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閤作治理與新行政法》匯集瞭弗裏曼教授關於閤作治理與新行政法的六篇論文,其中五篇為弗裏曼教授獨著,一篇為弗裏曼教授與他人的閤著。弗裏曼教授的這些論文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麵對美國——但不限於美國,也涉及歐洲等西方發達國傢——自上世紀中後期以來蓬勃興起的以私人參與、公私閤作、公私協商、公私共治為基本特徵的公共治理模式以及與這種公共治理模式相適應的新行政法的內容、産生背景、實踐效果和人們對之的不同評價進行瞭全麵、深入、具體、細緻的梳理、描述和闡釋,作者為我們繪製瞭一幅西方法治國傢新世紀公共治理與行政法的清晰的立體式圖畫。
目錄
序言
1 行政國傢的閤作治理
2 私方當事人、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
3 協商行政立法與正當性收益
4 私人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5 契約國傢
6 通過民營化拓展公法規範
後記
精彩書摘
在環保署的協商中獲得代錶最少的似乎是環保組織,尤其是小的、以共同體為基礎的環保組織。盡管沒有經驗證據錶明行政機關試圖與可信賴的當事人“預先安排”以取得預定的結果,但仍然存在召集者操縱召集過程的危險。不過,人們可以預計,這種做法很快就會永久性地破壞協商製定規則的活動。所有的證據都錶明,召集者在選擇當事人時都非常小心,從而實現利益代錶的平衡。然而,他們這樣做,似乎主要是齣於防止閤意性的規則在後來遭遇挑戰。
在理想情況下,該臨時過程還允許隨著討論中新問題的齣現而增加新的當事人。在前述協商行政立法中,參與者事實上曾經在過程開始之後考慮過增加新的當事人。在職業安全與健康署的協商行政立法中,協商者簡單討論瞭是否增加一方當事人,然後又放棄瞭這一想法。不太情願改變協商委員會的組成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新的當事人會要求就相關問題“增加”時間,而且其參與會重新開啓其不在時已經達成的協議。然而,拒絕增加一係列新的利益集團會破壞解決問題的潛力。協商行政立法過程暴露瞭下述二者之間的張力,即確立具有代錶性而且可變化的成員的期望與維持易操作的人數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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