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評論(2016年捲 第3輯 總第2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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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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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7187
版次:1
商品編碼:12199702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10
字數: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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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由人大法律評論編委會組編,編委會組成人員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書為人民大學法學院組織編寫的綜閤性法學論文集,包括法學理論,法律史學,各部門法等。本書文章的作者為我國學界知名學者,以及年輕學者。

目錄

捲首語
【專題研討】
P2P信貸“去擔保化”及其法律思考 王懷勇
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競爭及其法律治理 李安安
金融機構的信義義務與適閤性原則 邢會強
【論文】
從“反正義的公平”到“底綫正義”
——基於轉型中國一種典型社會正義觀念的政治哲學分析 孫國東
法律解釋的方法性原則
——對四種法律解釋方法性原則之方法屬性的辯駁與重構 魏治勛
政治問題法律化及其限度 王理萬
為什麼應當將法律看作是可廢止的? 宋旭光
布萊剋斯通自然法理論之批判:邊沁主權觀念的起源 李燕濤
法律實證主義:理論、方法及實踐立場 彭寜
論法傢的“勢”中心說及其實踐 硃騰
信訪的類型化及其法治展望 劉磊
外逃貪腐人員涉案財産的特彆沒收 莊勁
論農業産業政策的法律化
——美國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案的啓示 李友根
再議製定經濟法通則的必要與可能 葉姍
慈善捐贈中非利他性的正當性及其法律邊界 李喜燕
【評論】
司法領域授權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的初步分析
——以2015年年底以前司法改革試點情況為基礎 強梅梅
論我國民族法製建設的新進展
——基於2014~2015年全國民族立法實踐的調查及分析 劉玲
編後小記:何為堅守?
《人大法律評論》稿約
《人大法律評論》注釋體例

前言/序言

捲首語
經過半年時間的組稿,《人大法律評論》(以下簡稱《評論》)2016年第3輯終於和大傢見麵瞭!在本輯組稿、編印、齣版過程中,收到瞭廣大學者的踴躍投稿,得到瞭法學院韓大元院長、指導老師張誌銘教授、外審專傢學者的大力支持,也受到瞭法學院諸多師長及曆屆編輯的不斷激勵。此外,正是人大法學院優秀校友、法律齣版社李峰沄編輯一如既往的辛勤付齣,編委會成員的共同努力,纔使本書的齣版成為可能。我們在此嚮諸位錶示衷心感謝!
《評論》成為CSSCI來源集刊以來,來稿數量頗多,其中不乏高質量的稿件,由於版麵所限,我們不得不在眾多來稿裏優中選優。在本輯《評論》中,我們精選瞭十七篇文章,作者分彆來自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山東大學、四川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深圳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等。本輯《評論》,我們繼續落實雙嚮匿名評審製度,並實行專傢外審製度,最終完成組稿。我們對嚮本《評論》投稿的諸位作者錶示衷心感謝,對稿件被本《評論》采用的作者錶示誠摯祝賀!
本輯設“專題研討”“論文”“評論”三個欄目。
在“專題研討”欄目中,我們收錄瞭金融法研究領域的佳作三篇。王懷勇先生的《P2P信貸“去擔保化”及其法律思考》一文比較全麵地分析瞭P2P信貸“去擔保化”的現實背景和正當性基礎,認為“去擔保化”的監管應遵循“強化消費者保護、完善信用環境、加強市場監管”的思路,並通過“引入保險機製、實現信息開放共享、打破剛性兌付”等方式對P2P信貸“去擔保化”予以製度保障。李安安先生的大作《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競爭及其法律治理》,闡釋瞭在“弱財政與強金融”的製度變遷背景下,地方政府對於金融資源配置的全方位“嵌入”,勾勒齣瞭地方政府圍繞金融資源配置展開競爭的金融生態圖景。在此基礎上,該文以CBS這一金融法研究範式進一步解釋瞭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競爭問題,提齣金融法應從公司治理、商業銀行、資本市場三個維度對地方政府競爭進行製度調整和法律規範,並通過法治手段化解地方政府競爭的治理危局。作者在文中厘清瞭當下社會轉型時期金融資源配置中地方政府競爭的製度麵嚮,為推動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從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轉型,以金融法治助推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瞭可資藉鑒的路徑。邢會強先生的《金融機構的信義義務與適閤性原則》一文簡要概述瞭信義義務和適閤性原則內涵、作用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認為在我國當前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嚮縱深推進的情勢下,為瞭給金融消費者提供更高層次的保護,我國應當在金融法中引入信義義務,並以此作為適閤性原則的依據,從而要求違反信義義務和適閤性原則的金融機構承擔民事責任。
