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历年真题解析:杜洪波理论法真题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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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洪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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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2448
版次:1
商品编码:1205855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6
字数:29000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杜老师深谙理论法命题之道,理论纯熟,讲解深入浅出,颇受考生推崇和信赖,所著《理论法真题攻略》可谓通关理论法必选书目。

内容简介

  2007~2016十年真题详解

  与《理论法攻略》章节一致,完美对接

  技术流解题攻略:不仅对题目深入解析,更是从考生解题的角度,分析解题思路,揭示命题规律,传授解题方法,增强实战能力

  根据新法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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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杜洪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著名司考辅导名师。授课风趣幽默,独创“法理三言”解题法,直击考题;多年从事司考命题研究工作,预测精准;参与卷四阅卷,独创简答、论述“一分钟及格法”,受惠数万考生。

目录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1

第二章 法的运行 / 40

第三章 法的演进 / 68

第四章 法与社会 / 72

第五章 案例、论述综合 / 82

第二编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 92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 109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133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46

第三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 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 / 152

第二章 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 156

第三章 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 166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观题 / 169

第四编 中外法制史

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 171

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 177

第三章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 188

第四章 外国法制史 / 193

第五编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 202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 213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 221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 227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 239


精彩书摘

  1.“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5年·卷一·90题)

  A.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 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 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考点]法概念的争议

  [解析]本考点涉及的相关原理,在上题已经进行了讲述,这里仅进行逐项解析(下面章节也做相同处理:即前题已经讲过的理论,后题不再赘述,仅针对选项进行解析)。

  A项:题干表述的是“法与道德没有本质、必然的联系,实在法与应然法没有必然联系,恶法也是法”,因此,反映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项表述错误。

  B项:社会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社会实效”是法律的首要要素,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要把“社会实效”作为首要要素。B项表述错误。

  C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另一个是社会法学派);无论是分析法学派还是社会法学派,都认为道德(即内容正确性)并不是法概念的必要要素,法与道德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道德不是法的定义要素)。C项表述正确。

  D项:法与道德(或正义)的联系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观察:本质角度、内容角度和功能角度。(1)从本质角度看,法与道德的关系成为区分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键。其中,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没有本质上的(又称必然的、概念上的)联系;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的、概念上的)联系。(2)从内容角度看,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法与道德有内容上的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3)从功能角度看,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法治与德治应当结合起来。因此,D项所言“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表述错误。

  [考点串联]即便将来在考试中说“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内容上没有联系”,也是错误的。因为实证主义只是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联系;至于在内容上、功能上的联系,绝大多数法学流派都是承认的。

  2.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一·1题)

  A. 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 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 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 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考点]法的规范性特征

  [解析]关于法的规范性,上题已有详述,不再赘述。法律既然调整的是“意志行为”,而且针对“一般人”设定行为模式,因此法律在设定义务时,应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将法律责任限定在“意志能够预见”的范围内。该格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

  A项:法律只能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而且只能调整可能影响“重要社会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的调整范围有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A项表述错误。

  B项:法律在设定义务时,以“一般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但是法律一旦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再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这在法律上有个格言:“不知法者不免责”。B项表述错误。

  C项:“不能预见”在此实际是指“客观上不能预见”,即“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既然客观上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则不属于“意志控制”的范围,而法律调整的又是“意志行为”,故人们便无需承担“过错责任”。C项表述正确。

  D项:并不是所有天灾都无法控制,很多国家都有预防灾害的相关法,如我国的《防震减灾法》;另外,即便是无法控制的天灾,法律也往往将其规定为“不可抗力”,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法律不调整天灾”。D项表述错误。如果选项说:天灾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则是正确的,因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或“意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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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注意是2017年的,新版的还是预售中,没注意看到,希望变化不是很大,能够辅助自己,更好更有效率的预习与复习,在今年,共同实现各自目标,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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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冲刺精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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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师讲的太好了,我听过徐金桂、舒杨、黄伟博的,他们讲的都很好,只是我这个笨脑子不喜欢太记忆的东西,吴老师的方法适合我,建议不喜欢记忆喜欢理解性的可以选择吴老师的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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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正版 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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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an't be the way we're supposed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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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今年可以有所突破,能够司法考试过关,加油加油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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