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卡催收策略與法律風險管理

銀行信用卡催收策略與法律風險管理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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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法根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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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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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6447
版次:1
商品編碼:1200380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8-01
用紙:輕型紙
頁數:304
字數: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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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細數銀行信用卡六大法律風險管理

  ◎提供八種閤理閤法信用卡催收策略

  ◎銀行、金融公司、資産管理公司等防控資産風險必備書籍


內容簡介

  行業內人士保守測算,包括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民間藉貸市場和企業逾期賬款及呆壞賬等計算在內,不良資産總規模纍計超過10萬億元。“叢林時期”的催收行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如何閤理閤法催收?本書係統分析瞭銀行信用卡的風險管理,並列齣具體、閤法的催收策略,對於銀行、金融公司、資産管理公司等加強風險防控,提升資産管理技能大有裨益。

作者簡介

  譚法根,2010年7月獲得律師執業證,曾先後在湖南曠真律師事務所、湖南裕邦律師事務所、湖南霆達律師事務所執業,現為湖南霆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主任。從事銀行信用卡業務數年,積纍豐富的執業經驗。

目錄

第一章信用卡

第一節信用卡的法律定義

第二節發卡銀行的性質

第三節發卡銀行資金

第四節信用卡領用閤約

第五節信用卡欠款

第六節信用卡欠款所涉法律關係

第二章信用卡催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第三章信用卡催收的服務主體

第一節現有催收服務主體

第二節閤法催收手續

第三節“虛名”催收

第四章信用卡欠款的催收對象

第一節持卡人

第二節持卡人的近親屬

第三節持卡人的擔保人

第五章信用卡催收的聯係對象

第一節調查取證

第二節取證對象

第三節信息犯罪

第六章信用卡催收手段

第一節持卡人的信息

第二節信息獲取渠道

第三節八種催收手段

第四節訴訟/仲裁時效

第七章信用卡催收行業現狀

第一節催收法規不健全

第二節無行業準入標準

第三節催收行為不規範

第四節法益保護不均衡

第五節職業前景不清晰

第六節社會觀念較滯後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定催收主體身份存疑

  (1)催收公司的發展過程

  ①禁止時期

  ——禁止國傢機關成立催收公司時期

  催收公司肇始於國傢公檢法司等機關單獨或聯閤成立“討債公司”,以企業法人的形式,接受債權人的委托,為債權人追索欠債。鑒於此種做法的危害性極大,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閤發布《關於公檢法司機關不得成立“討債公司”的通知》(已失效),嚴厲禁止各級公檢法司機關成立“討債公司”及其他類似的企業,已成立的予以強製撤銷。

  1993年,部分地方的公檢法司機關仍在成立“討債公司”,且由各該機關乾部兼職,動用乾警催要債款。當年,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於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業[1993]第124號),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已經存在的予以注銷。

  ——禁止私人成立催收公司時期

  公檢法司機關成立“討債公司”的行為得到遏製後,齣現單位和個人以登記“討債公司”、其他類型公司(不叫“討債公司”),或不經登記或批準,私自開展討債業務。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聯閤發布《關於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立即停止辦理“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但當時正處於經濟快速發展時期,一紙禁令根本無法禁止人們對高額報酬的追求,私人設立“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的情況愈演愈烈,甚至齣現瞭藉助威脅、恐嚇、哄騙、敲詐等不正當手段強行嚮債務人收取債款,或者綁架人質、進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收取高額報酬。2000年6月15日,國傢經濟貿易委員會(現閤並為商務部)、公安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聯閤發布《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國經貿綜閤[2000]568號),堅決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對繼續從事非法討債活動,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閤法權益的,堅決打擊懲處。

  此時期的“討債公司”基本上處於人人喊打的境地,也形成瞭社會大眾對“討債公司”的普遍厭惡。

  ②緩和時期

  隨著多年的經濟發展,經濟失信現象大量齣現,許多企業的逾期應收賬款規模居高不下,壞賬、企業間拖欠、閤同違約、不良資産、留置抵押物、逃廢債等問題相當嚴重。對於此,2005年3月11日,中國民建中央(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提齣《關於開放商賬追收行業的提案》,建議開放商賬催收行業,建立商賬追收服務的行業準入規則以及監管對策,依托行業協會籌建商賬追收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機構,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進行商賬追收業務的試點,以配閤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係的基本功能。

  2006年4月16日,國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發布新的培訓項目,宣布可進行“商賬追收師”的培訓。培訓閤格者,可獲得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CETTIC)頒發的《全國統一職業崗位證書》,“持證催收”。

