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Du contrat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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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让-雅克·卢梭 著,杨国政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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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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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ISBN:9787532775798
版次:1
商品编码:12295740
包装:精装
外文名称:Du contrat social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8-0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24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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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广大读者

  - 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代表作
  - 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
  - 对权力的本质有着精辟的分析和透彻的认识,是社会政治学中经久不衰的经典,对拿破仑、华盛顿有深远影响
  - 严谨注释本,精编290条阐释性注释,利于研究和对比阅读

内容简介

  《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则》,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甚具影响力的代表作。它提倡“人生而自由”,并提出“社会秩序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作为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提出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梁启超曾说:“《民约论》,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本书根据法国伽里马出版社1964年的版本译出,编者在涉及卢梭的某一论点时,往往将对卢梭产生启发和影响的相关作者的论述以注释形式列于文末,这就使本版本具有鲜明的互文性,也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国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重要作品有《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爱弥儿》《新爱洛伊丝》等。

  杨国政,北京大学法语系教授,翻译家。主要译有《自传契约》《柏拉图及其学园》,编有《欧美文学论丛》等。

精彩书评

  没有卢梭,就不会有法国大革命。

  ——拿破仑


  在《社会契约论》中,康德找到了自己的道德启蒙,即“自由是人所特有的”这一原则。所有狂飙突进时期的德国天才人物,从先驱者莱辛和赫尔德开始,直到歌德和席勒……都是卢梭的崇拜者。

  ——罗曼·罗兰


  《民约论》,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19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梁启超

目录

告读者/1

第一卷/1

第一章 本卷之主题/2
第二章 论原初的社会/2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5
第四章 论奴役/6
第五章 最初协议之追溯/11
第六章 论社会契约/12
第七章 论主权体/15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18
第九章 论财产权/19

第二卷/23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3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24
第三章 公意可否犯错/27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28
第五章 论生与死的权利/32
第六章 论法律/35
第七章 论立法者/38
第八章 论人民/43
第九章(续)/45
第十章(续)/48
第十一章 论各种立法体系/51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53
第三卷/57

第一章 论普通政府/57
第二章 论构成不同政府形式的原则/63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66
第四章 论民主制/67
第五章 论贵族制/69
第六章 论君主制/72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78
第八章 论任何政府形式都不适于所有国家/79
第九章 论好政府的标志/85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权力及其走向蜕化/87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灭亡/90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91
第十三章(续)/92
第十四章(续)/94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95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建立不是一种契约/99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建立/101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手段/102

第四卷/105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105
第二章 论投票/107
第三章 论选举/111
第四章 论罗马民会/113
第五章 论保民官/125
第六章 论独裁官/128
第七章 论监察官/131
第八章 论社会的宗教/133
第九章 结论/146

原编者注和译注/147
部分名词译法对照表/211
专有名词译法对照表/219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本卷之主题

  人生来就是自由的[5],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他人主人的人,只不过比他人更是奴隶[6]。何以会有这种变化呢?我无从得知。又是什么使得这种变化变得合法的呢?我自认为可以回答这一问题。

  如果我只考虑强力以及由此导致的结果,我就会这样说: 只要人民的服从是出于被迫,那么它的服从就是对的;一旦它可以挣脱枷锁而且也在挣脱枷锁时,那么它就做得更对。因为同样的权利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人民又凭借这种权利重新获得了自由,这就说明或者人民重获自由是正当的,或者别人根本无权剥夺它的自由。可是社会法则是一种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这种权利并非源于自然,所以它是以协议为基础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弄清这是些什么协议。在谈及协议之前,我应当先把刚才提出的东西确定下来。

  第二章 论原初的社会

  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是家庭[7]。孩子只有在需要父亲保护自己的阶段才与父亲密不可分。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就消失了。孩子不必再服从父亲,而父亲也不必再看顾孩子,双方都重新进入独立状态[8]。即使他们继续结合,这已经不是自然的结合,而是自愿的结合了,而家庭本身也只是靠协议来维系了[9]。

  这种共同的自由是人之本性的结果。人的第一法则在于保全自身,人首先关心的是自己,一旦他达到懂事的年龄,当他自己就可判断何种手段适合保全自身时,他就变成了自己的主人。

  因此,家庭堪称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式。首领为父亲的形象,人民是孩子的形象[10],人人生而平等和自由,人们只有在为了自身的功利时才会转让他们的自由。家庭和社会的全部区别在于: 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爱是通过父亲对子女的呵护来体现的;而在国家中,发号施令的乐趣取代了首领对人民所没有的这种父爱。

