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张明楷 著作 定 价:25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01日 装 帧:平装 ISBN:9787301165553 ● 罪刑法定与现代法治
● —、罪刑法定的渊源与现代法治的起源
●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与现代法治的基础、核心
● 三、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形式法
● 四、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与实质法治
● 五、形式侧面、实质侧面的统一与形式法治
●第二章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 一、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
● 二、罪刑法定与解释目标
● 三、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
● 四、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 五、罪刑法定与其他解释
● 六、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
● 七、罪刑法定与阻却事由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与分则概念
● 一、汽车
● 二、印鉴
● 三、猥亵
● 四、同居
● 五、财物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原则派生出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保证不定期刑、止类推、刑法的明确性等多个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何进行刑法解释、如何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是法学中一件复杂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任务。本书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并结合刑法分则对这一关系进行了细致分析。既有理论深度,又对实践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张明楷 著作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优选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不错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渊源的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所隐含的预测可能性思想,也为近代法治的形成作出了重大贡献。近现代法治的倡导者们,都没有离开这两点。
三权分立学说与实践不只是为了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为了实行治。通常的说法是,三权分立可以使权力相互制约、均衡,从而防止因权力集屮、权力滥用产生腐败。即分权避免了权力集中,权力分立是实现制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分权就不可能形成制衡的局面。制衡则是分权的目的和结局,即通过分权而形成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格局,从而防止权力滥用。但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与权力滥用,既没有将权力分为三类的必然性,也没有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必然性。换言之,也可以二权分立、四权分立、五权分立;还可以将权力分为统治权、管理权、军事权,等等。顾名思义,立法是制定法等
《法治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刑法中的实践与挑战》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刑法学的核心基石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探讨其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理论根源、历史演变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复杂挑战。通过对各国法律传统和前沿理论的比较研究,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全面、深刻的视角,审视这一原则如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并反思其在应对社会快速变革时的适应性。 第一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溯源与历史演进 本书开篇即追溯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哲学基础。我们认为,这一原则并非孤立的法律条文,而是启蒙运动以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思想结晶。它根植于自然法观念中对个人自由的尊重,是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基本前提。 历史维度:我们将详细梳理罪刑法定原则从古罗马法中的“无刑无罪,无律不刑”观念,到中世纪教会法体系下的约束,直至启蒙运动时期,经由孟德斯鸠、边沁等思想家的提倡而最终确立为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艰难历程。重点分析了德国古典刑法学派(如费尔巴哈的“法律保留说”)和法国大革命时期立法实践对该原则的奠基性贡献。 理论支柱:本书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所包含的四个核心要求:渊源保留(法律是唯一的刑罚来源)、明确性要求(法律条文必须清晰具体)、溯及力禁止(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地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解释限制(限制司法解释的扩张性)。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要求如何相互支撑,共同构筑起公民安全感的法律屏障。 第二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形态与内在张力 进入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着如何平衡“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能动性”的内在张力。本书的中间部分着重于对这一张力进行细致的解构与分析。 法律的“明确性”标准:我们引入了不同法域对“明确性”(Precision/Clarity)的不同理解。例如,在大陆法系中,对行为的描述要求极高的具体性;而在英美法系中,对“合理预见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的强调,为法律条文的抽象化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本书批判性地考察了“模糊条款”(如“危害公共秩序”、“败坏风俗”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论证了过度模糊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潜在侵蚀。 类推禁止与类比的界限:类推禁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体现,旨在防止法官通过类比的方式创造新的犯罪。本书通过大量判例分析,区分了严格意义上的“有害类推”(Analogia in malam partem)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的“有利类推”(Analogia in bonam partem)。我们探讨了在身份犯、未遂犯等复杂领域,如何划定类推的红线,确保刑罚权力的扩张受到有效抑制。 第三部分:技术发展与刑法解释的边界重塑 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新型犯罪形态,对传统刑法解释方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书着重探讨了技术进步如何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弹性。 技术行为的法律刻画:对于网络诽谤、数据窃取、算法歧视等新型犯罪,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本书讨论了在缺乏明确成文法的情况下,如何运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特别是目的性解释和体系解释——来“捕捉”这些新兴行为,同时确保解释的扩张性不触及法律保留的底线。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区分“价值的涵摄”(将新现象纳入既有价值体系)和“法律的创设”(实质上创造了新的刑罚可能性)。 司法能动性与立法缺位:本书深入分析了立法不作为(Legislative Omission)的情形。当立法者因政治或技术原因未能及时填补法律空白时,法院的裁判行为是否构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我们引入了“司法能动性”的概念,探讨在维护法治稳定性和回应社会安全需求之间的微妙平衡点,并提出了在司法解释中必须附加的严格的“可撤销性”和“可预测性”标准。 第四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地区差异与融合趋势 为提供更广阔的视野,本书对比了不同法系国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实践。 大陆法系(德国与法国):侧重分析其对法律条文形式主义的要求,以及在宪法法院对刑法合宪性审查中,罪刑法定原则扮演的核心角色。 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探讨其特有的“普通法犯罪”的废除过程,以及在判例法体系下,通过“成文法优先原则”(Statutory Supremacy)实现罪刑法定化的努力。重点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明确条款”(Vagueness Doctrine)如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互渗透。 亚洲法系的特殊性:简要分析了如日本、韩国等借鉴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本土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对该原则的适应性调整。 结语:面向未来的罪刑法定原则 本书最后总结道,罪刑法定原则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需要不断在理论与实践中被激活和捍卫的生命原则。它要求立法者保持谦逊,克制权力;要求司法者保持严谨,尊重既有法律的边界。只有当我们始终将维护公民的基本法律安全感置于首位,才能确保刑法不沦为国家专断的工具,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书为法律理论工作者、司法人员以及所有关注法治建设的读者,提供了一部深入理解和批判性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备著作。
我一直认为,一部优秀的法律著作,不仅要有深刻的思想,还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这本书无疑做到了这一点。作者在书中对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对比分析,让我对刑法的内在逻辑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我特别注意到作者在论述“罪刑法定”原则时,反复强调了其作为“自由保障”的意义,这一点对于理解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至关重要。书中对于一些复杂法律概念的梳理和澄清,让我感觉像是经历了一场严谨而富有成效的头脑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