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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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孙健飞,胡兴东,朱艳英 等 著,瞿明安,何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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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云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215408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02018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44
字数:5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坚持民族学的广义文化概念,将中国西部少数民族的各种文化构成要素划分为33个方面,相应形成了哲学卷、伦理卷、心理卷、宗教卷、政治卷、历史卷、古籍卷、法律卷、社会卷、妇女卷、婚姻家庭卷、游牧卷、农耕卷、建筑卷、交通卷、贸易卷、科技卷、生态卷、教育卷、饮食卷、服饰卷、体育卷、娱乐卷、旅游卷、节日卷、礼仪卷、禁忌卷、文学卷、艺术卷、影视卷、工艺美术卷、傩文化卷、吉祥物卷等33个分卷,几乎涵盖了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由此形成一个宏大而多元的文化体系。除了从总体上将西部少数民族的各种文化现象划分为以上不同的构成要素以外,各个分卷的专题民族文化志则更进一步地将某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进行细致入微的分解。通过这种层层深人的描述和解析,使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各种鲜明特点得以充分地显现出来,为人们正确地认识了解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提供系统翔实的文本资料。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是“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丛书的分卷之一。

目录

导论
一、西部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价值
(一)有助于深刻认识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体性
(二)有助于客观地理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差异性
(三)有助于认识民族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二、西部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
(一)民族的法律价值观
(二)民族法的发生、发展、变迁
(三)民族法的类型、结构及其功能
(四)民族的立法和司法
(五)民族的法律认知
三、本书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
(二)区域性政权的法
(三)神话与史诗中的法
(四)宗教法
(五)家族法
(六)历史上的纠纷解决机制
(七)现代社会中的习惯法
第一章 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
第一节 国家法的演变及特征
一、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的演变过程
二、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的特点
第二节 国家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因俗而治
二、”夷汉相安“与”威之以法
三、“华夷有别”与“以夷制夷
第三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建置
二、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
二、债权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
第六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二、赋税法律制度
三、关于屯田和移民垦殖的法律规定
四、商业和矿业等法律制度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第二章 区域性政权的法
第一节 区域性政权的产生
一、中国历史上的区域性政权
二、区域性政权存在的原因
三、区域性政权的法制特点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关
二、职官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
二、刑罚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
二、债权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牧法律制度
二、工商法律制度
三、财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狱政

第三章 神话与史诗中的法
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神话与史诗中的早期规范
一、祭祀的规范
二、战争的规范
三、生产生活中的规范
四、婚姻家庭的规范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神话与史诗中的”活法“
一、神权的观念
二、祖先崇拜的观念
三、因果报应的观念
第三节 西部少数民族的神话、史诗与规范变迁
一、神话与史诗中的规范变迁
二、从神话、史诗看现实社会的规范变迁
三、规范变迁的差异

第四章 宗教法
第一节 宗教与法律
一、宗教信仰的种类
二、宗教中的行为规范:类型与特点
三、宗教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原始宗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原始宗教信仰概况
二、原始信仰中的行为规范
三、仪式活动组织规范与官方的管理规范
第三节 佛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佛教信仰概况
二、佛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__、宗教组织规范和财产规范
四、神职人员规范
五、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四节 道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道教信仰概况
二、道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三、组织管理规范
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五节 基督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基督教信仰概况
二、基督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三、宗教组织规范和财产保护规范
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六节 伊斯兰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伊斯兰教信仰概况
二、教义中的行为规范
三、宗教组织规范
……
第五章 家族法
