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7
解读跨境电商背景下的关税政策
紧贴实际操作,以生动案例讲解关税实务
深入剖析自贸区等新关税政策
为企业高效通关、规避潜在风险提供指导
近年来,对外贸易的发展日新月异,海关深入推进电子化改革,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的实施方案。本次改版在保留第一版特色的基础之上,依据新的政策和实际业务进行如下修订:
1. 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增加跨境电商背景下进口国内税的新规定和实施办法,解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关税政策;
2. 结合业务实际,增加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相关内容,帮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
3. 更新保税制度、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退(免)税实务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相关内容,助力企业读懂政策、提高利润。
前言
第一章 关税入门1
第一节 关税是什么
第二节 关税有几种
第三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是怎样的
第四节 我国的关税救济制度
第二章 完税价格及进出口关税税款
第一节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节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 怎样计算进出口关税税款
第四节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三章 关税税率的适用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与适用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适用的时间
第三节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四节 关于关税税率适用问题的案例分析
第四章 关税减免及关税节税筹划
第一节 关税减免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 法定减免关税及其操作
第三节 特定减免关税及其操作
第四节 临时减免关税及其操作
第五节 减免税的申请手续及所需单证
第六节 关税节税筹划
第五章 进口环节国内税
第一节 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其计算
第二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及其计算
第三节 船舶吨税及其征收
第四节 海关规费与海关监管手续费
第五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解读
第六章 关税征纳程序
第一节 关税征收程序
第二节 关税缴纳程序
第三节 关税追补和退还程序
第四节 关税担保
第五节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第七章 保税制度
第一节 保税制度介绍
第二节 保税仓库
第三节 保税区
第四节 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
第五节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八章 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及其分类
第二节 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第九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三节 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修正版)
文摘选自《彻底搞懂关税(第二版)》
作者:孙金彦
定价:43.00 元
出版日期:2017年1月
【文摘】 节税筹划
一、如何利用“实质性加工标准”进行节税筹划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已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我国《海关法》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地。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地。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已不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率已经超过30%。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的加工。
例如,一个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在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韩国生产汽车仪表,新加坡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马来西亚生产阀门,菲律宾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总装配厂的选择是筹划的重点。根据关税有关规定,应首先了解一下上述国家是否与我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然后仔细比较一下,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中,哪一个更优惠,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是否施行外汇管理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策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另外,要使总装厂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达到30%的标准,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然可享受税率的优惠。
需要指明的是,对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所以只要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就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二、如何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的节税筹划
众所周知,关税是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税种之一。从节税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较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是规定得相当详细、具体,不像所得税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的确定。关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有些物品采取从量和从价混合计征的办法。从量计征适用的范围窄,从价计征适用的范围广。凡是适用从价计征的物品,完税价就是它的税基。因此,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高则税负重,完税价低则税负轻,所以征纳双方对关税价格都极为关注。如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费、杂费)。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品的成交价格。
对于按审定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主要按照下列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筹划
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出口境外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即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扣除保险费,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另外,如果在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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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不错,应该是正品,买来好好学习一下。
评分初学者看看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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