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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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孙健飞,胡兴东,朱艳英 等 著,瞿明安,何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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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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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云南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22154087
版次:1
商品编码:12302018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44
字数:5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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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坚持民族学的广义文化概念,将中国西部少数民族的各种文化构成要素划分为33个方面,相应形成了哲学卷、伦理卷、心理卷、宗教卷、政治卷、历史卷、古籍卷、法律卷、社会卷、妇女卷、婚姻家庭卷、游牧卷、农耕卷、建筑卷、交通卷、贸易卷、科技卷、生态卷、教育卷、饮食卷、服饰卷、体育卷、娱乐卷、旅游卷、节日卷、礼仪卷、禁忌卷、文学卷、艺术卷、影视卷、工艺美术卷、傩文化卷、吉祥物卷等33个分卷,几乎涵盖了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由此形成一个宏大而多元的文化体系。除了从总体上将西部少数民族的各种文化现象划分为以上不同的构成要素以外,各个分卷的专题民族文化志则更进一步地将某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进行细致入微的分解。通过这种层层深人的描述和解析,使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各种鲜明特点得以充分地显现出来,为人们正确地认识了解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提供系统翔实的文本资料。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是“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丛书的分卷之一。

目录

导论
一、西部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价值
(一)有助于深刻认识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体性
(二)有助于客观地理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差异性
(三)有助于认识民族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的作用
二、西部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
(一)民族的法律价值观
(二)民族法的发生、发展、变迁
(三)民族法的类型、结构及其功能
(四)民族的立法和司法
(五)民族的法律认知
三、本书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
(一)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
(二)区域性政权的法
(三)神话与史诗中的法
(四)宗教法
(五)家族法
(六)历史上的纠纷解决机制
(七)现代社会中的习惯法
第一章 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
第一节 国家法的演变及特征
一、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的演变过程
二、治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的特点
第二节 国家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因俗而治
二、”夷汉相安“与”威之以法
三、“华夷有别”与“以夷制夷
第三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建置
二、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
二、债权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
第六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关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二、赋税法律制度
三、关于屯田和移民垦殖的法律规定
四、商业和矿业等法律制度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第二章 区域性政权的法
第一节 区域性政权的产生
一、中国历史上的区域性政权
二、区域性政权存在的原因
三、区域性政权的法制特点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机关
二、职官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
二、刑罚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
二、债权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牧法律制度
二、工商法律制度
三、财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狱政

第三章 神话与史诗中的法
第一节 西部少数民族神话与史诗中的早期规范
一、祭祀的规范
二、战争的规范
三、生产生活中的规范
四、婚姻家庭的规范
第二节 西部少数民族神话与史诗中的”活法“
一、神权的观念
二、祖先崇拜的观念
三、因果报应的观念
第三节 西部少数民族的神话、史诗与规范变迁
一、神话与史诗中的规范变迁
二、从神话、史诗看现实社会的规范变迁
三、规范变迁的差异

第四章 宗教法
第一节 宗教与法律
一、宗教信仰的种类
二、宗教中的行为规范:类型与特点
三、宗教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原始宗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原始宗教信仰概况
二、原始信仰中的行为规范
三、仪式活动组织规范与官方的管理规范
第三节 佛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佛教信仰概况
二、佛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__、宗教组织规范和财产规范
四、神职人员规范
五、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四节 道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道教信仰概况
二、道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三、组织管理规范
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五节 基督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基督教信仰概况
二、基督教信仰与行为规范
三、宗教组织规范和财产保护规范
四、宗教事务管理规范
第六节 伊斯兰教教义与行为规范
一、西部民族伊斯兰教信仰概况
二、教义中的行为规范
三、宗教组织规范
……
第五章 家族法
第六章 历史上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章 现代社会中的习惯法