  格劳秀斯[11]否认一切人类政权都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建立的。他举奴隶制为例[12]。他最惯常的推理方式就是总是用事实来确立权利。他本来可以使用一种更合乎逻辑的方法,但这并非有利于暴君们。

  所以,按照格劳秀斯的说法,到底人类是属于这一百多个人的,还是这一百多个人属于人类,是值得怀疑的。他在全书中似乎更倾向于前种观点,这也是霍布斯的观点[13]。据此说来,人类是被分割而成的一群一群的牛羊,每群牛羊有自己的首领,首领是为了吃掉他们才看护着他们。

  由于牧人的素质要高于其羊群,首领作为人群的牧人在素质上也高于他们的人民[14]。据费龙[15]所述,卡里古拉皇帝就是这样认为的,他从这一类比中得出结论: 国王是神,或者说人民是牲畜。

  卡里古拉的推理与霍布斯和格劳秀斯的推理不谋而合。早在他们之前,亚里士多德也说过人人不是天生地平等的,一些人生来就是治人的,其他人生来就是治于人的[16]。

  亚里士多德言之有理,可是他却把结果当作了原因。一切生来为奴的人是为做奴隶而生的,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奴隶在枷锁中失去了一切,直至失去了挣脱枷锁的愿望。他们喜欢这种奴役状态,如同尤利西斯的同伴们喜欢他们的麻木状态。之所以会有天然的奴隶,那是因为此前存在过违背自然的奴隶。强力造就了最早的奴隶,奴隶的懦弱使他们永远为奴。

  我只字未提亚当先王,也只字未提挪亚先皇[17],挪亚是那瓜分世界的三大君主的父,人们认为从他们身上看到了萨图恩的儿子们的影子[18]。我希望读者会感激我说话适可而止,因为,我是这三大君主之一的直系后裔,或许还是长子的后人,如果考证身份,谁知道我就不会是人类的合法国王呢?反正没人否认亚当曾为世界之君,如同荒岛上的鲁滨逊是其荒岛之主一样,只要岛上只有他一位居民,他便是荒岛之主。这样的帝国的好处就是,君主可以稳坐宝座,不必为叛乱、战争和阴谋而担心。

  第四章 论奴役

  既然任何人对于其同类都没有自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就只有协议能作为人与人之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

  格劳秀斯说过,既然个人可以转让他的自由去给某个主人当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它的自由去给某个国王当臣民呢[20]?这里有着许多模棱两可的字眼需要加以澄清,但我们只说一说转让一词吧。“转让”就是“给”或“卖”。然而,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当奴隶不是把自己送给别人,而是把自己卖给别人,至少是为了生计[21]。可是人民出卖自身又是为了什么呢?国王根本无力为其臣民提供生计,反而是他自己的生计完全取自臣民,而且,拉伯雷说,国王可不是随便一点东西就能过活的。臣民把他们的人身交付出去的条件竟是让人把他们的财产也拿走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有什么。

  有人或许说,专制者可以确保臣民相安无事[22]。我们姑妄听之,可是如果国王野心膨胀将他们拖入战争,如果他的贪欲永无满足,如果他的大臣欺压百姓,所有这些都比臣民之间的纷争更令他们痛苦,那么他们从这种相安无事中获得什么好处呢?如果这种相安无事本身也是他们的一种不幸,那么他们从中又获得什么好处呢?人们在牢房中也活得很安稳,难道能因此说活得很舒服吗?被关押在山洞里的希腊人在被独眼巨人挨个吞吃之前也活得很安稳啊[23]。

  谁要说一个人甘愿无偿地把自己送给别人,那纯属不可思议的无稽之谈。即使有人这样做,那也是在非理智状态下做出的,单凭这一点就可断定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谁要说全体人民会这样做,就等于假设人民是一群疯子: 疯狂之举不构成权利。

  即使每个人都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他的孩子,孩子生来就是人,而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为他们自己所有,除他们之外,谁也无权支配他们的自由[24]。在他们成人之前,父亲可以以他们的名义定出某些条件来保全他们,为了他们的幸福,但是不能不可挽回地、无条件地把他们送给别人,因为这种赠送是与自然的目的相悖的,也超越了做父亲的权利。因此,一个专断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必须每一代人民都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抛弃这个政府;可是这样的话,这个政府就不是专断的政府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作为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这种放弃是不符合人性的,是剥夺自己行使意志的一切自由,也是剥夺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规定一种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规定一种无限的服从,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相矛盾的约定。如果我们有权对一个人索取一切,那么我们对于他是没有任何义务的,这种既不对等也无交换的唯一条件所导致的是约定的无效,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既然我的奴隶所拥有的一切都是我的,既然他的权利就是我的权利,那么他还可拿什么权利与我交换呢?这种我与我本人交换的权利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字眼。