第六章 历史上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章 现代社会中的习惯法

精彩书摘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
  我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多元并非是指国家存在着律令格式等法律的多种表现形式,而是指在同一社会领域内共同存在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的层面而言,西部民族地区存在的多元法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国家基本法。尽管元代以前国家的正式典章制度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实际社会生活在诸多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中央王朝在行政建置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仍屡屡适用国家法。第二,国家特别法。主要是指中央王朝为了治理西部民族地区而进行的特别立法,它由负责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来制定和实施,它们仍然属于国家法。如元明清时期专门设立的土官土司制度这一行政法制;又如清代专门制定和实施的《蒙古则例》《藏内善后章程》《回疆则例》等。第三,土司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范。在明清四百多年的长时段中,由各级土司组织所正式颁行实施的大量法律规范是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法的一元。第四,经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法,成为国家律法的组成部分。如宋代对西北地区“蕃法”的认可和清代的“苗例”等。
  “因俗而治”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治理西部民族的核心法制原则,无论是羁縻之治还是土官土司制度,都是中央政权在考虑内地与西部边疆地区客观上所存在的差异的前提下所实施的与内地不同的特殊治理方式。先秦以来中央王朝采取的“五服制”就是“因俗而治”最早的体现。秦代以来秉承“五服制”而发展出来的“因俗而治”法制原则,为后来各中央王朝的立法和司法所不断继承和完善。
  (二)维护统一与园地制宜
  从历史发展看,自夏商的“五服制”,周代的“同服不同制”,秦朝的“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到唐代的“华戎同轨”、明清的“改土归流”等.都反映了历代中央政府治理多民族地区的法制在目的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严格控制其少数民族群体上层势力的发展,防止其分化。所以历代中央王朝要求各民族地区要遵从中央政府的调遣和法度。中央政府对西部少数民族群体进行统一设官建置,对其册封、通婚、赏赐、优抚,同时也要求西部少数民族向中央政府履行纳贡、助国讨伐、赋役、兵役之种种义务等,从而使整个西部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法律实体。
  西部少数民族因各自地域、语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风俗的差别,形成r各自独特的法律文化。作为多民族国家,历代中央王朝也在国家统一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进行民族立法,变通司法,以照顾到西部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尤其清代的民族法制,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在立法过程中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因地制宜保留西部民族法律传统的法制特点。在中央,清政府专门制定了统一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理藩院则例》,所适用的地区和民族涵盖了东北、西北、西南各民族地区及民族;对西北地区,专门制定了《回疆则例》《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条》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法律规范;对西藏地区单独制定了专门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钦定西藏善后章程》《设站定界事宜》《酌议藏中各事宜》《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和《新治藏政策大纲》六部单行法规;对西北部蒙古地区,制定《蒙古律例》十二卷,并以蒙、汉、满三种文字颁行。这些民族立法十分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维护统一与因地制宜的特点。
  (三)区别对待和重刑轻民
  在采取华戎同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历代中央王朝对西部民族地区也采取化外异制、分而治之的区别对待治策。“化外异制”这一区别对待的法制传统在唐律中体现得最为鲜明。《唐律疏议》规定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之条文。及至元明清土官土司制度确立,在西部少数民族罪名的认定和刑罚处罚上,都与内地采取区别对待的法制原则,对西部少数民族首领的违法犯罪多予宽宥和赦免。
  ……

前言/序言

  21世纪之初.中国政府启动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将西部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推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前沿阵地,使其成为中国西部发展史上最值得大书特书的一页。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中国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区市(统称为西部地区)。根据以上区域划分的原则,在中国西部地区主要分布着49个少数民族,即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俄罗斯族、回族、土族、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锡伯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傣族、哈尼族、基诺族、佤族、景颇族、德昂族、布朗族、拉枯族、阿昌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白族、纳西族、普米族、彝族、苗族、瑶族、布依族、水族、侗族、土家族、壮族、仫佬族、仡佬族、毛南族、京族等。