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英)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 著;吕鑫 译 定 价:85 出 版 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12月01日 页 数:279 装 帧:平装 ISBN:9787520117227 ●序言
●缩写词表
●制定法表
●判例表
●慈善法史1532~1700
● 引论: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与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
●第五章 慈善的特权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地产所设立的慈善用益可强制执行
●五 大法官将亲审(即便涉案财产价值低于40先令)慈善用益之诉
●六 强制执行慈善遗赠之诉不得发回教会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产时的优先权
●八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用以设立慈善用益之地产归属于法人并不违反《经营法》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慈善法史(1532-1827)》展现了从宗教改革到埃尔登伯爵卸任大法官一职期间的慈善法发展历程,这一时期正是现代慈善法初具雏形之际。加雷思?琼斯先生详尽阐述了宗教、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对慈善法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慈善的界定以及近似原则的影响,并表明了程序性因素对界定法律中的慈善及其限界的重要性。
本书的出版丰富了剑桥英国法制史系列丛书,其原稿曾获得1960年剑桥大学法学院“约克奖”该书笔调简练,语言优美典雅,极具可读性。 (英)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 著;吕鑫 译 加雷思·琼斯(Gareth Jones),剑桥大学三一学院 “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林肯律师公会不错律师。曾就读于伦敦大学学院、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以及哈佛大学,1961年开始任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972年被评为不错讲师,1974年担任剑桥大学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曾两次担任三一学院副院长。英国科学院院士,并在1991年选任为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学术学院外籍院士。主要著作有《慈善法史1532~1827》,并曾与罗伯特·戈夫(Robert Goff)合著《赔偿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
吕鑫,浙江大学等
慈善法史:穿越时空的善意脉络 《慈善法史》并非一本枯燥的法典汇编,而是一幅宏大的人类文明画卷,它追溯着“给予”与“互助”这一古老而普遍的人类情感,如何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凝结成具有规范性和制度性的法律形态。这本书将带领我们穿越数千年的时光,深入探究那些曾经影响深远,如今依旧焕发生机的慈善法律思想与实践。 一、萌芽与朴素:从原始互助到早期国家干预 中国历史的黎明,便已闪烁着互助的微光。氏族社会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生产资料的共享,虽然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却蕴含着无私奉献的朴素精神。当国家机器初具雏形,统治者们也开始关注社会底层,以“德政”之名,尝试对灾荒、贫困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尚书·尧典》中“黎民于饥,曰“如何?”,告于帝。帝乃震,发矞皇,询于四方,曰“民惟命,是 the 邦””,便是早期国家关注民生的体现。虽无成文法条,但这种“予人以食,济人之困”的理念,已为后世慈善法的产生埋下了思想的种子。 进入夏商周时期,礼乐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秩序提供了规范。尽管主要服务于统治阶层,但其中隐含的“矜孤恤寡,养老抚幼”等原则,也逐渐渗透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虽然这些更多是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而非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但它构建了一种社会责任的初始认知,为日后法律的介入提供了伦理基础。 二、制度化初现:秦汉时期的“仓储”与“义仓” 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建立,使得社会管理更加系统化。面对频繁的自然灾害,统治者不得不寻求更有效的应对之策。此时,“仓储”制度开始形成,官府设立粮仓,储存粮食,在丰收之年购入,在灾荒之年赈济。这便是国家层面最早的、具有制度保障的救济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义仓”制度的出现。它是由民间力量倡导,官府支持建立的,用于储存粮食,以备不时之需。例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民乏,则发义仓,贷而不息”。这表明,在这一时期,国家已经开始尝试将社会力量纳入到救济体系中,形成了公私合营的慈善救济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慈善行为的初步制度化,摆脱了纯粹的行政命令或道德劝导,开始具备一定的法律色彩。 三、儒家思想的浸润:魏晋南北朝至唐宋的“仁政”与“义庄”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但与此同时,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士族阶层开始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通过建立“义庄”、“义田”,将部分财产用于救助贫困宗族、孤儿寡母,甚至提供教育。这些“义庄”的设立,往往有其内部的章程和规定,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但已经具备了早期契约精神和管理制度的雏形。 唐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催生了更加多元化的社会救济形式。除了国家层面的“常平仓”、“丰年仓”等继续运行外,民间慈善组织也日益活跃。例如,宋朝的“慈幼局”、“养济院”、“居养院”等机构,在地方官员和士绅的支持下,为孤儿、老人、残疾人提供食宿和医疗。这些机构的运行,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办法,例如人员的招募、财务的审计、救助对象的确定等,这些内部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国家法律,但它们是慈善行为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可以说是“准法律”的存在。 四、宗族与宗教的力量:元明清的互助网络与宗教慈善 元明清时期,宗族观念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宗族内部的互助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宗族可以通过族田、族费等形式,对族人进行经济援助,解决婚丧嫁娶、疾病灾难等问题。这种宗族内部的互助,虽然是基于血缘关系,但其内在的规则和义务,也构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范。 同时,宗教在慈善事业中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佛教的“放生”、“施粥”,道教的“济世度人”,以及伊斯兰教的“天课”等,都体现了宗教教义中蕴含的普度众生的理念。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往往成为慈善活动的中心,它们通过募集香火钱、接受信徒捐赠,兴办施粥点、医疗所、义学等,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这些宗教组织的慈善活动,虽然受到宗教戒律的约束,但也形成了各自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 五、近代转型与法律的曙光:晚清至民国的探索 随着西方近代法律思想的传入,中国的慈善事业也迎来了转型。晚清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借鉴西方经验,呼吁建立现代化的慈善机构和法律制度。例如,一些教会组织在中国设立的慈善机构,如育婴堂、孤儿院等,开始引入西方的管理模式。 民国时期,是现代慈善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虽然政局动荡,但《中华民国民法》中已有关于法人、社团的规定,为慈善组织的合法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外,一些专门的慈善法规,如《社会救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也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尽管最终的立法进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尝试已经为新中国慈善法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与《慈善法》的诞生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社会救济方面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建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意愿日益高涨。为了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颁布。 《慈善法》的颁布,是中国慈善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行、信息公开、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确立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慈善法史》这本书,正是要梳理和呈现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进程。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演变,更是人类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面对贫困、疾病、灾难等挑战时,所展现出的善良、智慧和组织能力。通过对这些历史脉络的深入挖掘,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慈善的本质,认识到法律在引导和规范慈善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当下和未来的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宝贵的历史借鉴。这本书,将带领读者一同踏上这场穿越时空的善意探索之旅。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宏大的视野和对细节的执着捕捉。它远不止于一部法律史的记录,更像是一部社会思想史的侧影。我注意到作者在追溯某个法律概念的起源时,总是能够跳脱出纯粹的法律框架,去探讨当时的社会阶层、财富分配乃至哲学思潮如何共同塑造了最终的立法结果。这种跨学科的整合能力令人赞叹。例如,书中对某项涉及财产信托的早期法律条文的分析,不仅涉及了法律条文的沿革,还穿插了中世纪财富观的转变,以及教会对此类世俗财富如何处理的立场。阅读体验极为丰富,它迫使你不断地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联想。读完后,我感到自己看待现代社会中任何关于公益捐赠的讨论时,都会不自觉地带上历史的滤镜,能够更清晰地分辨哪些是历史的遗留,哪些是真正的创新。这是一本能真正改变你看待世界方式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