  ③默許時期

  催收公司的命運齣現轉機,是2009年6月23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該通知第13條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實施催收外包行為的銀行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製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選用標準、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選用的催收外包機構應經由本機構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審核批準,並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催收外包閤同,不得單純按欠款迴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傭金”。至此,國傢規定銀行可實施催收外包,並未規定催收外包機構的資質、準入等問題,而是交由銀行自行確定,這也就意味著催收公司在某種程度上得到默許。2010年6月7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公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4號),對銀行實施催收外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與指引。

  2011年1月13日,中國銀監會祭齣信用卡産管理新政——《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號),明確規定發卡銀行可以進行催收,並對催收手段、催收對象、催收錄音等提齣瞭簡單的要求。

  2014年左右,催收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時,可登記“受銀行委托對信用卡透支戶進行通知服務”、“受銀行委托對信貸(或債權)逾期戶進行通知服務”等類似的經營範圍。

  ④(有限)認可時期

  2015年6月25日,新華網湖南頻道一篇名為《催收首次列入企業經營範圍 “討債公司”走嚮陽光地帶》的報道驚爆網絡。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長沙市工商局在長沙市商事登記經營範圍谘詢服務係統的經營範圍中增加“受銀行委托對信貸逾期戶及信用卡透支戶進行催收服務(不含金融業務,憑銀行委托協議開展服務)”“應收賬款管理外包服務”,且無需前置或後置許可,“催收”正式進入工商登記範圍,獲得認可(但是,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此未予迴應,也就視為默許瞭)。至此,“催收”終於“見得著光”瞭。

  (2)有限認可,但身份閤法性仍存疑

  盡管得到工商係統的認可,但是基於信用卡催收業務的法律業務屬性,催收公司是否因此當然具備相應的催收資質、是否因此成為當然的法律服務主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麵將造成對同樣從事信用卡催收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的不公平;另一方麵,基於催收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法律責任承擔的差異,將引導律師事務所從事此類業務時直接設立催收公司,而不再直接以律師事務所作為服務主體,對於發卡銀行閤法利益的保護將被削弱。催收公司的身份閤法性的疑慮,仍需得到國傢層麵的正式認可後方可消除。

  (二)催收人員無證上崗

  由於我國未對催收所需的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做齣要求,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員一般均無從事催收的證書。發卡銀行一般也隻要求催收公司或其主要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的債務催收經驗、催收人員與催收公司建立勞動閤同關係(如《招商銀行零售貸款外包催收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並不對催收證書做齣要求。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CETTIC《全國統一職業崗位證書》(商賬追收師的資格證書),因法律上並未認可商賬追收師是一種職業,商賬追收師並未得到廣泛的認可,商賬追收師的資格證書也就缺乏關注。

  (三)享有較小的調查取證權

  調查取證權的享有,主要基於法律規定、權利人賦予。對於基於法律規定而隻能由律師享有的調查取證權,作為非律師身份的催收人員無法享有。

  (四)訴訟代理資格受限

  《律師法》第14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但是,並沒有禁止公民從事訴訟代理業務。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對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的規定可知,接受委托後,律師具有天然的代理權限,而非律師身份的催收人員的訴訟代理權限還需發卡銀行提供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推薦單位的推薦信方可。

  同時,證明或推薦信的齣具主體需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說發卡銀行齣具的催收人員為其工作人員的證明。發卡銀行齣具催收人員為其工作人員的證明,今後催收人員可憑此要求發卡銀行支付勞動報酬,給發卡銀行帶來潛在的勞動風險;一旦裁判機構發現催收人員與發卡銀行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同一個催收人員可能與多傢銀行建立勞動關係,一般不存在此種情況),而發卡銀行齣具虛假證明的,發卡銀行得承擔與催收人員惡意串通乾擾法庭審判的責任。

  (五)有限責任,且僅認繳資本

  依照《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享有法人財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對於催收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過錯所導緻的發卡銀行的損失(經雙方或法定裁決機構確認即為債務),催收公司隻以其名下的所有財産承擔責任,而股東以認繳的齣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未將催收公司列入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的27個行業,隻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即可。即使催收公司的注冊資金很高,如1億元人民幣,但是在從事信用卡催收業務也許其僅僅隻是實繳200萬元人民幣(且,很可能是過橋資金過一下賬,不久即將資金抽齣返還資金齣藉方),一旦發生糾紛,因催收公司的不規範行為導緻的發卡銀行的風險又少瞭一層保障(當然,催收公司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可以部分保障)。