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西部少数民族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将直接影响中国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2001年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西部大开发分别包括对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在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方面,如何充分有效地认识和发掘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和功能,使其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应用民族学的角度来看,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包括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既有从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出发对民族饮食、民族服饰、民族建筑、民族生产方式、民族贸易、民族旅游等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也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对民族政治、民族法律、民族道德、民族宗教、民族心理等社会结构及文化要素的调适、引导和传承,还有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和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出发对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民族古籍等传统知识及文化要素进行的传承、改造和创新。在对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突出经济效益的开发利用与关注社会效益的保护传承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两者并重.或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高度关注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可以说,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面对西部大开发这一前所未有的宏伟规划.作为以民族群体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民族学研究者,如何在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就成了当代中国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实,早在西部大开发之前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部分民族学研究者就参与了由国务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牵头组织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前期研究准备工作,为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西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随着21世纪初西部大开发的正式启动,中国民族学研究者再一次站在了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前沿阵地,除了直接参与西部各省区市政府部门有关当地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以外.为了正确认识把握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继承和弘扬西部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还有不少学者撰写了一些与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著作,在研究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肯定以上事实的同时也应该承认,目前有关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仍处于零散、单一、粗浅的初期阶段,在学术界尚未形成大的气候和雄厚的优势.远远适应不了西部大开发对精神文化产品的客观现实需要。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状态,我们策划并组织全国的有关学者撰写了这套《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以便为西部大开发提供精神文化方面的优秀产品,同时也为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献上一份厚礼。与国内其他同类的书籍相比。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 前言 广袤的中国西部,自古以来便是多民族聚居之地,孕育了丰富多元的文化传统。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这些民族不仅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组织、生活习俗和精神信仰,也发展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充满地域特色和民族智慧的法律观念与实践。本卷《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旨在深入挖掘和梳理中国西部各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法律文化,揭示其内在的逻辑、演变轨迹及其与社会、经济、宗教、伦理的深刻互动,为理解中国西部历史文化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并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和民族政策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一章: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历史渊源与早期形态 本章将追溯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源头。我们将从考古发现、早期文献记载以及现存的民族传统中,探寻先秦时期乃至更早时期,西部各民族可能存在的原始法律规范。这包括氏族社会中的习惯法、部落联盟的裁决机制、以及早期宗教信仰对行为准则的影响。我们将重点关注那些与血缘、地缘、图腾崇拜、祭祀仪式等紧密相关的规则,分析它们如何奠定了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例如,通过对古代游牧民族如匈奴、鲜卑、突厥等早期法律制度的零散记载和推测,以及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如彝族、纳西族等早期习惯法的梳理,展现其多元而古老的法律意识。 第二章:农耕文明与游牧文化下的法律传统(秦汉至元明) 随着中原王朝对西部的开发和治理,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融合,西部民族的法律文化呈现出新的发展。本章将重点考察秦汉时期中央政府在西部地区推行的郡县制、法律制度及其与当地原有习俗的碰撞与调适。我们将深入分析唐宋时期,吐蕃、回纥、大理国等地方政权在其统治区域内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体系,以及它们如何受到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 进入元明时期,蒙古族、藏族、回族等民族的崛起,在西部地区建立了新的政治格局,其统治也带来了新的法律观念和制度。我们将分析成吉思汗法典(《大扎撒》)在西部地区的传播和影响,以及元朝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如何重塑了当地的法律秩序。对于明朝在边疆地区的羁縻制度、卫所制度以及与西南少数民族的盟约、土司制度等,本章将细致分析其法律内涵和运作方式,探讨它们在维护边疆稳定、处理民族关系中的作用。同时,也将审视这一时期西部各民族内部自发形成的、在祭祀、婚姻、继承、土地使用等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法,它们是如何与官方法律共存并相互作用的。 