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其瑕疵一直是公司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研究》结合《公司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法条,分析股东会决议的法理基础、效力种类、效力判断的标准和原则,试图释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步骤与衡量标准,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提供进一步指引。作者结合域内外大量立法例、典型案例,深入探讨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主体资格、适用情形、裁判规则、起诉期间、诉讼担保与保全、溯及力与既判力等诉讼规则,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多项司法原则进行个案裁量,从而认定决议效力。
作者简介
赵心泽,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4-2015),现就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博士期间主要研究民法、商法、公司法等,曾在《政法论坛》《广东社会科学》《法制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
精彩书评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将学理解释运用于法律适用过程。作者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广泛引用了欧美各国和台湾地区的司法案例和判决意见,总结和剖析了不同法系的法学理念、法律制度和判例经验,将各种诉讼情形进行了详细归纳,阐明了作者对不同案例情形下司法审判规则的深入思考,体现了法律适用精细化、科学化的趋势和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王利明
本书的研究显示出其独到的特色和鲜明的亮点。亮点之一,本书对股东会决议的研究融公司法、民法及合同法原理于一体,展示了跨越民商法相关学科的理论境界和广阔视野。亮点之二,本书融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于一体,与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效力争议问题的实际状态和现实需求高度吻合。亮点之三,本书的研究极具部门法研究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凯湘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一)关于决议不存在之诉
(二)关于决议无效之诉
(三)关于决议撤销之诉
(四)关于决议瑕疵诉讼的程序问题
三、本书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第一章股东会决议效力理论探究
一、股东投票表决权的性质
二、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性质
(一)延伸至商法领域的社团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与合同法律性质之比较
三、股东会权限范围与越权决议之效力
(一)股东会权限范围
(二)投票代理权征集机制与股东提案制度
(三)越权决议之效力
四、股东会决议效力理论探究
(一)股东会决议的成立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形成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治愈
(四)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多层次判断标准
五、本章小结
第二章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探究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及其制度价值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及其法律救济原则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制度价值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之比较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同点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制度流考
(一)大陆法系流考
(二)英美法系流考
(三)我国确立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制度之流考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
一、决议无效之诉
二、决议撤销之诉
(一)召集程序瑕疵
(二)表决程序瑕疵
(三)股东会召集地点不当
(四)股东会召开期限违反规定
(五)股东质询权瑕疵
(六)股东提案权瑕疵
(七)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三、决议不存在之诉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二)我国未规定“决议不存在”类型之立法疏漏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原告资格
(一)有关原告资格的一般规定
(二)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争议
(三)继受股东的原告资格
(四)表决权契约与表决权信托
二、被告资格
三、第三人资格
四、本章小结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程序问题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担保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保全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和解
四、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起诉期间
(一)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起诉期间
(二)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五、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既判力与溯及力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既判力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溯及力
六、本章小结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司法裁量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分类的经济分析
二、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判断原则——在程序正当、效率与稳定之间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司法裁判——在实然与应然之间
四、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的处理
五、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其他权利救济方式
(一)异议股东之股份回购请求权
(二)其他附带权利请求
六、本章小结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精彩书摘
摘要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公司财产所有者对公司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具有对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决定权。股东会依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股东对决议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作出意思决定,股东会决议即是股东投票权利集中后产生的公司意思表示。
为避免股东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之权益受不当侵害,同时为求股东会决议能够正确、适法反映股东意志,并作为公司开展后续法律关系的正当基础,公司法对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设有专门规范,以决定其效力。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仅关涉股东、债权人等相关者利益,并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具有深远影响。股东会决议存在效力瑕疵,将使由决议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利益产生消极影响。如果决议存在程序或实质瑕疵,则该决议可经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这一方面可有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为公司的健康运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提起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情况非常普遍,然而我国《公司法》仅以第22条单条规定了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裁判规则,却未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主体、起诉期间、诉讼担保与保全、溯及力与既判力等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故而留下诸多可资探讨的空间。由于立法空白的存在,法院在处理该类诉讼时出现司法适用的困难以及较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其第一节以9个条文对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进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立法空白。
