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6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第二讲 诉的基本理论 /3
第三讲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8
第一节 基本原则 /8
第二节 基本制度 /13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17
第一节 主管 /17
第二节 管辖 /19
第五讲 当事人 /27
第六讲 共同诉讼 /34
第七讲 第三人 /38
第八讲 诉讼代理人 /42
第九讲 证据 /44
第十讲 证明 /52
第一节 证明对象 /52
第二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54
第三节 证据保全 /59
第四节 证明程序 /60
第十一讲 保全与先予执行 /65
第一节 保全 /65
第二节 先予执行 /68
第十二讲 期间与送达 /69
第十三讲 调解 /72
第十四讲 一审普通程序 /77
第十五讲 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 /90
第十六讲 公益诉讼程序 /96
第十七讲 第三人撤销之诉 /98
第十八讲 二审程序 /100
第十九讲 审判监督程序 /109
第二十讲 特别程序 /117
第二十一讲 非讼程序之督促程序 /121
第二十二讲 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125
第二十三讲 执行程序 /128
第二十四讲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38
第二十五讲 仲裁概述 /142
第二十六讲 仲裁协议 /144
第二十七讲 仲裁程序 /148
第二十八讲 司法与仲裁 /153
第二十九讲 不定项选择题专项训练 /156
一、2016年卷三95—97题 /156
二、2016年卷三98—100题 /157
三、2015年卷三95—97题 /158
四、2015年卷三98—100题 /159
五、2014年卷三95—97题 /160
六、2014年卷三98—100题 /161
七、2013年卷三95—100题 /163
八、2012年卷三95—100题 /164
九、2011年卷三95—100题 /167
十、2010年卷三97—100题 /170
十一、2009年卷三97—100题 /171
十二、2008年卷三97—100题 /173
第三十讲 主观题专项训练 /175
一、2016年卷四第六题 /175
二、2015年卷四第四题 /177
三、2014年卷四第六题 /178
四、2013年卷四第七题 /180
五、2012年卷四第五题 /183
六、2011年卷四第五题 /184
七、2010年卷四第五题 /186
八、2009年卷四第五题 /188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讲考点分析】
本讲主要需要考生掌握的知识点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民事诉讼在于利用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仅仅只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称之为诉讼程序,而其他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均不解决纠纷,并不是诉讼程序。
同时还要求考生掌握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即根据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其内容上而言,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角度而言,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1. (2011年卷三35题)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分析与思路]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这一部门法律关系,属于部门法;从其调整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角度,民诉法属于公法。综上所述,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从其内容角度得出的结论。
[命题思路与常见错误分析]此题提示考生不仅要知道民事诉讼法的四种属性,还要知道民事诉讼法分别从什么角度才具有这样的属性。本题考生丢分的主要原因在于考生虽然对民事诉讼法的四种基本属性了如指掌,但无法将其与分类角度进行一一对应。
2.(2012年卷三84题)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分析与思路]本题出题背景是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哪些程序是1991民诉法(2007修正)所规定”这一问题考查考生对该修正内容是否有所了解。我们知道D选项的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修正案的内容,故而将其排除。当然本题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考点——诉讼程序。理论上,我们将民事程序区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民事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指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民事程序,包括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外)、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而选民资格案件由于解决公民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程序,所以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所以C选项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虽然是1991民诉法(2007修正)所规定的程序,但其作为特别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应予排除,故本题选择AB选项。
[命题思路与常见错误分析]这道题A、B两选项考生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绝大多数考生选择了ABC。此题出题非常巧妙,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设置了两个考点,其一为哪些是1991年民诉法规定的内容,其二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区别,绝大多数考生只看到了第一个考点,而忽略了第二个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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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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