  格劳秀斯和其他人[25]从战争中得出了所谓奴役权的另一起因。他们认为,胜利者有权处死战败者,战败者可以牺牲自由来换取生命;既然这一约定于胜败双方均有利,所以更为合理[26]。

  可是很明显,这种所谓处死战败者的权利无论如何不是源于战争状态。生活于原始的独立状态的人相互之间没有一种足以构成和平状态或战争状态的经常联系,仅此一点就说明人不是天然地为敌的[27]。造成战争的原因是物的关系而非人的关系,而且由于战争状态不能产生于简单的人的关系,而仅仅产生于物的关系,所以私人的或人对人的战争既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状态,因为那里没有固定的私有财产,也不可能存在于社会状态,因为那里一切都处于法律的权威之下。

  个人之间的争斗、决斗、冲突等行为均不能构成某种状态。至于为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诏书所容许和被“上帝和平运动”[28]所禁止的私人战争,它们都是封建政府的滥用权力,是一种违背自然权利的原则和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29],如果它称得上一种制度的话。

  战争不是一种人对人的关系,而是一种国对国的关系。在战争中,个人之间只是偶然地成为敌人,他们的身份不是人,甚至不是公民[30],而是士兵;不是祖国的一员,而是它的捍卫者。最后,鉴于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不能确定任何真正的关系,所以每个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其他国家,而不是某些人。

  该原则甚至符合自古确立的准则和所有文明民族的一贯做法。宣战与其说是对掌权者下的通知,不如说是对其臣民下的通知。外来者,不论他是国王、个人还是人民,如果他抢掠、杀害或拘禁臣民而不对君主宣战,他就不是敌人,而是强盗。即使在战火连天之际,一个公正的君主掠取的是敌国所有的公共财产,但他尊重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他尊重构成他自己的权利之基础的权利。由于战争的目的是毁灭敌国,只要敌国的守卫者手里还拿着武器,人们就有权杀死他们;一旦他们缴械投降,不再是敌人或敌方的工具,他们又成为普通人,别人就不再有权夺取他们的生命了。有时人们可以灭掉一国而不杀其一人,所以,如果一项权利不是战争的必须目的,那么战争也不能产生这项权利[31]。这些原则不是格劳秀斯的原则,它们不是建立在诗人的权威基础之上[32],而是从物的性质引发出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

  至于征服权,它唯一的依据就是最强者的法则。如果说战争不赋予胜利者以屠杀战败人民的权利,那么,胜利者既然没有这一权利,他奴役战败人民的权利也就失去了依据。只有当无法将敌人变为奴隶时人们才有权杀死敌人;因此,把敌人变为奴隶的权利根本不是来自于杀死敌人的权利[33]。迫使敌人牺牲自由来赎买别人无权支配的生命是一场极不公平的交易。将生死权建立在奴役权之上,又反过来将奴役权建立在生死权之上,这种恶性循环不是显而易见的吗?

  假设存在这种生杀的可怕权利,我还是要说: 一个因战争而成的奴隶或一个被征服的人民对于其主人除了被迫服从之外,是没有任何义务的。如果胜利者拿走与奴隶的生命等价的东西,那么他对奴隶就没有任何恩赐可言: 他等于杀死了奴隶,不是一无所获,而是有利可图。所以,他对奴隶远远没有获得强力所本应带来的权威,和以前一样,战争状态在他们之间延续着,他们的关系本身就是战争状态的结果,战争权的使用意味着不存在任何和平条约。他们达成了一项协议,即便如此,这项协议也远没有消灭战争状态,而是意味着战争的继续。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问题,奴役权都是无效的,这不仅因为它是不合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役、权利这些字眼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不论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还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这种论调都是荒诞不经的: 我与你订立一项完全由你承担责任、完全由我享有好处的协议,只要我高兴我就遵守,只要我高兴你就得遵守。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问题,奴役权都是无效的,这不仅因为它是不合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奴役、权利这些字眼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不论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还是一个人对全体人民,这种论调都是荒诞不经的: 我与你订立一项完全由你承担责任、完全由我享有好处的协议,只要我高兴我就遵守,只要我高兴你就得遵守。

前言/序言

  在卢梭的所有著述中,“自然”和“社会”的对立构成了其思想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相对应的,是自然人(野蛮人)和社会人(文明人)的对立。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淳朴的、幸福的,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自然人受单纯的自然冲动的情感和欲望的支配,生活于一种完全孤立的、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状态,也没有善或恶的概念。在人类进入社会或文明状态以后,出现了私有财产、不平等和奴役,人受控于攀比、虚荣、贪婪、舆论等内在和外在力量的控制和支配。社会人是堕落的、异化的、不幸的。