然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还难以完全解释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用规则。在其基础上,还须厘清与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有关的法理和民法规则,才能对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判断。例如,在个别股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判断股东会决议效力还须依据《民法总则》第144条至第156条对个别股东意思表示的效力进行认定,若个别股东意思表示未生效,将影响整个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此外,在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仅有“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两种类型,即“二分法”体系,然而伴随着学说与实务关于“决议不存在”概念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应逐步形成关于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规范的“三分法”体系。对决议效力的认定还须在多项司法原则的指导下,参照先例进行个案裁量,以平衡不同司法原则之间的冲突。
本书从股东会决议的法理基础、效力种类、效力形成中的问题、效力的判断标准、判断原则出发,意图释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步骤与衡量标准,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提供进一步指引,以避免在存在多个部门法法条管辖的情况下,法院遗漏适用相关法条,或颠倒适用法条的顺序。本书同时结合域内外立法例、典型案例,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主体资格、适用情形、裁判规则、起诉期间、诉讼担保与保全、溯及力与既判力等诉讼规则进行深入探讨。
由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职权的组织机构,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大会决议的产生程序与诉讼规则基本一致,为行文方便,本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为主展开讨论,相关法理可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其他公司决议类型。
前言/序言
王利明教授序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举世公认,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们在短短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道路。在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摆在我们面前更为艰巨的任务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使法律真正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科学解释,以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
承担这一使命的首先是司法解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领域最具理论和实务价值的重要问题,因我国立法一贯的精炼,公司法对此只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面对丰富纷繁的股东会决议的实践和各种复杂的争议和纠纷,公司法简要的条款规定很难完全回应法律适用的具体要求。由此,在我国《公司法》2005年全面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了系列性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并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即《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目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则通过,即将公布施行,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公司法适用所做的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工作,它以司法的职能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公司法相关规范的有效实施。
学理解释也责无旁贷。法学是一门科学,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不仅是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进行理论的阐述,也应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丰富实践给予密切关注和深入分析,不仅应在立法的制度设计方面贡献智慧,更应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清晰的指引和学理解释。法律适用中的学理解释不仅构成司法解释的必要支持和补充,更反映了法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用价值。就此而言,即便我们对于法律文本的价值做出了准确、科学地判断,但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适用体现在具体的个案中,那还是一种“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的研究”。
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将学理解释运用于法律适用过程。作者针对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广泛引用了欧美、我国台湾地区、大陆的司法案例和判决意见,总结和剖析了不同法系的法学理念、法律制度和判例经验,将各种诉讼情形进行了详细归纳,阐明了作者对不同案例情形下司法审判规则的深入思考,体现了法律适用精细化、科学化的趋势和方向。
令人关注的是,本书的作者赵心泽是一位年轻的学子,经过中国人民大学的本科培养和北京大学的硕士、博士培养,她具备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出色的民商法专业的学术造诣。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而对于一直埋头书斋、学业初成的年轻学者来说,是很大的挑战。赵心泽为此而进行的探索,既是民商法研究在公司决议效力问题上取得的具有建树性的理论成果,也充分展示了作者对法律适用研究的热忱和对民商法理论进行挑战的勇气。作为赵心泽母校的老师,我为学生的学术精神和成绩感到欣慰,是为序。
刘凯湘教授序
此书的作者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虽然她从事民商法研习的时间尚短,但其对于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这一专项问题的研究却达到了相当的深度。股东会决议瑕疵和效力问题是公司法学界一直以来关注的热点,有关于此的研究成果亦为相当的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也把这一问题作为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尽管如此,本书的研究仍显示出其独到的特色和鲜明的亮点。
亮点之一,本书对股东会决议的研究融公司法和民法及合同法原理于一体,展示了跨越民商法相关学科的理论境界和广阔视野。股东会决议瑕疵及效力判断的研究虽然属于公司法上的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不能仅限于公司法的视野,决议行为亦属具有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分析上,其具有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类似的构成,因与此,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部分特别对法人的决议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由此,不借助民法和合同法原理是难以对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到位的理论分析和说明的,这正是本书采用的最为必要也是甚为明智的研究方法。
亮点之二,本书融实体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于一体,与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效力争议问题的实际状态和现实需求高度吻合。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效力本是公司法范围内的实体法问题,但此类问题又总是与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的程序法问题如影相随地连结在一起,如果简单地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部门分工将其中的问题进行分割研究,是不可能将此问题研究透彻的,也不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完整可行的法律方案。本书基于实体法的原则和立场,又着眼于程序法的需求和目标,将两个领域、两类问题的研究有机结合,表现出法学研究不拘门户、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和精神。
亮点之三,本书的研究极具部门法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精细地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具体判断步骤,提炼了一套非常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判断步骤和法律适用规则,这对于解决复杂的审判实务问题,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提供了良好指引。本书结合域内外立法例,对股东质询权瑕疵情形、股东提案权瑕疵等特殊情形进行深入解析,建议引进股东会瑕疵决议治愈制度与司法裁量驳回制度,以完善股东会瑕疵决议非诉与诉讼救济体系。对决议瑕疵诉讼的分类进行论证,阐释了司法裁量的宽松化与严格化倾向,说明要合理把握程序正义、公司经营成本、商事交易效率、法律关系稳定等价值之间的关系。阐明在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下,对决议效力瑕疵作出的学理判断、实然司法判断与应然司法判断是不同的,指出了现有的审判思路和未来的立法方向。较之其他关于股东会决议问题的研究,本书作者几乎把自己完全置于裁判法官的位置,其强烈的愿望就是为司法裁判贡献一整套现成的操作规程和裁判指引,这对于一个研究者来说,是煞费苦心的努力和追求。
这是一本部头不大的书,但称得上是一本好书,一本亮点鲜明的书,一本实用的书,因而也是我乐于作序和推荐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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