精彩书摘

  《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法律卷》:
  我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多元并非是指国家存在着律令格式等法律的多种表现形式,而是指在同一社会领域内共同存在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从国家法的层面而言,西部民族地区存在的多元法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国家基本法。尽管元代以前国家的正式典章制度对西部少数民族的实际社会生活在诸多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中央王朝在行政建置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仍屡屡适用国家法。第二,国家特别法。主要是指中央王朝为了治理西部民族地区而进行的特别立法,它由负责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来制定和实施,它们仍然属于国家法。如元明清时期专门设立的土官土司制度这一行政法制;又如清代专门制定和实施的《蒙古则例》《藏内善后章程》《回疆则例》等。第三,土司机构适用的特别法律规范。在明清四百多年的长时段中,由各级土司组织所正式颁行实施的大量法律规范是西部民族地区国家法的一元。第四,经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法,成为国家律法的组成部分。如宋代对西北地区“蕃法”的认可和清代的“苗例”等。
  “因俗而治”一直是历代统治者治理西部民族的核心法制原则,无论是羁縻之治还是土官土司制度,都是中央政权在考虑内地与西部边疆地区客观上所存在的差异的前提下所实施的与内地不同的特殊治理方式。先秦以来中央王朝采取的“五服制”就是“因俗而治”最早的体现。秦代以来秉承“五服制”而发展出来的“因俗而治”法制原则,为后来各中央王朝的立法和司法所不断继承和完善。
  (二)维护统一与园地制宜
  从历史发展看,自夏商的“五服制”,周代的“同服不同制”,秦朝的“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等,到唐代的“华戎同轨”、明清的“改土归流”等.都反映了历代中央政府治理多民族地区的法制在目的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严格控制其少数民族群体上层势力的发展,防止其分化。所以历代中央王朝要求各民族地区要遵从中央政府的调遣和法度。中央政府对西部少数民族群体进行统一设官建置,对其册封、通婚、赏赐、优抚,同时也要求西部少数民族向中央政府履行纳贡、助国讨伐、赋役、兵役之种种义务等,从而使整个西部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法律实体。
  西部少数民族因各自地域、语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风俗的差别,形成r各自独特的法律文化。作为多民族国家,历代中央王朝也在国家统一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进行民族立法,变通司法,以照顾到西部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尤其清代的民族法制,较好地体现了国家在立法过程中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因地制宜保留西部民族法律传统的法制特点。在中央,清政府专门制定了统一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理藩院则例》,所适用的地区和民族涵盖了东北、西北、西南各民族地区及民族;对西北地区,专门制定了《回疆则例》《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禁约青海十二条》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法律规范;对西藏地区单独制定了专门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钦定西藏善后章程》《设站定界事宜》《酌议藏中各事宜》《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和《新治藏政策大纲》六部单行法规;对西北部蒙古地区,制定《蒙古律例》十二卷,并以蒙、汉、满三种文字颁行。这些民族立法十分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维护统一与因地制宜的特点。
  (三)区别对待和重刑轻民
  在采取华戎同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历代中央王朝对西部民族地区也采取化外异制、分而治之的区别对待治策。“化外异制”这一区别对待的法制传统在唐律中体现得最为鲜明。《唐律疏议》规定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之条文。及至元明清土官土司制度确立,在西部少数民族罪名的认定和刑罚处罚上,都与内地采取区别对待的法制原则,对西部少数民族首领的违法犯罪多予宽宥和赦免。
  ……

前言/序言

  21世纪之初.中国政府启动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将西部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推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前沿阵地,使其成为中国西部发展史上最值得大书特书的一页。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中国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区市(统称为西部地区)。根据以上区域划分的原则,在中国西部地区主要分布着49个少数民族,即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俄罗斯族、回族、土族、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锡伯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藏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傣族、哈尼族、基诺族、佤族、景颇族、德昂族、布朗族、拉枯族、阿昌族、傈僳族、独龙族、怒族、白族、纳西族、普米族、彝族、苗族、瑶族、布依族、水族、侗族、土家族、壮族、仫佬族、仡佬族、毛南族、京族等。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西部少数民族的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将直接影响中国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2001年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西部大开发分别包括对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两个方面的内容。而在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方面,如何充分有效地认识和发掘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价值和功能,使其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应用民族学的角度来看,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包括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既有从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出发对民族饮食、民族服饰、民族建筑、民族生产方式、民族贸易、民族旅游等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也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对民族政治、民族法律、民族道德、民族宗教、民族心理等社会结构及文化要素的调适、引导和传承,还有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和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要出发对民族教育、民族科技、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民族古籍等传统知识及文化要素进行的传承、改造和创新。在对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突出经济效益的开发利用与关注社会效益的保护传承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两者并重.或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高度关注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可以说,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面对西部大开发这一前所未有的宏伟规划.作为以民族群体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民族学研究者,如何在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就成了当代中国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实,早在西部大开发之前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部分民族学研究者就参与了由国务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牵头组织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前期研究准备工作,为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西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献计献策。随着21世纪初西部大开发的正式启动,中国民族学研究者再一次站在了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传承的前沿阵地,除了直接参与西部各省区市政府部门有关当地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以外.为了正确认识把握西部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继承和弘扬西部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还有不少学者撰写了一些与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著作,在研究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然而,在肯定以上事实的同时也应该承认,目前有关中国西部少数民族文化研究的成果仍处于零散、单一、粗浅的初期阶段,在学术界尚未形成大的气候和雄厚的优势.远远适应不了西部大开发对精神文化产品的客观现实需要。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状态,我们策划并组织全国的有关学者撰写了这套《中国西部民族文化通志》,以便为西部大开发提供精神文化方面的优秀产品,同时也为西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献上一份厚礼。与国内其他同类的书籍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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