第三章:近代转型与法律变革的冲击(清代至民国) 清代,特别是乾隆以后,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的管辖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当地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更为显著的影响。本章将重点研究清朝在新疆、西藏、西南边疆等地推行的律例、判例以及对原有土司制度的改革。我们将分析清朝如何通过《大清律例》等官方法律来规范西部地区的社会秩序,以及在处理民族纠纷、土地问题、宗教事务等方面,官方法律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张力与融合。 进入民国时期,随着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西部的法律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革。本章将考察民国政府在西部地区推行的国民法律体系,如《中华民国宪法》、《民法》、《刑法》等,以及这些法律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情况。我们将分析“改土归流”政策在民国时期的延续和深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冲突和挑战。同时,本章也将关注民国时期,西部各民族内部在社会变迁中,其传统法律观念和习俗所经历的变化,以及一些新兴的法律社团、民间调解组织在弥合法律冲突、适应现代法治方面的努力。 第四章: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素分析 本章将对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核心要素进行系统性分析。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习惯法与成文法: 深入探讨西部各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包括其渊源(如神圣约定、祖先训诫、长老裁决)、表现形式(口头传述、符号象征、物质载体)、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机制。同时,分析成文法(包括中央颁布的律例和地方性法规)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取代、融合还是并存? 民族认同与法律秩序: 审视民族认同感如何影响法律的接受和遵守。分析在不同民族群体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如何建立的,以及基于血缘、亲属、宗族、宗教等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 公平正义的理念: 探讨西部各民族对公平正义的独特理解。这种理解可能体现在对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惩罚尺度等方面的不同追求。我们将考察其法律观念中,是否强调补偿性正义、修复性正义,还是侧重于惩罚性正义。 宗教信仰与法律伦理: 考察伊斯兰教、佛教(藏传佛教、临济宗)、萨满教、道教等宗教信仰在中国西部民族地区对法律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具体法律实践的影响。分析宗教教义如何成为某些民族法律传统的道德基础和精神支撑。 权力结构与法律运行: 分析不同历史时期,西部民族社会中的权力结构(如部落首领、宗教领袖、土司、地方官员)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探讨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法律是如何被用作维护统治、管理社会、解决冲突的工具。 第五章:具体民族的法律文化个案研究 本章将聚焦中国西部几个代表性民族,对其独特的法律文化进行深入的个案研究,以期更具体地展现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研究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藏族法律文化: 重点分析《十三部大藏经》、《十六部法律》等传统法律文献,探讨其与佛教伦理、社会等级制度的关联,以及在不同地域(如卫藏、康巴、安多)的演变。 彝族法律文化: 深入研究彝族“支系法”、“家支法”、“比莫”制度等,分析其以血缘为纽带的法律体系,以及在婚姻、继承、土地纠纷等方面的特色。 维吾尔族法律文化: 考察伊斯兰教法在中国西部维吾尔族聚居区的传播与本土化,以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方面的传统。 蒙古族法律文化: 梳理《成吉思汗法典》的影响,以及草原游牧民族在牧业生产、畜牧管理、部落事务等方面的习惯法。 纳西族法律文化: 探讨东巴教及其经典在纳西族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分析其与自然崇拜、氏族制度相结合的法律观念。 第六章: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在当代 本章将探讨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在当代的传承、发展与挑战。我们将分析改革开放以来,西部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体系如何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互动。我们将考察民族地区在处理民族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实践,以及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本章还将关注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矛盾化解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以及如何在新时期,使这些古老的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贡献。 结语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的完成,不仅是对中国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一次系统性梳理和研究,更是对中华法系多元性、民族性的一次深刻揭示。我们希望通过本书,能够引发学界和社会各界对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更多关注,促进对这一宝贵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绵薄之力。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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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后,我内心是充满震撼与沉思的。这本书的体量之大,内容之深邃,着实令人惊叹。我一直对中国西部地区的民族构成及其独特的文化传统抱有浓厚的兴趣,而这本书,则将这种兴趣引向了一个我之前鲜有涉足的领域——法律。当然,它并没有深入探讨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而是以一种宏观的视角,将法律的概念及其在不同民族群体中的体现,编织成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它不是一本给法律专业人士看的教科书,更像是一本邀请我去理解不同文化如何在“规则”这个层面运作的导引。我惊喜地发现,在那些古老而神秘的民族聚落中,存在着与我们现代法律体系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与社会秩序。