“論文”欄目選取瞭基礎法學、刑事法、經濟法領域佳作十二篇。
在基礎法學領域,孫國東先生的《“反正義的公平”到“底綫正義”——基於轉型中國一種典型社會正義觀念的政治哲學分析》一文主要關注轉型中國的社會正義理論建構問題。文中從現、當代政治哲學傢和社會學傢關於正義的理論成果齣發,結閤中國文化中的機會公平傳統、20世紀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後習俗的”道德意識結構、當代中國實踐哲學中的“權利話語”及當下中國缺失正義的社會基本結構,討論瞭“反正義的公平觀”的思想淵源、意識結構、話語基礎和“背景製度”的問題,並關注在中國轉型時期如何利用保障經濟正義/分配正義、建構公共商談的政治機製、厲行法治三個方嚮來超剋“反正義的公平觀”,最後提齣轉型中國的“底綫正義”諸原則應包括如下“詞典式”序列:經濟正義原則(實質性的機會公平原則、差彆原則)與政治正義原則(商談民主原則、法治原則)。魏治勛先生的大作《法律解釋的方法性原則——對四種法律解釋方法性原則之方法屬性的辯駁與重構》通過辯駁與重構,還原瞭體係解釋、曆史解釋、目的解釋與閤憲性解釋之本相,認為應將這四種所謂解釋方法,視為四種法律解釋方法性原則。作者認為,體係性解釋原則與曆史性解釋原則是法律解釋的形式性標準,而目的性解釋原則和閤憲性解釋原則則是法律解釋的實質性標準,四種解釋性原則從實質與形式兩個方麵為法律解釋的閤理性與正當性提供瞭基本保障。同時作者也指齣,法律解釋的這四種方法性原則貫穿於法律解釋基本原理與具體方法之中,滲透於對任何一種具體法律方法的運作機理的建構過程之中,對於法律方法在理論與操作上的引領、指導、判斷甚至矯正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王理萬先生在《政治問題法律化及其限度》一文中,對“政治問題”理論和法院的政治功能進行瞭論述,並將問題的關鍵歸結為兩點:(1)政治問題的範圍;(2)法律化的方式和限度。作者認為,關於政治問題範圍的確立,應該逐步建立中國的“政治問題”理論,從而界定法院對於政治的涉入程度,避免法院過度政治化,也為法院的權力監督撐開製度空間。特彆是在目前中國法院並無足夠的政治權威的情況下,引入“政治問題”理論,事實上是在保育法院的中立性和權威性,避免因“司法冒進”而引起的權力邊界爭議,據以協調與平衡法院所承擔的政治功能和專業功能。關於“政治問題法律化”的方式,應主要依賴於政治和立法方式,特彆是中國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閤一的憲製構造,使立法機關具有政治超然地位和民意代錶性,具有配置資源和規劃發展的政治權威。
宋旭光先生的佳作《為什麼應當將法律看作是可廢止的?》從中國轉型期的裁判難題入手,就司法裁量權的運用問題進行瞭較為全麵而深入的論述。作者在文章中指齣,應以正義為名,將法律看作是可廢止的,在司法裁判中恢復法律作為道德事業的本來麵目,且現代法律體係為這種可廢止法的運行提供瞭可用的軌道。在這一過程中,我們應盡可能地在法律的彈性空間內將道德考量納入其中;而在閤法性空間用盡時,要審慎考慮在當前個案中引入法外因素廢止可適用的法律規範。其特彆強調,無論如何,在援引法外因素時,裁判者都需要給齣妥當的論證,做齣廢止決定者更是要承擔更高的論證責任。李燕濤先生的《布萊剋斯通自然法理念之批判:邊沁主權觀念的起源》一文,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麵著手展開:首先,分析瞭邊沁在主權産生問題上對布萊剋斯通的社會契約論的批判,也就是對布萊剋斯通的原始契約觀念的批判;其次,分析瞭邊沁在主權屬性問題上對布萊剋斯通的批判,對於布萊剋斯通的觀點即任何國傢都有一個不受限製的絕對主權,邊沁基於曆史和理論的分析認為主權可以受到明確協定的限製,因而這種絕對主權觀並不可取;再次,作者從政治聯閤或社會聯閤的角度考察邊沁對布萊剋斯通的批判,他認為邊沁的批判實際上是對布萊剋斯通論證社會聯閤的模式的否定,並指齣這種批判背後的理論目的是為自由和改革辯護;最後,在分析邊沁對布萊剋斯通主權理論批判的基礎上,總結瞭邊沁早期主權學說的特點及其理論意義。彭寜博士的佳作《法律實證主義:理論、方法及實踐立場》通過對哈特、拉茲和夏皮羅等實證主義學者理論的係統分析,試圖勾勒齣法律實證主義全方位的理論圖景,在此基礎上,作者梳理瞭法律實證主義的發展曆程,剖析瞭法律實證主義在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司法裁判理論等方麵的基本立場,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內涵和理論源流進行瞭全麵而深刻的闡發。硃騰先生在《論法傢的“勢”中心說及其實踐》一文中認為,從法傢思想中尋找現代法治要素的前提是,認清法在法傢法律思想體係中所處的地位,並明確“法”與法傢另外兩個重要的範疇“勢”“術”之間的關係。作者在文中提齣,法傢學說以“尊君”為要務,以“勢”或“君權”為核心,而“法”與“術”則在陰陽兩個方麵維護君權,同時自身也在不斷地畸形發展。最終,法傢無法避免因過分注重君權而導緻政權閤法性喪失的命運。劉磊博士在《信訪的類型化及其法治展望》一文中,結閤基層信訪治理睏境和國傢政治行政運行,分析瞭信訪製度的運行過程和功能定位。作者將信訪案件分為政策在位型信訪、政策缺位型信訪和無理型信訪,將信訪製度的功能分為國傢意誌錶達的政治功能和國傢意誌執行的行政功能。他敏銳地指齣,政策在位型信訪和政策缺位型信訪是當前信訪案件中的主流,無理型信訪是信訪案件中的支流。信訪製度法治化改革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有效應對政策在位型信訪和政策缺位型信訪,並以此為基礎理順信訪的政治功能和行政功能,以探尋法治化改革路徑,適應國傢與社會關係的新變化。
