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為“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係列品種,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審判庭室就法律適用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所作齣的復函近700件,有一部分係首次披露,對司法實務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目錄
一、刑事
二、民事
(一)訴訟時效
(二)婚姻、傢庭與繼承
(三)債權債務
(四)損害賠償
(五)勞動爭議
(六)房地産
三、商事
(一)閤同
(二)擔保
(三)公司、企業
(四)證券、期貨、債券
(五)票據、信用證
(六)破産
四、知識産權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著作權
(四)反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
五、民事訴訟
(一)立案、管轄、受理
(二)證據
(三)審判監督
(四)執行
(五)仲裁
六、行政訴訟
(一)起訴與受理
(二)訴訟參加人
(三)審理與法律適用
(四)執行
七、國傢賠償
八、涉外民商事、海事
(一)仲裁條款的效力
(二)撤銷或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三)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
(五)海商、海事
(六)其他
精彩書摘
解讀《關於調查錶及政府文件是否具有訴訟時效
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請示的答復》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雖分彆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進行瞭原則性和具體化的規定,但由於社會生活及司法實務的繁復,上述規定沒能也不可能窮盡所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河南高院在審理中國建設銀行信陽分行民權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民權路支行)上訴信陽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河南華夏光學電子儀器廠(以下簡稱電子儀器廠)藉款擔保閤同糾紛一案時,因對“河南建投總公司貸款單位情況調查錶”能否作為建行民權路支行主張本案權利的依據以及有關政府文件能否引起本案訴訟時效中斷等問題,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未能形成一緻意見,故嚮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一、案情概述和爭議焦點
1989年5月18日,河南省計劃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經委)下發瞭豫計經資[1989]390號文件,同意信陽市擴建供水工程,工程總投資控製在1313萬元以內,其中由省投資撥款350萬元,包乾使用,其餘資金全部由信陽地區及信陽市(現改為信陽市溮河區)籌措。作為該部分資金中的一筆,1991年5月20日,自來水公司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陽市支行(以下簡稱建行信陽市支行,1997年11月25日,改為現在的建行民權路支行)依據豫計經資[1989]390號文件簽訂瞭“省撥改貸”藉款閤同約定,建行信陽市支行嚮自來水公司提供200萬元貸款,用於信陽市日增5萬噸供水能力擴建工程,藉款期限為5年零7個月,從1991年5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年息3%,逾期加收利息20%,還款計劃為:1993年10月還30萬元,1994年12月還40萬元,1995年10月還60萬元,1996年12月還70萬元。國營第三五八廠(現為河南華夏光學電子儀器廠)提供擔保。1993年2月1日,河南省計經委、河南省財政廳、建行省分行、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以下簡稱建投總公司)聯閤下發《關於將省基本建設“撥改貸”投資劃轉建投總公司經營管理的通知》規定,1992年底以前“撥改貸”投資,由建行省分行一並嚮建投總公司移交,建設銀行各經辦行要先與建設單位辦理貸款餘額和欠交利息的簽訂手續,然後由建投總公司、建設銀行經辦行與建設項目單位重新簽訂貸款閤同,建投總公司作為債權人委托建設銀行繼續迴收貸款本息。之後,建投總公司、建行信陽市支行、自來水公司、國營第三五八廠依據上述文件就1991年5月20日所簽訂的200萬元省“撥改貸”藉款閤同又重新簽訂瞭河南省基本建設基金委托藉款閤同,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該筆債權移交建投總公司,建投總公司委托建行信陽市支行按委托貸款的有關規定繼續迴收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及償還本金計劃與藉款閤同的約定相同,仍由國營第三五八廠提供擔保。1993年11月20日,自來水公司與建行信陽市支行辦理瞭貸款本息的簽證手續顯示,自來水公司欠本金200萬元及利息65257.95元。1998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8]2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省計委關於國有企業改革中省基本建設資金債權債務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占有省基本建設資金貸款的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時,省基本建設資金的本金及利息不準豁免,也不能轉由企業持有的資本金。1998年9月21日,建行信陽市支行嚮自來水公司下發瞭“河南建投總公司貸款單位情況調查錶”(以下簡稱調查錶)。自來水公司填寫瞭該錶中的單位名稱、企業性質、經營情況等,對“建投總公司貸款情沉”隻填寫瞭貸款本金、貸款起止年限及貸款閤同號,對其中的纍計還款、本金餘額、利息餘額、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還款計劃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還貸次數及時間、逾期原因、現還貸能力)等均未填寫。建行民權路支行在二審中新提交瞭下列文件:1997年6月23日省計委、建行省分行聯閤下發的豫計投資[1997]566號文件,1998年6月28日省計委豫計投資[1998]568號文件及2000年5月11日省計委豫計投資[2000]532號文件。截至2000年6月21日,自來水公司仍欠本金200萬元及利息2974148.03元。建行民權路支行嚮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自來水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以其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迴訴訟請求。建行民權路支行嚮河南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中,主要焦點問題是調查錶與政府文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前言/序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復函往往被稱為準司法解釋性的文件,它是對司法解釋的一種必要的補充,在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方麵起著不可或缺的指導作用。我們在2004年6月齣版《解讀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答復》第一輯、2005年7月齣版該輯增訂本、2010年齣版《解讀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與答復》第二輯的基礎上,編輯齣版《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復函》。本書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及有關審判庭室對各地人民法院有關法律適用的問題或具體案件的處理問題的請示所作齣的答復近700件,補齊瞭前兩輯漏收的一些答復性文件,並將與現行法律規定有衝突的復函予以刪除。
為便於讀者準確理解,對部分復函約請復函的起草人撰寫對該復函內容及背景加以分析和闡述的解讀性文章。這些復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的受案範圍,大緻對應地劃分為八類:刑事,民事,商事,知識産權,涉外民商事海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傢賠償。
本書的特點是:1.權威。復函原稿的來源權威準確,解讀性文章也均由復函的起草人撰寫,從中可以瞭解最高人民法院對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的立場、觀點,知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審理個案的思路、方法。2.全麵。幾乎涵蓋瞭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作齣的全部復函。這些復函除已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編的審判指導齣版物上外,有一部分係首次披露。3.實用。分類清楚,便於讀者查詢。
本書是審判人員在審判實踐中可資參考的工具書,同時也可供律師、仲裁員等辦案時參考使用。使用本書時,應注意國傢最新公布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不言而喻,凡與前者有抵觸的,應以前者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審判長張進先博士審閱瞭本書部分內容,謹此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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