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的具体行动。
为帮助各级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速查》一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速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条文,逐条链接了相关规定,收录了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的法规28部。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速查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相关规定速查
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年11月14日通过)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6月11日)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1987年7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5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
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1990年7月11日)
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
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1991年7月23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1996年8月19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
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1997年2月4日)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2002年1月15日)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
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
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
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
(1989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
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
(1989年9月7日)
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1989年9月17日)
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无法通知本人时应如何办理的通知
(1991年7月13日)
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
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
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18日)
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
“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6年3月5日)
关于对违纪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建议时如何表述的答复
(2000年6月6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
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03年8月26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4月8日)
精彩书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速查》: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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