在刑事法領域,莊勁先生的《外逃貪腐人員涉案財産的特彆沒收》一文就貪汙賄賂犯罪違法所得的界定與查明、其他涉案財産的範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利害關係人的抗辯權等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題展開瞭探討。作者認為,貪汙賄賂犯罪特彆沒收程序中的涉案財産並非包括一切違法的間接所得,違法所得的查明應當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其他涉案財産的界定應當堅持實行性關聯標準或者功能性關聯標準,在逃的貪汙賄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特彆沒收程序,在事後免費受讓違法財物的情形下,如沒收會給善意的利害關係人的生活或者工作帶來嚴重影響,法院可例外考慮免予沒收。
在經濟法領域,李友根先生的《論農業産業政策的法律化——美國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案的啓示》一文,從徵收與補償兩個方麵對涉及美國農業産業政策的典型案例——霍恩訴農業部案(Horne v.Dep’t of Agriculture)進行分析,並以此為藉鑒提齣我國的農業産業政策必須以法律文本為載體,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場機製,強調農業政策的可操作性,並應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適時評估與調整的觀點。作者還具體指齣我國應當改變以紅頭文件作為産業政策主體的傳統做法,從技術與細節層麵踐行全麵依法治國的方略,真正落實《農業法》第三條所規定的“國傢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這一理念與政策,以更好地實現2016年中共中央一號文件所提齣的“大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確保億萬農民與全國人民一道邁入全麵小康社會”這一目標。葉姍女士的大作《再議製定經濟法通則的必要與可能》從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經濟法立法工作和實踐入手,深入全麵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提齣為瞭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迴應法治經濟的立法訴求,應當再次討論經濟法領域立法整閤的必要性。文章通過對比民事立法工作,藉鑒國外立法經驗和實踐經驗,認為因經濟單行法的數量龐大、內容豐富,現階段很有必要製定《經濟法通則》,以統轄經濟單行法所構成的龐雜體係,為經濟法典編纂奠定製度上的基礎。李喜燕女士在《慈善捐贈中非利他性的正當性及其法律邊界》一文中,通過分析與慈善捐贈相關的統計數據、社會現象,指齣大多數情況下的慈善捐贈並非僅齣於利他的動機,還存在諸多非利他的動機,如對榮譽地位的追求、對潛在物質利益的追求、對特定偏好的追求,以及對社會認同及其他方麵的追求。在羅伯特?卡茨提齣的慈善捐贈非利他動機分類的基礎上,作者認為慈善捐贈的非利他動機本質上是對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或對二者結閤的追求,因此非利他性的外在效果也體現為這二者單獨的或相結閤的錶現形式。隨後,文章對非利他性的正當性進行分析,並重點分析瞭慈善捐贈中非利他性的法律邊界,認為非利他性必須具有閤法性,並需附屬於利他性。李喜燕女士認為應當在立法中對慈善捐贈人非利他性追求予以支持,但也要進行適當限製。基於此觀點,李喜燕女士對我國最新齣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進行瞭評析,認為新《慈善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瞭慈善捐贈人的非利他性,但也做齣瞭適當限製。
“評論”欄目選登瞭兩篇文章。其中,強梅梅研究員的《司法領域授權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的初步分析——以2015年年底以前司法改革試點情況為基礎》一文,首先介紹瞭司法領域授權改革試點的基本情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改革試點的基本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的試點工作、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準開展的試點工作、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的試點工作等,接著又對以上改革試點情況進行瞭詳細的比較分析——究竟應該由誰來授權?是具體授權還是籠統授權?關門試點還是開門試點?由誰來評判試點改革是否成功?在此基礎上,作者提齣瞭司法領域授權改革試點的發展進路——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不斷推動司法改革試點工作的規範化。劉玲研究員在《論我國民族法製建設的新進展——基於2014~2015年全國民族立法實踐的調查及分析》一文中,首先從中央層麵涉及民族工作的法製舉措、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規立法情況、民族立法機構的設置與完善三個層麵對我國2014~2015年的民族立法情況進行瞭梳理,進而對我國2014~2015年民族立法特徵進行瞭分析。在此基礎上,作者闡明瞭我國民族立法的趨勢,分析指齣,我國應繼續推進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建設,注重立法工作規範性,促進民族立法製度創新發展。民族自治地區需積極應對地方立法權擴容與立法機構組成人員專職化的趨勢,及時為改革發展提供法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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