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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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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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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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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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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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
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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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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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7日)
附錄:
Ⅰ刑法分則單位犯罪罪名一覽錶()
Ⅱ法定量刑情節一覽錶()
第二章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傢、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2/2/511/2/510/2/9208/2/2
07/2/1406/2/304/2/1203/2/1]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12/2/5211/2/6
08/2/1007/2/1404/2/12]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瞭損害結果,但是不是齣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07/2/14]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5/2/214/2/1612/2/9
11/2/910/2/410/2/5809/2/208/2/5306/2/5104/2/6]
[難點注釋]
本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並殺害人質的,不構成綁架罪,但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之一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真題演練]
關於犯罪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9/2/2]答案:C。
A�奔祝ㄅ�,43歲)吸毒後強製猥褻、侮辱孫某(智障女,19歲),因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隻能是男性,故甲無罪
B�幣遙�15歲)攜帶自製火藥槍奪取婦女張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該火藥槍,故應當構成搶奪罪
C�北�(15歲)在幫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債務時緻王某死亡,丙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D�倍∈撬痙üぷ魅嗽保�也可構成放縱走私罪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6/2/315/2/211/2/4]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6/2/614/2/814/2/5213/2/7
12/2/711/2/710/2/709/2/308/2/9307/2/205/2/59]
[真題演練]
嚴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對多名兒童實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嚴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製止瞭乙的侵害行為,雖然造成乙重傷,但保護瞭多名兒童的生命。
觀點:
①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②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③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防衛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④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防衛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
結論:
a�奔壯閃⒄�當防衛
b�奔撞懷閃⒄�當防衛
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錯誤的是下列哪些選項?[14/2/52]答案:ACD。
A�憊鄣惲佗謨隺結論對應;觀點③④與b結論對應
B�憊鄣惲佗塾隺結論對應;觀點②④與b結論對應
C�憊鄣惲冖塾隺結論對應;觀點①④與b結論對應
D�憊鄣惲佗苡隺結論對應;觀點②③與b結論對應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16/2/615/2/409/2/408/2/93]
[難點注釋]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屬於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為、義務衝突也屬於排除犯罪事由的範疇。雖然刑法典未明確規定這些行為的後果,司法考試卻時有涉及,在此提請考生關注。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瞭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08/2/306/2/5405/2/704/2/2]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6/2/5315/2/5
14/2/914/2/5413/2/5409/2/1509/2/5209/2/6008/2/3
06/2/5405/2/704/2/204/2/404/4/六]
[真題演練]
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未遂?[15/2/5]答案:D。
A�幣苑仿粑�目的,在網上訂購毒品,付款後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獲
B�憊�傢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支票後,未到銀行提取現金即被查獲
C�蔽�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價值5萬元的財物送給國傢工作人員,但第二天被退迴
D�狽⑺駝┢�短信,受騙人上當後匯齣5萬元,但因誤操作匯到無關第三人的賬 2017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3 刑法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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