  尽管社会状态有着种种积习和弊端,但人类再也不可能返回自然状态了。因为所谓自然状态只是一种虚构,是用于批判文明社会弊端的一种参照和武器。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序言中,卢梭指出,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应被看作历史的存在,而只应看作假设,目的与其是要查明事物的真实起源,倒不如说是为弄清事物的性质。而且,即使自然状态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人类一旦进入社会状态,也绝无可能返归自然状态了,正如人无法从成年返回童年一样。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回头路是走不通的。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注释九中,卢梭写道:“怎么?难道要摧毁社会,消灭你我的世界,返回到森林中和狮子们生活?只有我的对手们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而我既要避免得出这样的结论,又要把得出该结论的耻辱让与他们。”既然后无退路,那么是否前有出路呢?卢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人类的处境并非已经无可救药了,关键在于找到正确的方向,找出救治社会弊病的良方。如果说在其前期的著述中,卢梭是以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对立来批判文明社会的种种弊端,对人类社会的过去和现在作出了评判,并对文明社会的病根作出了自己的诊断,那么在其后期的著述中,卢梭所要探讨的就是造成这种不幸的根源,并试图为人类开出疗救的药方。二论之后的所有著作,如《科西嘉制宪草案》、《波兰政府论》、《爱弥儿》、《社会契约论》等,都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建构,试图为二论中提出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卢梭是读普鲁塔克的《名人传》等书长大的,古代的伟人和制度令他仰慕和神往,形成了他爱自由爱共和的思想,也塑造了他倔强高傲、不受束缚和奴役的性格。古代民族如果没有伟大的政治制度,普鲁塔克笔下的那些伟人也就不会产生。卢梭在威尼斯的遭遇和观察令他对现存制度深感失望,堕落的民风和不好的政府使他认识到,近代民族的腐化堕落恰恰在于其愚蠢荒谬的政治制度。卢梭很早就意识到政治制度问题的重要性。在《〈纳尔西斯〉序言》(一七五二年)中,卢梭在揭露社会生活的罪恶时,试图挖掘罪恶的根源:“他们看到了罪恶的现象,而我则要分析其中的原因。我尤其要人们看到一种非常令人欣慰和有意义的事情,指出所有这些弊病的根源不在人,而在于人被治理得不好。”在致马勒泽尔伯先生的第二封信中,卢梭描述了他在去万森监狱的途中灵光闪现的情景:“唉,先生,如果我把我在那棵树下所看到的和所感觉到的情形能好好地描述出四分之一的话,我就能多么清楚地向人们展现我们社会制度的种种矛盾,多么有力地揭示我们制度的一切弊端,多么简要地阐明人生来是善良的,他之所以变坏,完全是由社会制度造成的。”如果人被治理得好又怎样呢?是否就能避免种种罪恶呢?这是卢梭苦苦思索并试图找到答案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中,卢梭说:“毫无疑问,人民久而久之就会成为政府把他们塑造成的样子: 如果它愿意,它可以把人民造就成武士、公民、人;如果它喜欢,也可以把人民造就成群氓和无赖。”所以,卢梭认为,如果他写一部论述政治制度的著作,为人类指出最好的政府形式,于人类将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卢梭产生写一部关于政治学著作的想法可谓由来已久,大约始于一七四三年或一七四四年。他在《忏悔录》中是这样解释的:“我第一次想写这样一部书,已经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那时我在威尼斯,曾有机会看出,这个被人们如此夸耀的政府,竟有那么多毛病。从那时起,通过对伦理学历史的研究,我的眼光又扩大了许多。我发现,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不管你怎样做,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 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尽管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脑海中挥之不去,但直至一七五一年卢梭才开始动笔,进展也并不快。一七五六年春天,卢梭迁往埃皮奈夫人提供给他的在巴黎郊区蒙莫朗西森林的一幢房子,远离了尘嚣的喧嚷,摆脱了上流社会浮华虚荣的幻烟迷雾,置身于渴望已久的大自然中,卢梭才潜心于思考何为合理的社会制度问题。他构思了一部规模宏大的政治学著作——《政治制度论》,并将其列在写作计划的首位。按照卢梭最初的设想,《政治制度论》将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阐述政治权利的原则,另一部分论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但卢梭感到力所不及,最终放弃了这一构想。他将已经写成的部分独立成书,定名为《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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