这些规则,往往与宗教信仰、家族伦理、甚至是自然环境紧密相连,形成了一套自洽而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书中对于某些部落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婚姻家庭的界定、对财产的传承以及对于个体行为的约束,都进行了细致的描述,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多元性和地域性。它并非只是一种冰冷的条文,而是深深植根于民族的生活土壤之中,与他们的生存方式、价值观念融为一体。每一次翻页,都仿佛是推开了一扇通往未知世界的大门,我看到了那些鲜活的人物,他们遵从着一套古老的智慧,维系着社区的和谐与稳定。这种体验,远比阅读枯燥的法典来得更为生动和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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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为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理解中国西部地区的多元文化。在此之前,我对于“法律”的理解,往往停留在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层面,而这本书则将我的视野引向了那些更古老、更具地域特色的社会规范。它并没有直接罗列法律条文,而是深入到不同民族的生活实践中,去发掘那些构成他们社会秩序的“潜规则”与“习惯法”。我被书中描绘的各种场景深深吸引,例如,某些游牧民族在处理土地和水源分配时,所遵循的古老约定;又如,一些山区部落在处理婚姻和继承问题时,所遵循的家族传统。这些描述,让我看到了法律并非是一种普适性的、僵化的存在,而是深深地根植于具体的文化土壤之中,与民族的信仰、习俗、甚至是生存环境紧密相连。书中对于这些非正式规范如何形成、如何被传承以及如何发挥社会调控作用的阐释,让我对“法”的理解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看到了那些虽然没有被写进正式法典,但却对社群成员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规则,它们以一种温和而又强大的方式,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种对法律多元性的探索,是对我原有认知的一次有力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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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我仿佛经历了一场知识与思想的盛宴,也打开了一扇通往理解中国西部民族文化的新大门。这本书并没有着重于分析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进行深入的法理探讨,而是以一种更加宏观和包容的视角,将“法律”的概念融入到不同民族的文化肌理之中。我了解到,在西部众多民族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套与我们现代法律体系截然不同的行为规范与社会秩序。这些规范,往往与宗教信仰、家族伦理、甚至是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息息相关,共同构成了他们独特的社会治理模式。书中详细描述了不同民族在处理人际关系、财产分配、婚丧嫁娶以及群体内部纠纷时所遵循的传统习惯和行为准则,让我看到“法”在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多样性与生命力。这种对“法”的非形式化、非强制性理解,极大地拓展了我的认知边界。它让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并非只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渗透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智慧结晶,是维系社群和谐与繁荣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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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为我提供了一次深刻的文化洗礼。在阅读之前,我对“法律”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下的成文法。然而,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将我带入到了中国西部广阔而多元的民族世界,让我看到了“法律”更深层、更广泛的内涵。它没有直接罗列繁琐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描写,展现了不同民族如何在其特有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中,形成并维系着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我了解到,在许多民族聚落中,传统的习惯法、宗教戒律、家族伦理,甚至是口碑相传的祖训,都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调控角色。书中对这些非正式但具有强大约束力的规则的阐述,让我看到了“法”的生动性与地域性。它们不仅仅是对行为的约束,更是深深植根于民族的精神世界,是他们赖以生存和繁衍的智慧结晶。这种对法律在多元文化语境下的呈现,让我对“法律”本身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西部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有了更深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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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带领我穿越了中国西部广袤而多元的文化地带。我之前对“法律”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局限于我们现代国家建构下的制度框架,但《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却彻底颠覆了我的这一刻板印象。它没有直接呈现条文,也没有分析案例,而是通过对不同民族社会组织形态、习惯法以及传统伦理的细致勾勒,让我看到了“法律”一词更广阔的内涵。我了解到,在许多偏远的地区,并没有成文的法典,但却有着一套根深蒂固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可能体现在长老的裁决中,体现在祖先的训诫里,也体现在社群成员的共同认知中。书中对于一些民族如何处理邻里纠纷、如何分配资源、如何处理婚姻关系以及如何惩戒违规行为的描写,都让我印象深刻。我看到了权力如何在非正式的场合被行使,正义如何在社群内部被定义和维护。这种“无形”的法律,虽然不像现代法律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却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延续。它让我开始反思,我们所推崇的现代法律,是否是衡量一切社会规范的唯一标尺,以及在不同文化语境下,法律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这种对法律本体的重新审视,是我阅读这本书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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