  (六)“有效催收”難保證

  鑒於催收公司的業務量較大,為降低用人成本,其招錄的催收人員很大一部分是應屆畢業大學生,甚至可能是高中生。經過催收公司的短期培訓,即讓其上崗進行催收,催收過程中“以老帶新”“傳幫帶”等形式讓其獲得催收的實際經驗。但是,除非催收公司在法律方麵進行經常性的培訓,催收人員在如何達到惡意透支型信用卡欠款的“有效催收”,是存在較大障礙的。

  盡管催收公司存在不足,但是發卡銀行對催收公司“又愛又恨”的曖昧態度、工商係統的“鼎力支持”(指納入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催收公司業績的增長,徹底解決催收公司身份閤法性的障礙,無疑是催收公司亟需解決事務中的重中之重。

  ……

前言/序言

  自1985年中國第一張信用卡“中銀卡”發行以來,信用卡在中國大陸已經走過瞭30個年頭。無論是信用卡的發卡量,還是信用卡的消費額度,均經曆瞭質與量的飛升。信用卡已經成為許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費方式。

  在信用卡高速發展的同時,由於缺乏良好的社會信用體係,沒有完整、係統、精細的法規體係,欺詐成本低廉,信用卡受理點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特約商戶審查不嚴,持卡人的惡意逾期、欺詐、詐騙等原因,緻使信用卡不良貸款愈益增多。根據2016年5月12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2016年一季度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2016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信貸資産)不良貸款餘額為13921億元,較上季末增加1177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75%,較上季末上升0��07個百分點。

  麵對如此龐大的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日益增多的嚴峻形勢,發卡銀行愈發重視信用卡催收。由於信用卡欠款的所涉持卡人多、單筆金額小、欠款總額數量大的特點,發卡銀行自身精力有限,無法全麵兼顧。為降低催收成本、提高催收效率,發卡銀行往往采取委外的形式進行催收。信用卡催收市場也就應運而生,並隨之發展壯大。

  在信用卡催收市場發展之初,缺乏配套的國傢政策和行業規範,大量不具備閤法催收資質的機構充斥著催收行業。加之這些催收機構所聘請的催收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在催收過程中采取五花八門的催收方法,不時充斥著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緻使信用卡持卡人的閤法利益受損。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政府對催收的態度由“絕對禁止”轉為“有限放開”,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發卡銀行均齣颱相關法規政策,對信用卡催收進行指引與規範;經過市場的洗禮,有實力、較規範的催收主體留存下來,且逐漸形成氣候;催收主體自發規範催收行為,對催收人員進行係統、詳盡地培訓,減少瞭催收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信用卡催收行業迎來瞭自己的“春天”。據行業內人士保守測算,包括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P2P、民間藉貸市場和企業逾期應收賬款及呆壞賬等計算在內,整個中國不良資産總規模纍計將超過10萬億元(其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保守估計為3萬億元左右)。

  實現債權是發卡銀行的權利,但是,實現權利的同時不應該損害他人的閤法權益。在信用卡催收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的不規範催收行為。信用卡欠款迴款的一大決定性因素是:持卡人的有效聯係信息。為瞭盡快、盡多地找到持卡人的有效聯係信息,催收主體通過各種渠道嚮持卡人的親朋好友、同事、同學、同鄉等,從上到下一級一級的聯係、從裏到外一個一個的“告知”、從四麵八方一層一層的“轉達”,開展強勢、有組織、有計劃、不間斷、廣覆蓋麵的催收,讓欠款持卡人麵臨著巨大的人際關係壓力,甚至打破持卡人的人際關係網絡;尤其是身處鄉村的持卡人,人際關係的打破,意味著“熟人社會”的割裂、心理生態環境的惡化,以及在鄉村的無法生存,反而容易引起持卡人的反社會心理。盡管此種方式可極大提高實現信用卡欠款迴款的可能性,但是,對本已脆弱的人際聯係網絡來說,代價無疑是巨大的。為此,我們不時可從網絡上看到信用卡卡奴自殺的新聞。加之,政府對銀行的債權保護與持卡人的個人隱私權等權利保護的不同態度,使得信用卡催收中的持卡人的閤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為此,本書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信用卡催收所涉關鍵點,一方麵,厘清關鍵名詞、關鍵概念,以更新觀念與認識;另一方麵,清晰界定信用卡催收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明確權利邊界。希望通過本書,可以為相關主體提供新的思路,為創造和諧的催收關係盡綿薄之力!

  是為序!

  譚法根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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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京東買書的,種類多,送貨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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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給老公買的,質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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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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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部錯蠻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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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實用,值得一看,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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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到時過多說的是法律方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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