政”之名,嘗試對災荒、貧睏進行一定程度的救濟。《尚書·堯典》中“黎民於飢,曰“如何?”,告於帝。帝乃震,發矞皇,詢於四方,曰“民惟命,是 the 邦””,便是早期國傢關注民生的體現。雖無成文法條,但這種“予人以食,濟人之睏”的理念,已為後世慈善法的産生埋下瞭思想的種子。 進入夏商周時期,禮樂製度的建立,為社會秩序提供瞭規範。盡管主要服務於統治階層,但其中隱含的“矜孤恤寡,養老撫幼”等原則,也逐漸滲透到社會治理的各個層麵。雖然這些更多是道德約束和行為規範,而非強製性的法律條文,但它構建瞭一種社會責任的初始認知,為日後法律的介入提供瞭倫理基礎。 二、製度化初現:秦漢時期的“倉儲”與“義倉” 秦漢大一統王朝的建立,使得社會管理更加係統化。麵對頻繁的自然災害,統治者不得不尋求更有效的應對之策。此時,“倉儲”製度開始形成,官府設立糧倉,儲存糧食,在豐收之年購入,在災荒之年賑濟。這便是國傢層麵最早的、具有製度保障的救濟行為。 更值得注意的是,“義倉”製度的齣現。它是由民間力量倡導,官府支持建立的,用於儲存糧食,以備不時之需。例如,《漢書·食貨誌》記載,“民乏,則發義倉,貸而不息”。這錶明,在這一時期,國傢已經開始嘗試將社會力量納入到救濟體係中,形成瞭公私閤營的慈善救濟模式。這種模式的齣現,標誌著慈善行為的初步製度化,擺脫瞭純粹的行政命令或道德勸導,開始具備一定的法律色彩。 三、儒傢思想的浸潤:魏晉南北朝至唐宋的“仁政”與“義莊” 魏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仍,社會動蕩,但與此同時,儒傢思想中的“仁政”理念得到瞭進一步的發揚。士族階層開始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他們通過建立“義莊”、“義田”,將部分財産用於救助貧睏宗族、孤兒寡母,甚至提供教育。這些“義莊”的設立,往往有其內部的章程和規定,雖然不是國傢法律,但已經具備瞭早期契約精神和管理製度的雛形。 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催生瞭更加多元化的社會救濟形式。除瞭國傢層麵的“常平倉”、“豐年倉”等繼續運行外,民間慈善組織也日益活躍。例如,宋朝的“慈幼局”、“養濟院”、“居養院”等機構,在地方官員和士紳的支持下,為孤兒、老人、殘疾人提供食宿和醫療。這些機構的運行,也逐漸形成瞭一套較為成熟的管理辦法,例如人員的招募、財務的審計、救助對象的確定等,這些內部規章製度,雖然不屬於國傢法律,但它們是慈善行為規範化的重要體現,可以說是“準法律”的存在。 四、宗族與宗教的力量:元明清的互助網絡與宗教慈善 元明清時期,宗族觀念在中國社會根深蒂固,宗族內部的互助成為重要的社會保障機製。宗族可以通過族田、族費等形式,對族人進行經濟援助,解決婚喪嫁娶、疾病災難等問題。這種宗族內部的互助,雖然是基於血緣關係,但其內在的規則和義務,也構成瞭一種非正式的法律規範。 同時,宗教在慈善事業中扮演瞭更加重要的角色。佛教的“放生”、“施粥”,道教的“濟世度人”,以及伊斯蘭教的“天課”等,都體現瞭宗教教義中蘊含的普度眾生的理念。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往往成為慈善活動的中心,它們通過募集香火錢、接受信徒捐贈,興辦施粥點、醫療所、義學等,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這些宗教組織的慈善活動,雖然受到宗教戒律的約束,但也形成瞭各自的管理體係和運作模式。 五、近代轉型與法律的曙光:晚清至民國的探索 隨著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傳入,中國的慈善事業也迎來瞭轉型。晚清時期,一些有識之士開始藉鑒西方經驗,呼籲建立現代化的慈善機構和法律製度。例如,一些教會組織在中國設立的慈善機構,如育嬰堂、孤兒院等,開始引入西方的管理模式。 民國時期,是現代慈善法製建設的關鍵時期。雖然政局動蕩,但《中華民國民法》中已有關於法人、社團的規定,為慈善組織的閤法存在提供瞭法律基礎。此外,一些專門的慈善法規,如《社會救濟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也開始被提上議事日程,盡管最終的立法進程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但這些嘗試已經為新中國慈善法的建立奠定瞭堅實的基礎。 六、新中國成立後的發展與《慈善法》的誕生 新中國成立後,國傢在社會救濟方麵承擔瞭主要的責任,建立瞭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民意識的覺醒,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的意願日益高漲。為瞭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正式頒布。 《慈善法》的頒布,是中國慈善法製史上的一個裏程碑。它明確瞭慈善組織的設立、運行、信息公開、財産管理等方麵的法律規範,確立瞭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為慈善事業的規範化、專業化、可持續發展提供瞭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慈善法史》這本書,正是要梳理和呈現這樣一個宏大的曆史進程。它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演變,更是人類社會在不同曆史時期,麵對貧睏、疾病、災難等挑戰時,所展現齣的善良、智慧和組織能力。通過對這些曆史脈絡的深入挖掘,我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慈善的本質,認識到法律在引導和規範慈善行為方麵的重要作用,並為當下和未來的慈善事業發展提供寶貴的曆史藉鑒。這本書,將帶領讀者一同踏上這場穿越時空的善意探索之旅。
這本書,天啊,簡直是一場思想的盛宴。我原本以為“慈善法史”會是一部枯燥的教科書,充斥著晦澀難懂的法律條文和陳舊的案例,但我的天,我完全錯瞭。作者的筆觸極為細膩,他沒有僅僅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羅列和解讀上,而是將曆史的洪流與慈善精神的演變緊密地編織在一起。讀這本書,就像是跟著一位經驗豐富的曆史嚮導,穿越迴瞭中世紀的歐洲,目睹瞭早期濟貧機構的誕生與掙紮;又瞬間來到瞭近代工業革命的喧囂中,觀察法律是如何試圖規範那些帶有濃厚道德色彩的慈善行為。尤其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對於不同文化背景下慈善理念差異的探討,那種跨越地域和時代的洞察力,讓人不得不停下來深思。他不僅僅是在敘述“法”的曆史,更是在探究“善”的本質是如何被社會結構和權力關係塑造和定義的。這本書的敘事節奏把握得恰到好處,既有宏大的曆史脈絡梳理,又不乏對關鍵人物和事件的生動刻畫,讀起來完全沒有負擔,反而充滿瞭探索未知的興奮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